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整理王西平

2020-08-0318:52:41

摘要:

现当代的《老子》研究者普遍认为“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然”,这是对老子本义最大的误解。“道法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道”是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生成、演进的总根源、总根据。自然,是自然而然。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性能,是 “道”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法则、规律。“道”在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过程中,是“无为而无不为”,是“自然而然”的法则的体现。“无为”是“无为而无不为”的省略语,主要着眼于人类社会,是老子的一种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任何外力是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关键词:道 自然 无为 外力 道法自然

近年来,道家学界围绕老子的“自然”观念展开了新一轮的研讨。这种情况与“自然”的紧要意义以及新出土简帛的推动作用分不开,而在此基础上一个直接的原因则是,某些学者对老子的“自然”观念提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理解视角,引发了学界新的讨论。这种视角的核心观点是,老子“自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道”的属性,实际上它是指与“道”相对的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此状态的实现则有赖于“道”的“无为”。 这种观点打破了传统以来认为“道”即“自然无为”的理解模式,为把握老子“自然”以及它与“道”“无为”的关系提供了不同的进路。而传统的观点由来已久,流行很广,在当前的研讨中有不少学者基于此对上述理解提出异议。

这是2018年《人文杂志》第五期叶树勋先生所写《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一文开头的一段话,是对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老子的“自然”观研讨情况的概述。文中有两条注释,列举了王中江、池田日久〔日〕、王启发、王博、曹峰、卢育三、萧平、罗安宪、周耿等《老子》研究者的文章和著作,作[i]为他这段带有总结性的文字概括的依据。这些人的“视角的核心观点是,老子‘自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道’的属性,实际上它是指与‘道’相对的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由此叶先生提出了他对老子“道法自然”的基本理解、定位是:“第 25 章‘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自然’,‘道’以‘自然’为法,这里的‘自然’也是指自己如此、自己而然”。

“‘道’效法‘自然’”这一观点,从根本上颠倒了“道”与“自然”的关系。无独有偶,林光华《无待自然与有待自然——《老子》之“自然”及其当代意义》①[1]一文也认为:“‘道法自然’即‘道取法自然’,人通过层层效法而最终效法‘自然’,因此‘自然’是最高之‘法’。”2004年8月31日《光明日报》王中江的《“道”何以要法“自然”》认为:“‘法’是‘法则’,也就是‘效法’,更恰当地说是‘遵循’或‘遵从’,‘不违’与此同义。”(笔者按:说“‘法则’,也就是‘效法’”,文理不通!“效法”与“遵循”或“遵从”,意思差别很大,不能混淆。)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关于老子“道法自然”,学者们普遍认为“道”效法“自然”这一基本观点,是普遍相同的。“道法自然”是老子极其重要的宇宙论、社会论思想,其真正含义,是不是就是“道”效法“自然”?这可是值得认真、深入讨论的大问题。笔者欲就此发表不同的看法,求教于方家、读者。

一、对古今名人关于“道法自然”的解释之评说

叶文说:“当前的研讨中有不少学者”,“打破了传统以来认为‘道’即‘自然无为’的理解模式”。传统的“理解模式”不是不可以打破,问题在于对传统的理解是否准确、正确。因此,很有必要对传统的理解进行一番梳理,看他们讲的对不对,有没有道理?错的,必须打破。如果讲得在理,也要去打破,那就值得慎之又慎了!

