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王康
2015-05-29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从2013年开始实施“三改一拆”行动。在这场全省统一的大执法行动中,所有违法建筑均依照法律进行处置,涉及宗教的违法建筑也不例外。为此,网络上有人提出,拆除宗教违法建筑限制了宗教信仰自由。诚然,宗教信仰自由早已是大多数国家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宗教信仰自由是有边界的,它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讲宗教信仰自由与加强管理并不相悖。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其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四要素: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感情和体验;一类是宗教的外在要素,包括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是统一的宗教意识的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宗教意识必然行之于外,体现为宗教信仰和崇拜的行为,而这一切又逐渐规范化、体制化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所以,宗教的这四种要素实质上是内外一体、相互伴生、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由此可见,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仅仅信仰神祗,只是一种意识;只有把这种意识付诸行动、贯彻于解决问题的过程,才是宗教。
然而,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宗教活动也存在一个行动边界的问题。因为,社会中的人相互依存,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不会以任何方式闯入别人领地的。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自由的边界就在于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是自由的内在限制。在《论自由》的作者密尔看来,整个社会事务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私人领域,应由个人自由处置;二是公共领域,社会和政治权威只有在这一领域才有干预的权力。《论自由》被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这个“群”就是社会,这个“己”就是个人。严复认为,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权,但他们的权又都各有其边界,他特别强调自由与管制之间的平衡,以保障个人自由之范围,并维系群体福祉。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自然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种选择自由,更包括外在活动自由。当内在信仰外化为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时,就可能与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赋予一个人以完全的自由去表明其宗教或信仰,将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所以,现代国家宪法在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设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在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和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公民“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我国《宪法》第3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显然,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统一体。宗教信仰自由边界的设立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直接构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起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这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既包括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也包括社会其他方面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同时也可能涉及宗教的某些内部事务。简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不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这就为政府在宗教方面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为政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划出了界限。《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就是我国宗教工作正式走上法治化轨道的标志。
依法对包括宗教事务在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知法守法,则是从事宗教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宗教界素有“爱国爱教、服务社会、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建设一个法治、和谐、美丽和繁荣的浙江是全体浙江人民的共同心愿,相信政府依法对包括宗教违建在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处置,一定能赢得包括众多信徒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更大支持。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日报 王康
2015-05-29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从2013年开始实施“三改一拆”行动。在这场全省统一的大执法行动中,所有违法建筑均依照法律进行处置,涉及宗教的违法建筑也不例外。为此,网络上有人提出,拆除宗教违法建筑限制了宗教信仰自由。诚然,宗教信仰自由早已是大多数国家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宗教信仰自由是有边界的,它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讲宗教信仰自由与加强管理并不相悖。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其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四要素: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感情和体验;一类是宗教的外在要素,包括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是统一的宗教意识的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宗教意识必然行之于外,体现为宗教信仰和崇拜的行为,而这一切又逐渐规范化、体制化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所以,宗教的这四种要素实质上是内外一体、相互伴生、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由此可见,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仅仅信仰神祗,只是一种意识;只有把这种意识付诸行动、贯彻于解决问题的过程,才是宗教。
然而,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宗教活动也存在一个行动边界的问题。因为,社会中的人相互依存,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不会以任何方式闯入别人领地的。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自由的边界就在于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是自由的内在限制。在《论自由》的作者密尔看来,整个社会事务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私人领域,应由个人自由处置;二是公共领域,社会和政治权威只有在这一领域才有干预的权力。《论自由》被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这个“群”就是社会,这个“己”就是个人。严复认为,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权,但他们的权又都各有其边界,他特别强调自由与管制之间的平衡,以保障个人自由之范围,并维系群体福祉。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自然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种选择自由,更包括外在活动自由。当内在信仰外化为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时,就可能与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赋予一个人以完全的自由去表明其宗教或信仰,将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所以,现代国家宪法在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设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在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和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公民“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我国《宪法》第3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显然,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统一体。宗教信仰自由边界的设立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直接构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起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这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既包括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也包括社会其他方面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同时也可能涉及宗教的某些内部事务。简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不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这就为政府在宗教方面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为政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划出了界限。《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就是我国宗教工作正式走上法治化轨道的标志。
依法对包括宗教事务在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知法守法,则是从事宗教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宗教界素有“爱国爱教、服务社会、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建设一个法治、和谐、美丽和繁荣的浙江是全体浙江人民的共同心愿,相信政府依法对包括宗教违建在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处置,一定能赢得包括众多信徒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更大支持。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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