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晓梅:宗教慈善事业的当代转型势在必行

中国民族报孔晓梅

2016-09-2108:12:28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讯 近些年来,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迅速发展,对缓解贫困人群生存危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及同年9月在全国宗教界开展的 “宗教慈善周”活动,标志着我国宗教慈善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可以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对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极为有利,同时,社会对宗教慈善事业的积极作为也有新期待。因此,如何顺应时势、自我调整,提升素质、更加有为,实现宗教慈善的转型,已经成为教内教外共同关注的话题。

从“扶贫济困型”转为“多元服务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获得了快速发展,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宗教组织的经济实力大幅增强。源于宗教信仰的动力和济世利人的传统,宗教组织在自养之余慷慨解囊,或者发动信众募集善款,开展慈善活动,从物质上帮助贫困人群解决生存危机,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见诸媒体的宗教慈善方面的报道来看,当前,宗教界开展的慈善活动,绝大多数都是有关扶贫济困的。

慈善事业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再局限于早期的捐款献物、扶危济困,而是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导言中这样表述:“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新形势下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慈善已经成为宗教界服务社会的主要途径,也是宗教界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渠道。因此,发展宗教慈善事业,应当超越对慈善的功利性认识,将慈善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将宗教慈善从传统的扶贫济困发展为服务更加多元的慈善事业。

要从本宗教的实际出发,确定从事慈善活动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根据自身特点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优势、最能体现自身价值的领域开展活动。可以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开展定向慈善募捐,也可以开展安老、助残、助学、扶贫、救灾、义诊、环保、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还可以设立公益慈善基金,兴办慈善服务机构。

宗教慈善相对于其他慈善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不仅可以从事物质救助形式的慈善,还可以通过讲经、讲道、研讨、展览等活动,介绍行善止恶、修身济世的宗教伦理思想,传播养生、保健和心理卫生知识,在精神领域对个体或群体进行精神安抚与激励、心灵净化与启迪,激发信念的自立与完善,促进道德的自觉与提升,进而引导人们追求身心和谐、与人和谐。宗教组织在慈善实践活动中,在物质慈善方面应当量力而行,而在政府难以顾及、其他社会组织少有涉及的精神领域多下功夫,拾遗补缺,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特殊作用,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慈善活动。

从“传教布道型”转为“文化传播型”

乐善好施、慈悲济世是各宗教的优良传统,佛教讲“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江南娱乐在线登录账号 讲“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讲“为主道施舍财产”,天主教和基督教讲“做光做盐,荣神益人”,都是宗教慈善精神的集中体现,传教、弘法、布道更是宗教界引以为己任的一大要务。据笔者来自基层的观察,有一些宗教慈善活动就是以慈善为载体,以传教为内核的。宗教组织办慈善要不要兼传教,慈善加传教好不好,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教内外的关注和讨论。

笔者以为,宗教固然是慈善的重要源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与慈善的内涵、功能以及所覆盖的领域都有了明显的不同。宗教主要是提供人们需要的精神产品,慈善则是实现社会公益、填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慈善和宗教都应当有自己明确的定位和不同的侧重。传教布道型慈善从表象上看,似乎实现了宗教与慈善的融合与双赢,但实质上却是亵渎了宗教的神圣性,又玷污了慈善的纯洁性。因为借慈善传教,这样的宗教已经染上了世俗的功利色彩;以传教为宗旨的慈善,这样的慈善已经成为宗教的附庸。

发展宗教慈善,应当淡化宗教色彩,注重培育、传播、弘扬现代宗教的慈善文化。有了慈善文化的滋润和熏陶,人们的爱心就会播种和发芽,就会齐心向善、从善如流,就能成为一种价值追求。宗教组织传播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是宗教教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宗教超越意识形态、利益众生、服务社会的“方便法门”,也是宗教组织实现自身价值、提升自身品味的“终南捷径”。乐于充当并且当好慈善文化的传播者,功在慈善、利在宗教。

要把弘扬宗教教义中的慈悲、平等、博爱精神与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慈善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挖掘教义经典中的慈善思想资源,同时吸收当代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实践中见证信仰。通过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奉献社会的慈善精神,将慈善文化深深地植根于民众心中。

从“教会私益型”转为“社会公益型”

