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的重要经验

中国宗教学术网站佚名

2019-07-0909:30:27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山西讯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山西财经大学联合主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9年中国宗教法治高端论坛”在山西太原举行。来自学界、政界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围绕“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成果”“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和“互联网宗教”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成果显著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处在初步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而现在,将进入全面良法善治的阶段。

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雷丽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法治建设分为4个重要节点。第一个节点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法治基础。同年印发的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制定宗教法规,这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开端。第二个节点是1991年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下发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第三个节点是201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把宗教事务管理能否走上法治化轨道作为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之一,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宗教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四个节点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海生表示,党和国家强调宗教问题是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法治建设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新时代,《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使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登上新的台阶。

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教授庾荣认为,依法管理宗教慈善,也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的一部分。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宗教慈善的作用,需要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其社会公信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律师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在开展宗教事务过程中,一些工作由不计报酬的义工完成。宗教活动场所在接受、使用、管理义工的过程中,如有不当或疏漏,很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义工队伍管理。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顾德瑞认为,宗教财产涉税政策的法治化,有利于宗教界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少税务风险,这是宗教界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前提。税收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为宗教工作法治化打好基础。应当以法人制度建设为基础,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所长张风雷指出,应当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把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在内的宗教事务纳入到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之中,积极推动寺观教堂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应当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落地办法,坚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社会化管理。应当抓住财务管理这个“牛鼻子”,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民法总则》与《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安晋城指出,一些宗教场所正面临着“商业化”与“自养难”的两难困境,《民法总则》在捐助法人类别之下设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宗教活动场所出资人分散、利益结构特殊、服务于公益等原因,需要公权力介入,实行法律监管,范围包括准入审查、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必要信息披露和管理人任免等方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琼认为,《民法总则》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确认捐助法人地位,将更好地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参加民事活动,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相关人的民事权益。同时,宗教活动场所明确且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其可以根据法人财产保护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特定的财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使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发挥更适合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指出,根据我国的现行宗教团体管理立法,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要取得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宗教团体资格,必须具备已经进行登记的条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未经登记团体的宗教财产关系时,将共同共有制度适用于其所接受的捐献和以捐献款项所购买的财产,作为处理这类宗教团体负责人处分财产行为的规则依据与裁判标准,同时创造性地将公告登记制度适用于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积极应对互联网时代邪教的挑战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范宝祥指出,邪教的本质属性是反科学、反理性、反社会、反人类。邪教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原则,只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恐慌、灾难和痛苦。邪教与宗教格格不入,无论其怎么粉饰,也成不了宗教。世界各国对邪教和邪教问题都严加防范,这亟须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重点关注,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邪教而产生的极端主义和暴力事件。

北京联合大学信息网络中心工程师刘丹阳认为,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邪教组织也通过网络传播扩大其影响。有些国家打着“人权”“信仰自由”等旗号干涉别国对邪教的依法打击和治理,加剧了邪教组织泛滥。世界各国应协同出击、共同打击,对邪教组织形成合力威慑,确保人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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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的重要经验

中国宗教学术网站 佚名

2019-07-09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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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山西讯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山西财经大学联合主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9年中国宗教法治高端论坛”在山西太原举行。来自学界、政界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围绕“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成果”“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和“互联网宗教”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成果显著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处在初步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而现在,将进入全面良法善治的阶段。

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雷丽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法治建设分为4个重要节点。第一个节点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法治基础。同年印发的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制定宗教法规,这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开端。第二个节点是1991年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下发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第三个节点是201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把宗教事务管理能否走上法治化轨道作为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之一,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宗教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四个节点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海生表示,党和国家强调宗教问题是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法治建设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新时代,《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使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登上新的台阶。

宗教工作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教授庾荣认为,依法管理宗教慈善,也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的一部分。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宗教慈善的作用,需要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其社会公信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律师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在开展宗教事务过程中,一些工作由不计报酬的义工完成。宗教活动场所在接受、使用、管理义工的过程中,如有不当或疏漏,很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义工队伍管理。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顾德瑞认为,宗教财产涉税政策的法治化,有利于宗教界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少税务风险,这是宗教界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前提。税收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为宗教工作法治化打好基础。应当以法人制度建设为基础,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所长张风雷指出,应当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把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在内的宗教事务纳入到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之中,积极推动寺观教堂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应当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落地办法,坚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社会化管理。应当抓住财务管理这个“牛鼻子”,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民法总则》与《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安晋城指出,一些宗教场所正面临着“商业化”与“自养难”的两难困境,《民法总则》在捐助法人类别之下设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宗教活动场所出资人分散、利益结构特殊、服务于公益等原因,需要公权力介入,实行法律监管,范围包括准入审查、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必要信息披露和管理人任免等方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琼认为,《民法总则》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确认捐助法人地位,将更好地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参加民事活动,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相关人的民事权益。同时,宗教活动场所明确且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其可以根据法人财产保护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特定的财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使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发挥更适合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指出,根据我国的现行宗教团体管理立法,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要取得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宗教团体资格,必须具备已经进行登记的条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未经登记团体的宗教财产关系时,将共同共有制度适用于其所接受的捐献和以捐献款项所购买的财产,作为处理这类宗教团体负责人处分财产行为的规则依据与裁判标准,同时创造性地将公告登记制度适用于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积极应对互联网时代邪教的挑战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范宝祥指出,邪教的本质属性是反科学、反理性、反社会、反人类。邪教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原则,只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恐慌、灾难和痛苦。邪教与宗教格格不入,无论其怎么粉饰,也成不了宗教。世界各国对邪教和邪教问题都严加防范,这亟须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重点关注,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邪教而产生的极端主义和暴力事件。

北京联合大学信息网络中心工程师刘丹阳认为,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邪教组织也通过网络传播扩大其影响。有些国家打着“人权”“信仰自由”等旗号干涉别国对邪教的依法打击和治理,加剧了邪教组织泛滥。世界各国应协同出击、共同打击,对邪教组织形成合力威慑,确保人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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