南方都市报阮子文
2014-12-22
据媒体报道,很多旅游景区寺庙里设的“功德箱”已成为商业公司攫取利益的工具。位于北京市门头沟的千年古刹潭柘寺是国家4A旅游景区,然而,寺庙里设置的七十几个“功德箱”,其中50多个属景区所有,与僧团无关。在北京乃至全国的很多寺院景区,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形。有居士和工作人员介绍,通常写着“广种福田”的功德箱属于寺院僧团所有,而写着“功德箱”字眼的全属景区所有。显然,信众捐助寺庙的款项,大部分已沦为景区收入,甚至,将众多善男信女的捐助款据为己有已成为景区建设自筹资金的重要途径。对此现象,北京佛教协会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景区开发部门违规设立功德箱,之所以难管理,主要是“没有成本,我们前脚去取缔,第二天就能死灰复燃”。
这位佛教协会负责人关于“没有成本”的观点是否可理解为:对寺庙功德箱的规范管理,全国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所以违规成本低廉,这些景区为攫取无本万利的“功德箱”捐赠款项,随时可以与管理部门“捉迷藏、打游击”,对着干。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全国寺庙功德箱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这类商业景区或经营公司攫取功德箱捐赠款,借佛敛财的违规行为,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协会就束手无策,只能听之任之了?
目前,专门针对寺庙功德箱规范管理的全国性统一规定确实没有,但根据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该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据此,作为非宗教团体的景区或商业公司以“功德箱”名义接受宗教性捐献违反了前述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且寺庙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会因此受到侵害,这类景区或商业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且可处“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从前述媒体报道内容看,我们的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其实并没有按相应条例启动问责与处罚程序。
显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地方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宗教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辖的地方宗教协会,是带有半官方性质、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具体事务管理协会。这类协会有权力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制约与规范管辖范围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在“前脚取缔,后脚就死灰复燃”的现实面前,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宗教协会真的就那么弱势且无可奈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乱作为才是问题的根源。因而,人们有理由相信,即便有了全国规范性的寺庙功德箱管理规定,这种借佛敛财的违规行为也未必能消停、禁绝。
必须指出的是,这类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属非宗教团体,其经营或管理行为不但应遵守宗教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还必须遵守与其有关的景区旅游管理条例或规定,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遵守所有相关或相近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而借景区寺庙“功德箱”攫取钱财的行为,属景区或商业公司违规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公司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禁止性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停业整改、整顿乃至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严重的涉嫌刑事诈骗),宗教团体也可以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前述侵权景区或企业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借佛敛财,除了相关管理规定稍显滞后以外,还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不作为、怠于作为在推波助澜,甚至不能排除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与地方宗教事务部门、行业协会蛇鼠一窝、利益共享的合理怀疑。
任何一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与规范,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总是强调法律规范滞后或空白,无法有效管理的逻辑,忽略了管理的能动性、主动性、灵活性与管理机构本身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责与职权,都是不要脸的流氓行径。
南方都市报 阮子文
2014-12-22
据媒体报道,很多旅游景区寺庙里设的“功德箱”已成为商业公司攫取利益的工具。位于北京市门头沟的千年古刹潭柘寺是国家4A旅游景区,然而,寺庙里设置的七十几个“功德箱”,其中50多个属景区所有,与僧团无关。在北京乃至全国的很多寺院景区,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形。有居士和工作人员介绍,通常写着“广种福田”的功德箱属于寺院僧团所有,而写着“功德箱”字眼的全属景区所有。显然,信众捐助寺庙的款项,大部分已沦为景区收入,甚至,将众多善男信女的捐助款据为己有已成为景区建设自筹资金的重要途径。对此现象,北京佛教协会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景区开发部门违规设立功德箱,之所以难管理,主要是“没有成本,我们前脚去取缔,第二天就能死灰复燃”。
这位佛教协会负责人关于“没有成本”的观点是否可理解为:对寺庙功德箱的规范管理,全国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所以违规成本低廉,这些景区为攫取无本万利的“功德箱”捐赠款项,随时可以与管理部门“捉迷藏、打游击”,对着干。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全国寺庙功德箱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这类商业景区或经营公司攫取功德箱捐赠款,借佛敛财的违规行为,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协会就束手无策,只能听之任之了?
目前,专门针对寺庙功德箱规范管理的全国性统一规定确实没有,但根据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该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据此,作为非宗教团体的景区或商业公司以“功德箱”名义接受宗教性捐献违反了前述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且寺庙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会因此受到侵害,这类景区或商业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且可处“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从前述媒体报道内容看,我们的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其实并没有按相应条例启动问责与处罚程序。
显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地方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宗教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辖的地方宗教协会,是带有半官方性质、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具体事务管理协会。这类协会有权力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制约与规范管辖范围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在“前脚取缔,后脚就死灰复燃”的现实面前,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宗教协会真的就那么弱势且无可奈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乱作为才是问题的根源。因而,人们有理由相信,即便有了全国规范性的寺庙功德箱管理规定,这种借佛敛财的违规行为也未必能消停、禁绝。
必须指出的是,这类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属非宗教团体,其经营或管理行为不但应遵守宗教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还必须遵守与其有关的景区旅游管理条例或规定,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遵守所有相关或相近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而借景区寺庙“功德箱”攫取钱财的行为,属景区或商业公司违规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公司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禁止性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停业整改、整顿乃至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严重的涉嫌刑事诈骗),宗教团体也可以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前述侵权景区或企业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借佛敛财,除了相关管理规定稍显滞后以外,还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不作为、怠于作为在推波助澜,甚至不能排除寺庙景区或商业公司与地方宗教事务部门、行业协会蛇鼠一窝、利益共享的合理怀疑。
任何一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与规范,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总是强调法律规范滞后或空白,无法有效管理的逻辑,忽略了管理的能动性、主动性、灵活性与管理机构本身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责与职权,都是不要脸的流氓行径。
最新
最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