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人民日报佚名

2016-07-1115:54:06

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将诞生的前夜,列宁提出了一个复杂敏感、涉及社会主义革命成败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不信神的执政党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好、教育好,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如何有效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正确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积极引导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麻痹和控制人们思想意识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或采取“收”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其根源在于没有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没有正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

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世界观上与一切有神论对立,因此在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可以较为快速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从而导致认识上的“短视症”,忽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略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应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避免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和片面性。

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实质是只讲宗教信仰的个体属性而不讲其社会属性和群众性,只看到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忽视了宗教背后包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收”的态度,实质是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认识不足,没有看到一些宗教还具有民族性或国际性,忽视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广大信教群众同样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夸大了宗教的消极作用。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们必须牢记,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我们也必须牢记,社会主义政权要巩固、社会要和谐,对宗教就要管住、管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水平就要全面提高。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积极引导的指南

对宗教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导”。所谓“导”,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就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形成的关于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

中国自鸦片战争后一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封建”使我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半殖民地”则使我国宗教凸显“洋教”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中国人民开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我国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各大宗教洗刷了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征和封建迷信杂质,我国进一步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重新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存在与合法存在,明确了我们要执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战略,而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在开展宗教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党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引导宗教的实践没有完结,理论探索就不会完结。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更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积极引导的总纲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有如此,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认识到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就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识到宗教问题“特殊的复杂性”,我们就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尤其要认识到,历史上中国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还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识到宗教问题“根本是长期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削弱”宗教、“促退”宗教,而必须立足宗教在这个阶段会长期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还会有所发展的现实,我们就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其积极作用。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和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就能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发挥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积极引导的途径

习近平同志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无论借鉴历史,考察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的趋势和规律;还是立足现实,特别是当前我国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的现实,都可以看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必要性。

我国宗教历来与中华文化相融相生。各大宗教无论生在中国,还是由外传长在中国,最终无一不在中华文化之中融合。比如,佛教两千年来已中国化,基督教、天主教在中国也成了国人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华文明从未被外来文化中断,我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我国宗教习惯以社稷为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我国宗教自然以“和合”为贵;中国是礼仪之邦,我国宗教大都以伦理为重。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今天提倡宗教与中华文化相融相生,条件更充分,意义更重大。为此,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从而使宗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者为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宗教局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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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人民日报 佚名

2016-07-1115: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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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将诞生的前夜,列宁提出了一个复杂敏感、涉及社会主义革命成败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不信神的执政党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好、教育好,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如何有效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正确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积极引导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麻痹和控制人们思想意识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或采取“收”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其根源在于没有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没有正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

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世界观上与一切有神论对立,因此在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可以较为快速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从而导致认识上的“短视症”,忽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略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应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避免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和片面性。

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实质是只讲宗教信仰的个体属性而不讲其社会属性和群众性,只看到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忽视了宗教背后包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收”的态度,实质是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认识不足,没有看到一些宗教还具有民族性或国际性,忽视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广大信教群众同样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夸大了宗教的消极作用。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们必须牢记,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我们也必须牢记,社会主义政权要巩固、社会要和谐,对宗教就要管住、管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水平就要全面提高。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积极引导的指南

对宗教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导”。所谓“导”,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就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形成的关于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

中国自鸦片战争后一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封建”使我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半殖民地”则使我国宗教凸显“洋教”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中国人民开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我国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各大宗教洗刷了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征和封建迷信杂质,我国进一步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重新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存在与合法存在,明确了我们要执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战略,而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在开展宗教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党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引导宗教的实践没有完结,理论探索就不会完结。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更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积极引导的总纲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有如此,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认识到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就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识到宗教问题“特殊的复杂性”,我们就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尤其要认识到,历史上中国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还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识到宗教问题“根本是长期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削弱”宗教、“促退”宗教,而必须立足宗教在这个阶段会长期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还会有所发展的现实,我们就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其积极作用。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只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和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就能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发挥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积极引导的途径

习近平同志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无论借鉴历史,考察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的趋势和规律;还是立足现实,特别是当前我国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的现实,都可以看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必要性。

我国宗教历来与中华文化相融相生。各大宗教无论生在中国,还是由外传长在中国,最终无一不在中华文化之中融合。比如,佛教两千年来已中国化,基督教、天主教在中国也成了国人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华文明从未被外来文化中断,我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我国宗教习惯以社稷为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我国宗教自然以“和合”为贵;中国是礼仪之邦,我国宗教大都以伦理为重。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今天提倡宗教与中华文化相融相生,条件更充分,意义更重大。为此,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从而使宗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者为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宗教局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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