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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义工,是指义务社会服务工作的简称。义工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尽义务的工作。从深层次来讲,是指每一个社会人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推进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既可有效调动其他的社会资源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也可使义工服务事业发展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
近年来,我国在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就有许多义工队伍的参与,为服务“世博”做了大量工作。还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都有公民义工的身影,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然而,就目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来说,还很不规范,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义工服务制度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义工队伍建设已经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推动和倡导。但是,到目前为止,多数义工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的甚至变成有偿服务,与义工服务制度背道而驰。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缺乏正确的引导。根据有关调查,政府公务人员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义工服务制度,多数公务人员在参与义工服务时都有报酬,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还未能真正形成义工服务制度。
二是义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就我国义工服务情况来说,基本上是实行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制度规定,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在深圳等地已经建立了《义工服务条例》,对于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条列》明确规定:义工服务也是自愿的,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自愿参加的组织能够维持多久,路又能走多远,即使组织健全又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是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热情不高。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历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加上社会不良风气和整体环境的影响,多数人丢失了原有的传统道德伦理,出现“团结一致向钱看”的不良思想,严重影响了义工的队伍建设,也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三个原因,是建立义工服务组织的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功能的呼声渐高,加强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已成当务之急。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公民《义工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建设。义工,也被称为“志愿者”,它的英文称谓为:volunteer。其含义就是出自本人意愿,为某一工作奉献精力、体力,尽一点义务并承担一部分责任,却不接受报酬。一般来说,义工服务人员大多为自愿参加者,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一方面,要使义工队伍及组织合法化,其组织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对公民义工服务进行规定,成年人每年要自觉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义工服务,使其成为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义工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从社会管理层面上来推进《公民义工法》的真正落实。联合国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机构,并将每年的12月5日定为“国际义工日”,目的就是鼓励全球各地政府及团体,于当天共同表彰义务工作人员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借此提醒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义工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公民义工服务管理组织,全面负责义工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为每一位成年公民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其档案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详细记录其参加义工服务情况,对于优秀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公民参与义工服务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具体可以将义工服务的岗位和要求在网上公开,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时间联系安排义工服务项目。这样既可以方便义工履职,又可以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和岗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要进行社会教育和广泛宣传,从社会舆论监督层面上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服务组织和《公民义工法》的权威性。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开展公民义工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义工服务教育,使他们从小建立义工服务的意识,成人以后自觉参与到义工服务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更多的公民积极投入义工服务事业。同时,还要加强对义工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公民义工法》的规定,将义工服务事业从自发状态提高到自觉状态。
第四,要成立义工队伍管理组织,从社会保障层面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义工服务组织,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组织的规范管理。中国香港于1970年就成立了义务工作发展局,承担义工事业的枢纽角色,致力于推广、组织发展持续的义工服务。建议政府成立相应的义工管理组织,对义工服务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义工服务成为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建立义工服务基地,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助学、助老、助残及关注其他弱势群体,关注青少年问题、环保问题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将义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综上所述,加快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政府主导的方针,科学制定公民的义工服务工时、内容和范围,建立规范的义工服务管理组织,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促进我国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江南娱乐在线登录账号 协会副会长丁常云道长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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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义工,是指义务社会服务工作的简称。义工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尽义务的工作。从深层次来讲,是指每一个社会人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推进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既可有效调动其他的社会资源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也可使义工服务事业发展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
近年来,我国在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就有许多义工队伍的参与,为服务“世博”做了大量工作。还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都有公民义工的身影,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然而,就目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来说,还很不规范,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义工服务制度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义工队伍建设已经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推动和倡导。但是,到目前为止,多数义工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有的甚至变成有偿服务,与义工服务制度背道而驰。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缺乏正确的引导。根据有关调查,政府公务人员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义工服务制度,多数公务人员在参与义工服务时都有报酬,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还未能真正形成义工服务制度。
二是义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就我国义工服务情况来说,基本上是实行自愿的原则,没有任何制度规定,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在深圳等地已经建立了《义工服务条例》,对于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条列》明确规定:义工服务也是自愿的,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自愿参加的组织能够维持多久,路又能走多远,即使组织健全又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是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热情不高。助人为乐、关爱他人,历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加上社会不良风气和整体环境的影响,多数人丢失了原有的传统道德伦理,出现“团结一致向钱看”的不良思想,严重影响了义工的队伍建设,也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义工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三个原因,是建立义工服务组织的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公民义工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功能的呼声渐高,加强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已成当务之急。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公民《义工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建设。义工,也被称为“志愿者”,它的英文称谓为:volunteer。其含义就是出自本人意愿,为某一工作奉献精力、体力,尽一点义务并承担一部分责任,却不接受报酬。一般来说,义工服务人员大多为自愿参加者,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义工队伍。一方面,要使义工队伍及组织合法化,其组织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对公民义工服务进行规定,成年人每年要自觉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义工服务,使其成为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义工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从社会管理层面上来推进《公民义工法》的真正落实。联合国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机构,并将每年的12月5日定为“国际义工日”,目的就是鼓励全球各地政府及团体,于当天共同表彰义务工作人员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并借此提醒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义工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公民义工服务管理组织,全面负责义工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为每一位成年公民建立公民义工服务档案,其档案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详细记录其参加义工服务情况,对于优秀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公民参与义工服务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具体可以将义工服务的岗位和要求在网上公开,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时间联系安排义工服务项目。这样既可以方便义工履职,又可以为需要帮助的群体和岗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要进行社会教育和广泛宣传,从社会舆论监督层面上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服务组织和《公民义工法》的权威性。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开展公民义工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义工服务教育,使他们从小建立义工服务的意识,成人以后自觉参与到义工服务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更多的公民积极投入义工服务事业。同时,还要加强对义工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公民义工法》的规定,将义工服务事业从自发状态提高到自觉状态。
第四,要成立义工队伍管理组织,从社会保障层面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义工服务组织,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而且还需要组织的规范管理。中国香港于1970年就成立了义务工作发展局,承担义工事业的枢纽角色,致力于推广、组织发展持续的义工服务。建议政府成立相应的义工管理组织,对义工服务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义工服务成为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建立义工服务基地,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助学、助老、助残及关注其他弱势群体,关注青少年问题、环保问题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将义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综上所述,加快我国公民《义工法》的建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政府主导的方针,科学制定公民的义工服务工时、内容和范围,建立规范的义工服务管理组织,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促进我国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江南娱乐在线登录账号 协会副会长丁常云道长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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