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刘洁
2016-08-23
中国经济正面临变革的关口,需要解决供给侧的问题;中国宗教慈善发展也正面临变革的关口,急需解决供给侧的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必将在机制和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宗教慈善行为,推进宗教慈善的供给侧变革。
宗教组织在我国慈善事业恢复和发展的进程中面临了诸多困境,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总体而言,表现在宗教慈善支出较分散,点多面广,无法保证慈善活动的可持续性开展;宗教慈善从业人才的缺乏,流动性强,专业程度不高;宗教慈善效率低,未能达到用有限的资源去实现慈善效果的极致。针对以上问题,宗教界更应该强有力地推进宗教慈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果这种供需长期严重失衡,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不仅会导致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缓慢,还将影响到社会整体慈善事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如何改善供给?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落实宗教自由政策以来,宗教界恢复生机,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中来。虽然面临的都是未曾遇到的新问题,比如,亟需提高自身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凸显慈善组织的独立性与活动的透明度等,但宗教慈善事业依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整体发展。
可是,这种整体发展是粗放型的增长。慈善组织主要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发起成立或参与活动,以提供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为主,开展的慈善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整个慈善领域,有些还超出了慈善的范围,涉及到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降低了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2012年,国家六部委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此举既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政策指导,也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助推的动力。2012年“宗教慈善周”期间,全国宗教界捐款总额超过2.6亿元,连续4年以来的捐款总额已经超过10亿元。这是中国宗教慈善发展的一次重大转变,也是宗教慈善供给侧结构性的改善。
如何继续改善宗教慈善供给,政府出台政策改变供给结构、改变供给体系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有利于创新的制度体系,通过法治化推动供给侧的变革,实现宗教慈善的体系和结构的改善。
《慈善法》推进宗教慈善供给侧变革的三大看点
确保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近年来,宗教界内部针对慈善的发展方向的认识开始分化,发展较快的宗教组织不再以宗教场所为依托,而是成立了独立法人的基金会,与现代社会慈善组织接轨。而大部分地区仍然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托进行活动,其组织形式仍是宗教组织。《慈善法》中,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即必须坚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必须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开展慈善活动,有效降低了开展慈善活动的门槛。但是,《慈善法》也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比如其中有一条“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应当终止。这就要求宗教界厘清“宗教慈善组织”与“宗教组织”的区别,建立合法化的宗教慈善组织,不断创新、优化体系,转变宗教慈善发展的方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常态。
扩大宗教慈善从业人员的来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这一规定缓解了宗教慈善组织专业人才匮乏的困局,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宗教慈善组织服从于社会性身份的认同,凸显其社会责任,在公共活动中面向全社会,而不是局限于一种宗教。就宗教慈善活动总体而言,资助型、服务型的宗教慈善组织偏多,而以培育宗教慈善人才队伍为出发点的慈善组织不多,这也可以成为今后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确保了宗教慈善的最大效果。《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在宗教慈善实践中,偶尔出现受益人违规,但多数追索无果,原因是从未有法律法规对受益人进行约束,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的教化。此款就是强调了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受益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这给宗教慈善组织精准慈善提供了保障。而《慈善法》也对捐赠人的权益作出更加人性化的保护。宗教慈善组织不可否认地带有宗教色彩的身份认同,大多数捐赠人也是宗教信徒,作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捐赠人能更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宗教慈善,宗教慈善组织也会扩大资源。
总之,政府、宗教慈善组织和社会要共同来推动宗教慈善发展,共同实现宗教慈善的供给侧变革,让《慈善法》作为动力,最大程度地营造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当然,《慈善法》中还有一些条款,如:“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目前,大部分成立基金会的宗教慈善组织是非公募基金会,这一条款是否适用,还要等待《慈善法》正式实施后的一系列法律解释。
中国民族报 刘洁
2016-08-23
中国经济正面临变革的关口,需要解决供给侧的问题;中国宗教慈善发展也正面临变革的关口,急需解决供给侧的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必将在机制和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宗教慈善行为,推进宗教慈善的供给侧变革。
宗教组织在我国慈善事业恢复和发展的进程中面临了诸多困境,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总体而言,表现在宗教慈善支出较分散,点多面广,无法保证慈善活动的可持续性开展;宗教慈善从业人才的缺乏,流动性强,专业程度不高;宗教慈善效率低,未能达到用有限的资源去实现慈善效果的极致。针对以上问题,宗教界更应该强有力地推进宗教慈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果这种供需长期严重失衡,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不仅会导致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缓慢,还将影响到社会整体慈善事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如何改善供给?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落实宗教自由政策以来,宗教界恢复生机,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中来。虽然面临的都是未曾遇到的新问题,比如,亟需提高自身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凸显慈善组织的独立性与活动的透明度等,但宗教慈善事业依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整体发展。
可是,这种整体发展是粗放型的增长。慈善组织主要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发起成立或参与活动,以提供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为主,开展的慈善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整个慈善领域,有些还超出了慈善的范围,涉及到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降低了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2012年,国家六部委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此举既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政策指导,也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助推的动力。2012年“宗教慈善周”期间,全国宗教界捐款总额超过2.6亿元,连续4年以来的捐款总额已经超过10亿元。这是中国宗教慈善发展的一次重大转变,也是宗教慈善供给侧结构性的改善。
如何继续改善宗教慈善供给,政府出台政策改变供给结构、改变供给体系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有利于创新的制度体系,通过法治化推动供给侧的变革,实现宗教慈善的体系和结构的改善。
《慈善法》推进宗教慈善供给侧变革的三大看点
确保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近年来,宗教界内部针对慈善的发展方向的认识开始分化,发展较快的宗教组织不再以宗教场所为依托,而是成立了独立法人的基金会,与现代社会慈善组织接轨。而大部分地区仍然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托进行活动,其组织形式仍是宗教组织。《慈善法》中,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即必须坚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必须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开展慈善活动,有效降低了开展慈善活动的门槛。但是,《慈善法》也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比如其中有一条“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应当终止。这就要求宗教界厘清“宗教慈善组织”与“宗教组织”的区别,建立合法化的宗教慈善组织,不断创新、优化体系,转变宗教慈善发展的方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常态。
扩大宗教慈善从业人员的来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这一规定缓解了宗教慈善组织专业人才匮乏的困局,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宗教慈善组织服从于社会性身份的认同,凸显其社会责任,在公共活动中面向全社会,而不是局限于一种宗教。就宗教慈善活动总体而言,资助型、服务型的宗教慈善组织偏多,而以培育宗教慈善人才队伍为出发点的慈善组织不多,这也可以成为今后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确保了宗教慈善的最大效果。《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在宗教慈善实践中,偶尔出现受益人违规,但多数追索无果,原因是从未有法律法规对受益人进行约束,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的教化。此款就是强调了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受益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这给宗教慈善组织精准慈善提供了保障。而《慈善法》也对捐赠人的权益作出更加人性化的保护。宗教慈善组织不可否认地带有宗教色彩的身份认同,大多数捐赠人也是宗教信徒,作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捐赠人能更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宗教慈善,宗教慈善组织也会扩大资源。
总之,政府、宗教慈善组织和社会要共同来推动宗教慈善发展,共同实现宗教慈善的供给侧变革,让《慈善法》作为动力,最大程度地营造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当然,《慈善法》中还有一些条款,如:“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目前,大部分成立基金会的宗教慈善组织是非公募基金会,这一条款是否适用,还要等待《慈善法》正式实施后的一系列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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