河上公(事迹见《神仙传 》)章句《道德真经注》卷一“象法第二十五”②注解“人法地”曰:“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法地”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法地”,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法”为名词。注解“地法天”曰:“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这是将天人格化了,称赞天无私的精神境界。“法天”之“法”,也可作如上两种理解。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此处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注解“道法自然”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河上本注解“四法”中的前两个“法”字,既有“效法”义,又有“法则”义。但,后两个“法”字,则全为“法则”义。特别是“道性自然”,即言“道”的性能、性质、属性是自然而然。这就是说“道”以自然而然为法则,也就是说“道”演化宇宙、万物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道”,是最高的,它“无所法”。这里对“道”与“自然”的关系之定位,是非常明确、非常精准的。为什么这样说?后文将作进一步的论述。

河上本,一般认为是东汉时的“托名”之作。作为影响最大的两个传世本之一,虽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然而,其注解的经典性,是不可否认的。其中,“道性自然”这个判断,经典意义犹应重视。稍后于河上本的王弼本,最受后世《老子》研究者遵从,追捧,它对第二十五章的“四法”注解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③[2]“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皆作名词用。前三法之“法地”、“法天”、“法道”之“法”,均为人不违背地的法则、地不违背天的法则、天不违背道的法则的意思,或者是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的意思,并不是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这完全符合“法,谓法则也”的前提定位。绝对正确。最后一句“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与河上本“道性自然”,基本相同。而王弼所言的“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就是说:道不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才使“道”得以具备了自然而然的性质、性能。一个“得”字,使得王弼的解释不如河上的解释精确。王弼作为“魏晋玄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二十四岁英年早逝,他注《易》、注《老》都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关于《老子》的“四法”、“道法自然”的学说,其经典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河上、王弼之后,历代以来,注《老》者甚多,超越河上、王弼者甚少,我们不必一一列举,仅找近现代一些注《老》名家,看看他们的诠解。195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订正本《诸子集成·老子正义》曰:“道本自然,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人而复性,则道之量无不全矣。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而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④[3]魏源⑤所著《老子正义》,能编入《诸子集成》,可见晚清学术界对其著述的认可。然而,魏源的观点,除“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一句所说甚是外,其他所言,自相矛盾。既说“道本自然”,却又说“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是说“自然”是“性”。其后又说“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认为“道”是“自然之子”。“自然”又成了“自然界”。这些皆概念内涵不清!

1984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台湾学者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介》,书前“出版说明”对作者及该书给以颇高评价。此书出版以后,在国内影响很大,已发行十万数以上,陈先生对《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的解说,是值得重视的。他认为“道法自然”是:“‘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自然’这一观念是《老子》哲学的基本精神。”⑥[4]陈先生引用河上、董思靖、吴澄、车载、童书业、侯外庐对“道法自然”的解释作为佐证。陈先生既说“‘道’的本性就是自然”,那“自然”就该归属于“道”。然而,他又说“‘道’以自然为归”。前言后语,自相矛盾。

1988年9月,成都古籍书店影印商务书馆1937年版蒋锡昌⑦的《老子校诂》曰:“‘自然’者,自成之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非谓人、地、天、道四者先后互法,乃谓人、地、天三者皆法道也。‘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接着又说:“本章言道虽寂寥而不可致诘,然质言之,不过只是一个自然的作用。圣王得道之一体,故其治民,亦当以自然为法,让民自作自息,不必劳一己之私智,而去干涉或代谋一切也。”蒋锡昌,又名海庭,别号思常。1897年出生于江苏无锡县西漳乡新街村普通商人家庭。一生孜孜不倦研究老、庄 。今人张松如《老子校诂》、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介》、高明的《帛书老子校注》、刘笑敢的《老子古今》等都曾多次引用他的研究成果,蒋先生在学术界是有相当知名度的学者。他所说的“‘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是将“法”作动词看待的,但他没有用“效法”一词。后文又说“当以自然为法”,“法”字又做名词用。他的诠解,也是含混不清!

