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及非法修建宗教造像行为

葫芦岛日报佚名

2015-04-1314:18:47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辽宁讯 2014年11月1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颁布了《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宗教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宗教型像建造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均予明确详细规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从此我市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建造宗教型像以及宗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或党组成员中的副职分管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把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绩效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出现非法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大型宗教造像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市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有147处,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基本能满足信教群众活动所需。然而一些人出于名利心理,打着信教群众需要旗号,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建造宗教型像,非法收受信教群众捐资,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中均造成不利影响。

以前,制止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建造宗教型像工作,多由宗教事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其他部门有意出手相助,却因无法可依,且又事关敏感,只能爱莫能助,宗教事务部门往往因为独木难支而力不能及。

我市佛教、江南娱乐在线登录账号 、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教俱全,信教群众近20万人,加上旅游人口,数目更加庞大。信教群众分布在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加强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宗教工作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很好地解决了基层政府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按照属地属人属业(行业、主业)相结合,主体非主体业务部门相配合的原则,对宗教工作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宗教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开展行业执法;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宗教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对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要及时通报地方宗教局,并作出不予批准或验收的结论;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宗教领域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宗教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规定》对宗教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文广局、外事办、安监局、法制办、规划局、旅游局、工商局等21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均予详细划分。“未具体明确宗教工作职责的部门,应按照部门权限,妥善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事务,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妥善处理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建造宗教型像的现象和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重要的是营造了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抵制利用乱建寺庙道观、乱塑宗教造像、非法敛财、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的局面。《规定》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宗教活动场处所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加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凡申报新建宗教活动场所,除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外,必须出具同级政府国土、林业、住建、规划、消防、文物等部门的拟同意证明。申报甲类场所或在城区内修建场所,还需提交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会议纪要,否则市宗教局不予受理。已经得到市宗教局批复,未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登记前,不得举办宗教活动。《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加强宗教领域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隐患排查机制。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和原则,切实维护辖区内宗教稳定。

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宗教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教育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办教,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备案程序及任职资格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上要做到有进有出,坚决抵制在宗教活动场所申报审批和登记、备案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履行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干部交往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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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或党组成员中的副职分管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把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绩效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出现非法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大型宗教造像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市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有147处,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基本能满足信教群众活动所需。然而一些人出于名利心理,打着信教群众需要旗号,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建造宗教型像,非法收受信教群众捐资,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中均造成不利影响。

以前,制止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建造宗教型像工作,多由宗教事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其他部门有意出手相助,却因无法可依,且又事关敏感,只能爱莫能助,宗教事务部门往往因为独木难支而力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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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宗教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文广局、外事办、安监局、法制办、规划局、旅游局、工商局等21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均予详细划分。“未具体明确宗教工作职责的部门,应按照部门权限,妥善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事务,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妥善处理非法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建造宗教型像的现象和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重要的是营造了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抵制利用乱建寺庙道观、乱塑宗教造像、非法敛财、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的局面。《规定》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宗教活动场处所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加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凡申报新建宗教活动场所,除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外,必须出具同级政府国土、林业、住建、规划、消防、文物等部门的拟同意证明。申报甲类场所或在城区内修建场所,还需提交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会议纪要,否则市宗教局不予受理。已经得到市宗教局批复,未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登记前,不得举办宗教活动。《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加强宗教领域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隐患排查机制。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和原则,切实维护辖区内宗教稳定。

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宗教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教育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办教,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备案程序及任职资格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上要做到有进有出,坚决抵制在宗教活动场所申报审批和登记、备案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履行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干部交往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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