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宗局网站佚名
2018-11-08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陕西讯 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宗教事务局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民宗局(宗教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管委会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宗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法制办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彼此之间应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一年度场所财务、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对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的场所,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事务;或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场所所有收入均须及时存入场所银行结算账户(含电子银行账户),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不得将场所资金存入场所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电子银行账户(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等)。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或按其教义教规由其本人接收但须上交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及时向资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支出须经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要,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先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要。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须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场所借入应考虑自身偿还能力,保证按期偿还。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其收入应及时计入本场所银行结算账户(含电子银行账户),其变更、转让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或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转自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
陕西省民宗局网站 佚名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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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宗局(宗教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管委会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宗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法制办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彼此之间应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一年度场所财务、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对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的场所,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事务;或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场所所有收入均须及时存入场所银行结算账户(含电子银行账户),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不得将场所资金存入场所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电子银行账户(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等)。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或按其教义教规由其本人接收但须上交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及时向资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支出须经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要,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先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要。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须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场所借入应考虑自身偿还能力,保证按期偿还。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其收入应及时计入本场所银行结算账户(含电子银行账户),其变更、转让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或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转自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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