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1984年11月出版的朱谦之《老子校释》,对“道法自然”无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刘笑敢《老子古今》(修订本)一书,在解释《老子》第二十五章的“析评引论”中,长篇大论,对“四法”、“道法自然”,有全面、深入、系统的论述,带有一定的总结性。刘先生认为:“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吗?”“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道法自然”,是不是“道”“效法”“自然”?是不是老子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是不是“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这必须将《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才能做出切合《老子》思想本义的结论。

二、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及其关系

“道”,是宇宙万物生成的总根源,这在《老子》第四十二章中说得非常清楚:“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道”是天地万物之母,这是毫无疑问的,自古至今的《老子》研究者,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所以,对“道”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不必多说。关于“自然”,刘笑敢的《老子古今》在解释第十七章“百姓皆谓:‘我自然’”时说:“自”是自己,“然”是如此。自然的字面意思就是自己如此,这一字面意义和它的思想意义是相通的。蒋錫昌反对胡适说自然只是自己如此,强调自然是“自成”(蒋錫昌1937,113)。其实,“自然”可以包括“自成”之意,“自成”却不可以包括“自然”之意。“成”只是“然”的一种状态而已。自然的“自己如此”的意义是无法否定的。

刘先生的论述很到位。笔者《老子辨正》一书引用了这段高论。简单地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己这样,是表述、描状事物主体的性质、性能、状态的形容词。对于“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这一基本定位,《人文杂志》刊登的叶树勋、林光华的文章也是完全认同的。叶树勋先生的《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一文,在对《老子》文句中的“自然”,作了许多分析之后说:“‘自然’在词性上既可用为形容词 ( 如第 17、23、51 章) ,也可用为名词 ( 如第 25、64章) 。不过,无论它用作何种词性,在强调‘自己如此’这一点上并无实质性改变。要之,‘自然’是一个可以名词化的形容词,意指自己如此、不受干涉的一种状态。这是‘自然’在老子思想中的基本语义,也是它最初的词义”。林光华的《无待自然与有待自然》一文也说“‘自然’的本义是‘自己如此’”。在《以道化欲,以朴化名》一文中又说“‘自然’是表示状态的,相当于形容词‘自然而然的’。”刘笑敢的《老子古今》在“25.1‘道法自然’如何读 ”中说:“‘自然’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是宾语,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自然而然的意思。”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的“自然界”,不是名词,也不是“名词化的形容词”。他们都没有仔细想想,既然老子所说“自然”其基本意涵和词性是“自然而然”、是形容词,而形容词必须要有被形容的主体。就是谁自然?什么自然?就是是“圣人”自然呢,还是百姓自然?脱离主体的形容词,毫无作用。凡是形容词,必须依附于主体,它是主体之用。因此,“自然”永远高不过它所属的主体“道”。道与自然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必须进一步详细论述。河上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性质性能,“道”是最高的,它没有什么对象可效法。这就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它是依附于“道”而存在。“道”是体,“自然而然”是用。笔者认为,这是对道与自然的内涵、性能、作用、地位最早、最准确的论述、定位。王弼说“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 全为名词。对“法”这样定性、定位,也是准确无误,切合《老子》本义。河上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与王弼将“法”作“法则”解,所见相同。将这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两大家注解结合起来,“道法自然”的真意就是“道的法则是自然而然”。

河上注解“人法地”说:“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注解“地法天”说:“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法地”之“法”、“法天”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以天为法则”,“法”为名词,义旨含糊。尽管在注解“天法道”时,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但前面“二法”的含糊其辞,还是给后世一些《老子》研究者留下了误解的空间。