毋庸讳言,当代任何宗教组织,除了肩负传播本宗教教义、发展本宗教信徒等传统使命之外,还怀有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体现自身社会价值、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地位等“私益性”期待。慈善活动可以让宗教组织与慈善受惠者近距离接触、深层次沟通,由此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慈善受惠者由不信教转向皈依该宗教;二是慈善受惠者虽未皈依该宗教,但已在思想感情上亲近该宗教。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使慈善受惠者成为该宗教的义务宣传员,帮助该宗教提升美誉度,他们至少会向其他社会成员表达自己对该宗教的好感。此外,随着信众和“亲教者”人数的增加,教会组织接受奉献、乐助等捐赠的收入也会增加。这些都是宗教组织乐见其成的。现实中,确有一部分宗教慈善活动,尽管宗教组织并未表露这些“私益性期待”,但仍然受到批评人士的诟病,被讥为借慈善授徒、借慈善扬名、借慈善聚财。这些又都是宗教组织始料未及的。

如何既能避免遭受质疑与非议,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实现宗教组织的“私益型期待”呢?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宗教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使之真正成为“公益慈善活动”。

一要积极主动,量力而行。宗教组织自身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地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感恩众生、回报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要根据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量力而行,不贪大求全,以免加重组织自身的负担;还要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鼓励和保障信教群众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不能以慈善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索捐或变相摊派,以免加重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引起信教群众反感。

二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宗教组织要制订和完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宗教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宗教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丰富宗教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提高宗教慈善的规范化程度奠定人才基础。

三要注重公信,接受监督。关于这一点,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情况和工作计划,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实现公开、透明。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宗教组织应当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宗教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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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扶贫济困型”转为“多元服务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获得了快速发展,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宗教组织的经济实力大幅增强。源于宗教信仰的动力和济世利人的传统,宗教组织在自养之余慷慨解囊,或者发动信众募集善款,开展慈善活动,从物质上帮助贫困人群解决生存危机,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见诸媒体的宗教慈善方面的报道来看,当前,宗教界开展的慈善活动,绝大多数都是有关扶贫济困的。

慈善事业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再局限于早期的捐款献物、扶危济困,而是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导言中这样表述:“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新形势下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慈善已经成为宗教界服务社会的主要途径,也是宗教界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渠道。因此,发展宗教慈善事业,应当超越对慈善的功利性认识,将慈善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将宗教慈善从传统的扶贫济困发展为服务更加多元的慈善事业。

要从本宗教的实际出发,确定从事慈善活动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根据自身特点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优势、最能体现自身价值的领域开展活动。可以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开展定向慈善募捐,也可以开展安老、助残、助学、扶贫、救灾、义诊、环保、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还可以设立公益慈善基金,兴办慈善服务机构。

宗教慈善相对于其他慈善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不仅可以从事物质救助形式的慈善,还可以通过讲经、讲道、研讨、展览等活动,介绍行善止恶、修身济世的宗教伦理思想,传播养生、保健和心理卫生知识,在精神领域对个体或群体进行精神安抚与激励、心灵净化与启迪,激发信念的自立与完善,促进道德的自觉与提升,进而引导人们追求身心和谐、与人和谐。宗教组织在慈善实践活动中,在物质慈善方面应当量力而行,而在政府难以顾及、其他社会组织少有涉及的精神领域多下功夫,拾遗补缺,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特殊作用,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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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宗教固然是慈善的重要源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与慈善的内涵、功能以及所覆盖的领域都有了明显的不同。宗教主要是提供人们需要的精神产品,慈善则是实现社会公益、填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慈善和宗教都应当有自己明确的定位和不同的侧重。传教布道型慈善从表象上看,似乎实现了宗教与慈善的融合与双赢,但实质上却是亵渎了宗教的神圣性,又玷污了慈善的纯洁性。因为借慈善传教,这样的宗教已经染上了世俗的功利色彩;以传教为宗旨的慈善,这样的慈善已经成为宗教的附庸。

发展宗教慈善,应当淡化宗教色彩,注重培育、传播、弘扬现代宗教的慈善文化。有了慈善文化的滋润和熏陶,人们的爱心就会播种和发芽,就会齐心向善、从善如流,就能成为一种价值追求。宗教组织传播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是宗教教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宗教超越意识形态、利益众生、服务社会的“方便法门”,也是宗教组织实现自身价值、提升自身品味的“终南捷径”。乐于充当并且当好慈善文化的传播者,功在慈善、利在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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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既能避免遭受质疑与非议,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实现宗教组织的“私益型期待”呢?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宗教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使之真正成为“公益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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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宗教组织要制订和完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宗教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宗教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丰富宗教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提高宗教慈善的规范化程度奠定人才基础。

三要注重公信,接受监督。关于这一点,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情况和工作计划,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实现公开、透明。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宗教组织应当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宗教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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