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加润国
2016-01-1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是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发展,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
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
对于宗教界人士,党向来是尊重和重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在《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对宗教界民主人士是以他们的民主人士身份去联合的。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件事,邀请宗教界民主人士参加政协或各界代表会是另一件事,后者是以政治为标准的,不管他是牧师还是和尚。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上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和理论家李维汉同志也在1962年5月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过:“统一战线是按政治划分的,不是按照宗教信仰划分。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世界观问题,只要政治一致,就可以而且应当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只有这样,才符合整个革命斗争的利益,包括宗教界一切爱国人士的利益在内。”
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宗教界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尊重,在价值观上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在政治行动上团结合作,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界人士的基本态度。
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界人士首先是我国公民,应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普通公民的应有作用。宗教界人士中的绝大多数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该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服务。一部分宗教界人士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成员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广泛联系信教群众,加强对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政治协商中反映宗教界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培养更多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增长很快。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为了加强对宗教的引导,必须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独特作用。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宗教界人士的本职工作就是联系和服务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因此,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最根本的是要发挥他们联系、服务、教育信教群众的独特作用,使他们在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需要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管理教务的独特作用。宗教界人士是宗教教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宗教界人士依法依规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一切宗教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础工作,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解经讲道的独特作用。我国宗教是从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流传来的,在对外开放条件下,还不断受到境外各种势力的渗透和影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不断清除历史残留下来的和境外渗透进来的封建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毒素,而代之以社会主义因素。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统战、宗教工作干部要鼓励、指导、支持宗教界人士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解经讲道之中,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系统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行为示范的独特作用。宗教界人士是从广大宗教信徒中严格选拔出来的优秀代表,应该在思想、言论和行动上为广大信教群众作出示范、树立榜样,对他们发挥积极影响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和宗教工作部门要重视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教育,支持他们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培养更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并通过宗教教职人员的行为示范作用,教育引导信教群众。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民间交往的独特作用。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社会现象,具有广泛的境内外联系。指导宗教界人士积极正确地开展对港、澳、台和对外的友好交往,对于促进祖国统一、营造改革开放的良好国内外环境具有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公益慈善的独特作用。我国宗教界具有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优良传统。鼓励、支持、规范宗教界人士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工作,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传承文化的独特作用。宗教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厚的文化遗产。宗教界人士作为宗教的传承者,同时也是相关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应该包括发挥他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引导宗教界人士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改革创新,在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繁荣和谐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调节纠纷的独特作用。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在处理一些涉及信教群众的复杂矛盾中,政府部门可以先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这样可以减少阻力、增加助力,有利于化解矛盾。对于一些信教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有的也可以直接由宗教界人士出面调节。这样,可能会更加有效,还可以节省行政成本。
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自己发挥作用,而是要通过影响群众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来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一个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的过程,这必须通过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来进行。可以说,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样,是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民族报 加润国
2016-01-1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是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发展,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
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
对于宗教界人士,党向来是尊重和重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在《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对宗教界民主人士是以他们的民主人士身份去联合的。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件事,邀请宗教界民主人士参加政协或各界代表会是另一件事,后者是以政治为标准的,不管他是牧师还是和尚。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上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和理论家李维汉同志也在1962年5月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过:“统一战线是按政治划分的,不是按照宗教信仰划分。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世界观问题,只要政治一致,就可以而且应当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只有这样,才符合整个革命斗争的利益,包括宗教界一切爱国人士的利益在内。”
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宗教界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尊重,在价值观上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在政治行动上团结合作,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界人士的基本态度。
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界人士首先是我国公民,应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普通公民的应有作用。宗教界人士中的绝大多数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该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服务。一部分宗教界人士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成员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广泛联系信教群众,加强对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政治协商中反映宗教界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培养更多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增长很快。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为了加强对宗教的引导,必须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独特作用。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宗教界人士的本职工作就是联系和服务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因此,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最根本的是要发挥他们联系、服务、教育信教群众的独特作用,使他们在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需要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管理教务的独特作用。宗教界人士是宗教教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宗教界人士依法依规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一切宗教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础工作,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解经讲道的独特作用。我国宗教是从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流传来的,在对外开放条件下,还不断受到境外各种势力的渗透和影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不断清除历史残留下来的和境外渗透进来的封建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毒素,而代之以社会主义因素。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统战、宗教工作干部要鼓励、指导、支持宗教界人士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解经讲道之中,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系统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行为示范的独特作用。宗教界人士是从广大宗教信徒中严格选拔出来的优秀代表,应该在思想、言论和行动上为广大信教群众作出示范、树立榜样,对他们发挥积极影响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和宗教工作部门要重视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教育,支持他们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培养更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并通过宗教教职人员的行为示范作用,教育引导信教群众。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民间交往的独特作用。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社会现象,具有广泛的境内外联系。指导宗教界人士积极正确地开展对港、澳、台和对外的友好交往,对于促进祖国统一、营造改革开放的良好国内外环境具有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公益慈善的独特作用。我国宗教界具有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优良传统。鼓励、支持、规范宗教界人士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工作,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传承文化的独特作用。宗教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厚的文化遗产。宗教界人士作为宗教的传承者,同时也是相关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应该包括发挥他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引导宗教界人士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改革创新,在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繁荣和谐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调节纠纷的独特作用。信教群众往往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在处理一些涉及信教群众的复杂矛盾中,政府部门可以先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这样可以减少阻力、增加助力,有利于化解矛盾。对于一些信教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有的也可以直接由宗教界人士出面调节。这样,可能会更加有效,还可以节省行政成本。
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自己发挥作用,而是要通过影响群众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来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一个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的过程,这必须通过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来进行。可以说,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样,是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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