王弼旗帜鲜明地打出了“法,谓法则也”的旗帜。这即是说四个“法”全不是“效法”的意思。他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人不违地”,就是人不违背地的法则,这是“人法地”;“地不违天”,就是地不违背天的法则,这是“地法天”;“天法道”,就是天不违背道的法则,这是“天法道”。从正面说,就是顺从,依从,遵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就是人遵从地的法则,地遵从天的法则,天遵从道的法则。法则全是名词。换一种说法,就是人以地的法则为法则,地以天的法则为法则,天以道的法则为法则,法则也全是名词。(“以……为……”的这种句式,为“意动句”。“以”,介词,有的学者叫“助动词”。为,动词。句中“人”、两个“法则”词性不变,还为名词,而非动词。)根本没有“效法”的意蕴。问题在于王弼对《老子》所说的“四法”,没有完全研究透彻,后面,又背离了他“法,谓法则也”的正确判断,作了相反的解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王弼所理解的“自然”,不是“自然而然”。“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是什么意思?“无称”,就是没办法称呼。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这明显是指的“道”“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宇宙万物之“方”、之“圆”,都是由“道”所生、由“道”所成,怎么能说“道”法方,法圆呢?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其实道性本身就是自然而然,不存在“道违自然”的问题。后文还说“故转相法也”,将“法”又全作动词用,与他所说的“法,谓法则也”,自相矛盾了!这样的“经典”注家,对后世的《老子》研究者产生了很大影响!笔者认为:《老子》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四个法,全是名词。是说人、地、天、道的法则,都是自然而然。以人为起点,贯串“四法”。这样解释,是最合《老子》本义的。人靠地球提供的一切生存条件而生存,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这些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人能不依从吗?王弼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人必得依从地的法则不违背,以地的法则为法则,才得安全。地球承载着万物、人类的生存,受天(中国古人所说的“天”,实则就是宇宙)的影响极大。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地震、台风、干旱、洪水……或风调雨顺,或灾害连发,这些人类、地球都难以控制的自然而然的法则,只能是顺从。王弼说“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现在,地球大气污染,天气变暖,致使严重的自然灾害到处发生,地球已经难以“全载”人类、万物了!似乎是地球违背了天“自然而然”的法则,实则是人类违背了“道”“自然而然”的法则。

“天法道”,河上说“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道法”,即言道的法则,“自然生长”,就是自然而然地生长。这实际就是“道法自然”的解释。最后归结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说“道”没有“效法”的对象,也就不存在“效法”的问题。“道”的性能、法则是自然而然,这是天地万物产生、发展、运行、变化的总法则、总规律。我们能感受到的“天”是日月星辰以及昼夜的黑白交替,永不停息地反复运转,自然而然,体现着“道”的特性,“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没有谁能改变它,中止它。有的星体坠落,有的星体碰撞,那都是按照自然而然的规律自身在寻找平衡。这就是老子的“宇宙自然观”。老子关于“道”的理论,其预见性、概括性、客观性、规律性、科学性、真理性是无与伦比的。对于人类来说是如何吃透它、学习它、遵循它、顺应它的问题。发表于《人文杂志》2018年第三期的林光华《以道化欲,以朴化名》一文认为:“‘道’显然不是一个对象化的法则,而是发乎自然的最高法则。”“因此这里的自然也是法则义,作为名词使用。”

说“自然”(即自然而然)是法则义,可以讲通。但并不是“作为名词使用”,它是用来描状、形容“道的法则”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性能、状态的,仍然是形容词。说“道”“是发乎自然的最高法则”,很明显,这是对刘笑敢的《老子古今》的观点的唱和。刘笑敢说:“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吗?”“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老子没有把“自然”看作“最高法则”,也没有把“自然”看作自己“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自然”——自然而然,作为“道”的性能、法则,它和“道”一样,虽然不是一个具有实体的有形存在,但是,它们都是有内容的、有实质的真实存在,都具有“实然”的意义。《老子》第二十一章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老子肯定地说“道”是“物”,虽然“惟恍惟惚”,其象、物、精、信,却是真实不虚,而且是“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千古以来,名实并存。《老子》说“道”生万物,如果“道”不是有实质的真实存在,能生出万物吗?如果“道”不能生万物,老子不是在玩空概念吗?

由“道”所生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具有与“道”同样的性能和演化法则,这就是自然而然。宇宙间一切有形无形的存在物,全都具有道性,全都遵循着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不断地发展、演进。一切存在个体、群体、整体,都有自己内驱外动的行进、变化之势,在不停息地运行。这就是《老子》第二十五章所说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自然而然,永不停息,永不倦怠。

三、自然、无为与外力

“道”以及由它生成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整体演进变化规律,是自然而然,这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得住的。从千万亿年前“先天地生”的“有物混成”时期,直到如今这样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之千姿百态,将来又会是怎样的状貌,恐怕没有人能够做出准确的预言,也没有什么外力能够使其改变而中止其演进。《老子》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说“道”做了什么,它似乎什么都没有做;说它没有做什么,但它什么都做了。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生、成、坏、灭,丰富多彩,变化无穷,“周行不殆”!

