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加润国
2015-10-2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这一重要论述发展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
什么是法治化
“法治化”是由“法治”和“化”两个词构成的短语,而“法治”又是由“法”和“治”两个单纯词构成的复合词。“法”即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有不同的性质和体系。当代法主要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体系,前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中国法系为代表。中国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法系为基础,吸收了资本主义法系的有益成果,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即管理、处理、治理,有不同的效果,理想境界是良政善治、长治久安。我们所说的“法治”,是指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国理政,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化”即改变性质和状态。所谓“法治化”,就是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方向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出发,把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处理宗教问题、推进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发展。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结晶,是妥善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法宝。其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重大政策和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全面贯彻这一重大政策就是既保障信教自由又保障不信教自由。为此,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独立自主自办这两大原则,方向和目的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见,“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四句话的重点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提出“四个必须”的新要求,强调“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与时俱进。
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首先,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出现的社会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实现共产主义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废除陈旧反动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社会主义革命成果,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其次,要正确认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本质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因建立时间尚短而难免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实践证明其具有先进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有很大优越性,经过两三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在某些方面有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但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专政,是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西方制度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为什么要法治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需要,归根结底是维护我国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全面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这必须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落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使党的宗教政策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使这一宪法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宗教信仰固然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宗教信徒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把党的宗教政策落到实处。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惨痛历史,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国家主权在宗教领域的体现。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某些敌对势力甚至企图利用宗教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运用,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就是宗教信徒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本身就是宪法规定。所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就是贯彻宪法精神,走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治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怎样实行法治化
宗教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等原则,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加强宗教事务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
加强宗教事务立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宗教事务立法取得重要进展,为宗教工作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宗教工作法治化提供强大动力。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必须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坚决避免所谓“既要好看又要好吃”的陷阱。对于某些抱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人来说,只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无论我们怎么做,都不会让他们满意。与其为了让某些势力觉得“好看”而搞花架子牺牲立法效果,还不如老老实实从中国实际和人民利益出发,以切实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为原则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提供法律武器。
加强宗教事务执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为此,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大力提高法治素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掌握有关宗教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切实以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做依法行政的模范。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向全社会普及宗教事务法律法规,使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知所趋避。加强宗教事务执法,要有敢于较真、敢于担当的精神。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此外,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宣传工作,善于讲清法律依据和是非界限,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情况,一方面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防范谣言攻击。
严格依法处理涉教问题。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种问题。近年来,宗教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的干部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喜欢把一些本来与宗教无关的事往宗教上扯,借以混淆视线、浑水摸鱼,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和境外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也跟着捕风捉影、借题发挥,指责中国政府迫害宗教人士、侵犯宗教自由。于是,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不能依法办事,而是采取花钱买平安等错误方式把事情摆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总之,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必须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决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得逞,决不能让错误舆论影响公正执法。
总结推广地方有益经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谐秩序,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要靠基层一线干部的法治实践。自中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以来,很多地方的宗教事务立法和执法工作走在了前面,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整体上提高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历来重视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向强调群众有智慧、基层出经验、实践出真知。对于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敢于鼓励各地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只要方向正确、原则正确,即便出现某些失误,也容易纠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特别是内地与边疆民族地区差异很大,中央的大政方针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来落实。要有敢于担当、不怕误解的精神,同时要善于引导舆论,澄清事实真相。在这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创造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要总结推广。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中国民族报 加润国
2015-10-2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这一重要论述发展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
什么是法治化
“法治化”是由“法治”和“化”两个词构成的短语,而“法治”又是由“法”和“治”两个单纯词构成的复合词。“法”即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有不同的性质和体系。当代法主要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体系,前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中国法系为代表。中国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法系为基础,吸收了资本主义法系的有益成果,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即管理、处理、治理,有不同的效果,理想境界是良政善治、长治久安。我们所说的“法治”,是指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国理政,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化”即改变性质和状态。所谓“法治化”,就是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方向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出发,把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处理宗教问题、推进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发展。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结晶,是妥善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法宝。其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重大政策和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全面贯彻这一重大政策就是既保障信教自由又保障不信教自由。为此,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独立自主自办这两大原则,方向和目的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见,“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四句话的重点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提出“四个必须”的新要求,强调“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与时俱进。
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首先,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出现的社会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实现共产主义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废除陈旧反动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社会主义革命成果,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其次,要正确认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本质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因建立时间尚短而难免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实践证明其具有先进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有很大优越性,经过两三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在某些方面有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但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专政,是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西方制度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为什么要法治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需要,归根结底是维护我国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全面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这必须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落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使党的宗教政策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使这一宪法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宗教信仰固然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宗教信徒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把党的宗教政策落到实处。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惨痛历史,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国家主权在宗教领域的体现。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某些敌对势力甚至企图利用宗教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运用,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就是宗教信徒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本身就是宪法规定。所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就是贯彻宪法精神,走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治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怎样实行法治化
宗教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等原则,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加强宗教事务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
加强宗教事务立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宗教事务立法取得重要进展,为宗教工作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宗教工作法治化提供强大动力。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必须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坚决避免所谓“既要好看又要好吃”的陷阱。对于某些抱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人来说,只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无论我们怎么做,都不会让他们满意。与其为了让某些势力觉得“好看”而搞花架子牺牲立法效果,还不如老老实实从中国实际和人民利益出发,以切实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为原则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提供法律武器。
加强宗教事务执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为此,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大力提高法治素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掌握有关宗教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切实以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做依法行政的模范。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向全社会普及宗教事务法律法规,使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知所趋避。加强宗教事务执法,要有敢于较真、敢于担当的精神。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此外,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宣传工作,善于讲清法律依据和是非界限,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情况,一方面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防范谣言攻击。
严格依法处理涉教问题。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种问题。近年来,宗教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的干部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喜欢把一些本来与宗教无关的事往宗教上扯,借以混淆视线、浑水摸鱼,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和境外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也跟着捕风捉影、借题发挥,指责中国政府迫害宗教人士、侵犯宗教自由。于是,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不能依法办事,而是采取花钱买平安等错误方式把事情摆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总之,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必须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决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得逞,决不能让错误舆论影响公正执法。
总结推广地方有益经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谐秩序,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要靠基层一线干部的法治实践。自中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以来,很多地方的宗教事务立法和执法工作走在了前面,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整体上提高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历来重视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向强调群众有智慧、基层出经验、实践出真知。对于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敢于鼓励各地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只要方向正确、原则正确,即便出现某些失误,也容易纠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特别是内地与边疆民族地区差异很大,中央的大政方针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来落实。要有敢于担当、不怕误解的精神,同时要善于引导舆论,澄清事实真相。在这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创造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要总结推广。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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