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界力量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迈上新台阶

中国宗教网陈宗荣

2014-12-2608:25:03

我国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截止2013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已达2.02亿,老龄化水平为14.8%,已进入“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社会。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贫困和低收入老人比例高等特点。目前,我国有失能老人3750万、高龄老人2300万、慢性病和空巢老人分别达到1亿、贫困和低收入老人2300万。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生活等养老服务在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为老龄人口提供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并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补贴支持、人才培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多个方面出台多项政策措施。

宗教界在养老服务方面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鲜明的自身优势。近年来,党和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事业,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将“养老”列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予以支持,这大大调动了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当前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现状与社会的需要和期待还有很大距离。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宗教界共开办了474家养老机构,仅占我国4万多个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1%,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未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登记;宗教界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总计约为2.9万张,仅占全国474万张床位数的0.6%。从宗教界自身看,宗教界兴办的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存在安全隐患,资金筹措困难、服务能力有限,人才缺乏、专业化程度低,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提升空间。

开展养老服务是宗教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重要方面,是发挥宗教优势、实现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改善和维护宗教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为推动宗教界养老服务事业迈上新台阶,要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把握政策,坚持原则。从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看,公益慈善活动是人类的美德,是可以产生巨大正能量的崇高行为。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慈善活动,改变一些人对宗教慈善活动负面的认识,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宗教慈善与政治的关系。利用宗教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党和国家对宗教界的政治期待和政治要求。开展宗教慈善活动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现实,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激发社会正能量。要高度警惕和切实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慈善活动进行政治渗透和宗教渗透,破坏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宗教慈善与传教的关系。宗教慈善活动与宗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事宗教慈善活动的主体是宗教界人士,宗教慈善活动的载体及其蕴涵的文化理念大多也是宗教性的,要想完全抹去附着在宗教慈善活动上的宗教色彩是不现实的。但宗教界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将慈善活动与宗教行为剥离开来,淡化宗教色彩、突出社会慈善理念。宗教慈善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慈善活动宣扬宗教思想、发展宗教信徒、扩大宗教影响。三是宗教慈善与道德的关系。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优良的道德行为,要突出宗教慈善活动的福利性、公益性,加强宗教慈善活动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积极弘扬优秀宗教文化,通过开展养老服务,自觉倡导、认真践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宗教道德,将社会功能与道德功能、生活照顾与精神抚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要爱护宗教形象,坚守诚信品格,无私奉献爱心,防止利用慈善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养老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慈善活动,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活动一定要坚守上述原则。

第二,培养人才,提升水平。养老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的人才、专业的知识。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运营的需要,通过人才引进、委托培养、专门培训、对外交流等方式,加大专业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要发挥宗教自身动员能力强、义工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一支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队伍。要加大对现有管理和护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多为他们创造学习、培训、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通过改善养老服务品质、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塑造形象,赢得社会尊敬,争取应有地位。

第三,完善基础,增强能力。要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努力改进、不断完善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环境和服务条件,定期排查建筑、消防、无障碍设施和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要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形式,适应我国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既可以设立专门养老机构,也可以通过开展健康培训、提供居家服务和日托服务等方式开展养老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形式、深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果。要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有爱心、肯吃苦、能忍耐、讲奉献的特点,拾遗补缺、雪中送炭,在养老服务中提供一些一般慈善组织难以做到的服务,如为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农村老人、贫困和低收入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积极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建立专项基金、争取政府补贴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经费困难问题。总之,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既要积极参与、勇于开拓,又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注重质量和效益。

第四,强化支持,细化政策。宗教界开展的养老服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宗教界开展的养老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多关心、多鼓励、多支持、多帮助,加强指导和引导。要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依照《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办法》,指导、帮助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抓紧申请登记;督促、指导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到规范标准和许可要求。要帮助宗教界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土地划拨、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床位一次性补贴、运营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要推动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按居民生活类价格保障宗教界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要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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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截止2013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已达2.02亿,老龄化水平为14.8%,已进入“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社会。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贫困和低收入老人比例高等特点。目前,我国有失能老人3750万、高龄老人2300万、慢性病和空巢老人分别达到1亿、贫困和低收入老人2300万。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生活等养老服务在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为老龄人口提供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并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补贴支持、人才培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多个方面出台多项政策措施。

宗教界在养老服务方面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鲜明的自身优势。近年来,党和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事业,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将“养老”列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予以支持,这大大调动了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当前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现状与社会的需要和期待还有很大距离。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宗教界共开办了474家养老机构,仅占我国4万多个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1%,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未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登记;宗教界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总计约为2.9万张,仅占全国474万张床位数的0.6%。从宗教界自身看,宗教界兴办的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存在安全隐患,资金筹措困难、服务能力有限,人才缺乏、专业化程度低,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提升空间。

开展养老服务是宗教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重要方面,是发挥宗教优势、实现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改善和维护宗教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为推动宗教界养老服务事业迈上新台阶,要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把握政策,坚持原则。从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看,公益慈善活动是人类的美德,是可以产生巨大正能量的崇高行为。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慈善活动,改变一些人对宗教慈善活动负面的认识,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宗教慈善与政治的关系。利用宗教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党和国家对宗教界的政治期待和政治要求。开展宗教慈善活动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现实,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激发社会正能量。要高度警惕和切实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慈善活动进行政治渗透和宗教渗透,破坏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宗教慈善与传教的关系。宗教慈善活动与宗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事宗教慈善活动的主体是宗教界人士,宗教慈善活动的载体及其蕴涵的文化理念大多也是宗教性的,要想完全抹去附着在宗教慈善活动上的宗教色彩是不现实的。但宗教界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将慈善活动与宗教行为剥离开来,淡化宗教色彩、突出社会慈善理念。宗教慈善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慈善活动宣扬宗教思想、发展宗教信徒、扩大宗教影响。三是宗教慈善与道德的关系。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优良的道德行为,要突出宗教慈善活动的福利性、公益性,加强宗教慈善活动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积极弘扬优秀宗教文化,通过开展养老服务,自觉倡导、认真践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宗教道德,将社会功能与道德功能、生活照顾与精神抚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要爱护宗教形象,坚守诚信品格,无私奉献爱心,防止利用慈善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养老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慈善活动,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活动一定要坚守上述原则。

第二,培养人才,提升水平。养老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的人才、专业的知识。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运营的需要,通过人才引进、委托培养、专门培训、对外交流等方式,加大专业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要发挥宗教自身动员能力强、义工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一支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队伍。要加大对现有管理和护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多为他们创造学习、培训、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通过改善养老服务品质、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塑造形象,赢得社会尊敬,争取应有地位。

第三,完善基础,增强能力。要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努力改进、不断完善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环境和服务条件,定期排查建筑、消防、无障碍设施和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要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形式,适应我国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既可以设立专门养老机构,也可以通过开展健康培训、提供居家服务和日托服务等方式开展养老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形式、深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果。要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有爱心、肯吃苦、能忍耐、讲奉献的特点,拾遗补缺、雪中送炭,在养老服务中提供一些一般慈善组织难以做到的服务,如为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农村老人、贫困和低收入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积极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建立专项基金、争取政府补贴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经费困难问题。总之,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既要积极参与、勇于开拓,又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注重质量和效益。

第四,强化支持,细化政策。宗教界开展的养老服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宗教界开展的养老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多关心、多鼓励、多支持、多帮助,加强指导和引导。要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依照《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办法》,指导、帮助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抓紧申请登记;督促、指导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到规范标准和许可要求。要帮助宗教界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土地划拨、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床位一次性补贴、运营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要推动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按居民生活类价格保障宗教界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要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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