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任何外力是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首先是就宇宙万物而言,但重点却在于人类社会。这一方面,叶树勋、林光华二位专家发表于《人文杂志》的文章,已经作了许多讨论。笔者这里要强调的一点,老子所期盼的“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 17 章)、“希言,自然”( 第 23 章),是就他当时所处、所见的社会政治情况有感而论。西周末期,朝政腐败,老子尖锐地揭露统治者的贪婪、凶残,如第五十三章说:“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誇;盗誇,非道也哉!”他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高呼“贵必以贱为本,高必以下为基”(第三十九章),“强梁者不得其死”(第四十二章)……

因此,老子的救治之方,就是希望统治阶级能给人民大众更多的自主、自由,少一些政教法令,实现尧舜时代的“圣人之治”。这只是老子的“美好理想”,社会的最后走向,并没有使他如愿以偿!“百姓皆谓我自然”的祁盼,有其符合“道法自然”的真理性的一面,但是,这恰恰表现了老子这一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只能是针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实际而言。老子当时不会想到社会发展,终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天。老子的道学思想,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先行,儒家、墨家、法家的相继出现,实则是在补道家的不足和缺失。从中国和世界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实际看,单纯的“百姓皆谓我自然”、“希言,自然”,是行不通的。政教、法制,是社会文明的结晶,关键在于政教、法制是为了人民,还是为了少数统治者。譬如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教、法令,可谓不少。从实施的结果看,这何尝不是老子所说的“圣人之治”呢?

人是社会的主宰,是宇宙万物的主人。人如何使宇宙万物为我所用?又如何使社会永远沿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前进,这是人类要不断研究探讨并付之实施的大问题。老子所说的“道”、“自然”、“无为”,就是这样的问题。人,面对宇宙、万物、社会,应该是有所作为呢,还是无所作为?可以肯定地回答:应该有所作为。因为,人类文明,现当代的高科技,都是由人的“有为”创造出来的。有了这个基本认识,再来讨论《老子》所说的“道”、“自然”、“无为”,就比较容易获得共识了。

人,面对宇宙、万物、社会,怎样去有效地作为?《老子》首先给出的回答是“道法自然”。这是适应宇宙万类的普遍法则、普遍原理、普遍规律,不能违背,只能是顺应。《老子》第十六章说:“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常”,就是永久存在的规律。“道”永存,“常”亦永存。“常”,体现着万物生灭——灭生由“道”制控的永在规律。这个规律是绝对不能违背的,人类必须认识清楚,这就是“知常”。反过来,如果不知常,而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常”,胡作妄为,就会受到惩罚而遇凶险。

《老子》第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 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不敢为”,是不敢“妄为”。“无为”,不是不作为,而是不违背自然法则,不任意作为,实则是“无为而无不为”的省略语。“无为”,绝不是什么都不做。第三章最后两句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就是说“无为”也是要“为”的。过去许多论者,将“无为”理解为“什么都不做”、无所作为,于是认定老子是虚无主义者,这是对老子思想的极大误解!

有人说“‘无为’是老子的一种思维方式”。不能说“无为”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实则,是老子的社会政治主张和人类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实际内容和实用价值的。第六十三章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为无为”,即第三章“为无为,则无不治”和六十四章“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之意。“无为”,也是要“为”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或完全不为,而是“辅万物之自然”的有为,而不是违背自然的妄为。老子说“道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可看出,“自然”、“无为”都是“道”的性能。自然而然,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发展、演进、运行的总法则;无为,是社会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无为,要受自然而然这个总法则的制约和统摄。

结语

《老子》所说的“道”,是“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却是有内质的存在,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物质与精神的有机统一体;“道”虽无形,但宇宙间所有有形的实体之物,无一不是由“道”所生成。“道”,正是古希腊哲学所追寻的“存在之存在”。古希腊哲学的追寻,没有答案,《老子》以“道”这个极富哲学意义的概念,做出了精确、完满的回答。这是老子对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本质极其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进而,又以“道法自然”来概括、描述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定义“道”的性质、性能。整部《道德经》,论述的是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根本问题老子的发现、认知和表达,极具科学性、哲理性、真理性、普世性。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7日第一版刊登了张汝伦先生的《以独特贡献让中国哲学在场》一文说:“哲学的定义有许多,但今天人类比较能够接受的是它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它要从根本上理解人和世界。”《老子》正是这样的著作,老子所说的“道”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和概括。老子以独特贡献,代表中国古典哲学,不仅是“在场”,而且攀登上世界古典哲学的峰巅。近年来的道学研究者又普遍认为“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然”,“自然”是“最高的”。过分地抬高“自然”的地位,这就有意或无意在否定“道”的存在价值和应用价值,从而贬低“道”至高无上的位置。老子所说的“道”,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括与表达,如果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然”,就将“道”的哲学意味,社会实用价值,消解殆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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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整理 王西平

2020-08-031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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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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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当代的《老子》研究者普遍认为“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然”,这是对老子本义最大的误解。“道法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道”是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生成、演进的总根源、总根据。自然,是自然而然。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性能,是 “道”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法则、规律。“道”在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过程中,是“无为而无不为”,是“自然而然”的法则的体现。“无为”是“无为而无不为”的省略语,主要着眼于人类社会,是老子的一种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任何外力是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关键词:道 自然 无为 外力 道法自然

近年来,道家学界围绕老子的“自然”观念展开了新一轮的研讨。这种情况与“自然”的紧要意义以及新出土简帛的推动作用分不开,而在此基础上一个直接的原因则是,某些学者对老子的“自然”观念提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理解视角,引发了学界新的讨论。这种视角的核心观点是,老子“自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道”的属性,实际上它是指与“道”相对的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此状态的实现则有赖于“道”的“无为”。 这种观点打破了传统以来认为“道”即“自然无为”的理解模式,为把握老子“自然”以及它与“道”“无为”的关系提供了不同的进路。而传统的观点由来已久,流行很广,在当前的研讨中有不少学者基于此对上述理解提出异议。

这是2018年《人文杂志》第五期叶树勋先生所写《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一文开头的一段话,是对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老子的“自然”观研讨情况的概述。文中有两条注释,列举了王中江、池田日久〔日〕、王启发、王博、曹峰、卢育三、萧平、罗安宪、周耿等《老子》研究者的文章和著作,作[i]为他这段带有总结性的文字概括的依据。这些人的“视角的核心观点是,老子‘自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道’的属性,实际上它是指与‘道’相对的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由此叶先生提出了他对老子“道法自然”的基本理解、定位是:“第 25 章‘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自然’,‘道’以‘自然’为法,这里的‘自然’也是指自己如此、自己而然”。

“‘道’效法‘自然’”这一观点,从根本上颠倒了“道”与“自然”的关系。无独有偶,林光华《无待自然与有待自然——《老子》之“自然”及其当代意义》①[1]一文也认为:“‘道法自然’即‘道取法自然’,人通过层层效法而最终效法‘自然’,因此‘自然’是最高之‘法’。”2004年8月31日《光明日报》王中江的《“道”何以要法“自然”》认为:“‘法’是‘法则’,也就是‘效法’,更恰当地说是‘遵循’或‘遵从’,‘不违’与此同义。”(笔者按:说“‘法则’,也就是‘效法’”,文理不通!“效法”与“遵循”或“遵从”,意思差别很大,不能混淆。)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关于老子“道法自然”,学者们普遍认为“道”效法“自然”这一基本观点,是普遍相同的。“道法自然”是老子极其重要的宇宙论、社会论思想,其真正含义,是不是就是“道”效法“自然”?这可是值得认真、深入讨论的大问题。笔者欲就此发表不同的看法,求教于方家、读者。

一、对古今名人关于“道法自然”的解释之评说

叶文说:“当前的研讨中有不少学者”,“打破了传统以来认为‘道’即‘自然无为’的理解模式”。传统的“理解模式”不是不可以打破,问题在于对传统的理解是否准确、正确。因此,很有必要对传统的理解进行一番梳理,看他们讲的对不对,有没有道理?错的,必须打破。如果讲得在理,也要去打破,那就值得慎之又慎了!

河上公(事迹见《神仙传 》)章句《道德真经注》卷一“象法第二十五”②注解“人法地”曰:“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法地”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法地”,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法”为名词。注解“地法天”曰:“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这是将天人格化了,称赞天无私的精神境界。“法天”之“法”,也可作如上两种理解。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此处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注解“道法自然”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河上本注解“四法”中的前两个“法”字,既有“效法”义,又有“法则”义。但,后两个“法”字,则全为“法则”义。特别是“道性自然”,即言“道”的性能、性质、属性是自然而然。这就是说“道”以自然而然为法则,也就是说“道”演化宇宙、万物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道”,是最高的,它“无所法”。这里对“道”与“自然”的关系之定位,是非常明确、非常精准的。为什么这样说?后文将作进一步的论述。

河上本,一般认为是东汉时的“托名”之作。作为影响最大的两个传世本之一,虽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然而,其注解的经典性,是不可否认的。其中,“道性自然”这个判断,经典意义犹应重视。稍后于河上本的王弼本,最受后世《老子》研究者遵从,追捧,它对第二十五章的“四法”注解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③[2]“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皆作名词用。前三法之“法地”、“法天”、“法道”之“法”,均为人不违背地的法则、地不违背天的法则、天不违背道的法则的意思,或者是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的意思,并不是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这完全符合“法,谓法则也”的前提定位。绝对正确。最后一句“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与河上本“道性自然”,基本相同。而王弼所言的“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就是说:道不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才使“道”得以具备了自然而然的性质、性能。一个“得”字,使得王弼的解释不如河上的解释精确。王弼作为“魏晋玄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二十四岁英年早逝,他注《易》、注《老》都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关于《老子》的“四法”、“道法自然”的学说,其经典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河上、王弼之后,历代以来,注《老》者甚多,超越河上、王弼者甚少,我们不必一一列举,仅找近现代一些注《老》名家,看看他们的诠解。195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订正本《诸子集成·老子正义》曰:“道本自然,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人而复性,则道之量无不全矣。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而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④[3]魏源⑤所著《老子正义》,能编入《诸子集成》,可见晚清学术界对其著述的认可。然而,魏源的观点,除“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一句所说甚是外,其他所言,自相矛盾。既说“道本自然”,却又说“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是说“自然”是“性”。其后又说“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认为“道”是“自然之子”。“自然”又成了“自然界”。这些皆概念内涵不清!

1984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台湾学者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介》,书前“出版说明”对作者及该书给以颇高评价。此书出版以后,在国内影响很大,已发行十万数以上,陈先生对《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的解说,是值得重视的。他认为“道法自然”是:“‘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自然’这一观念是《老子》哲学的基本精神。”⑥[4]陈先生引用河上、董思靖、吴澄、车载、童书业、侯外庐对“道法自然”的解释作为佐证。陈先生既说“‘道’的本性就是自然”,那“自然”就该归属于“道”。然而,他又说“‘道’以自然为归”。前言后语,自相矛盾。

1988年9月,成都古籍书店影印商务书馆1937年版蒋锡昌⑦的《老子校诂》曰:“‘自然’者,自成之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非谓人、地、天、道四者先后互法,乃谓人、地、天三者皆法道也。‘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接着又说:“本章言道虽寂寥而不可致诘,然质言之,不过只是一个自然的作用。圣王得道之一体,故其治民,亦当以自然为法,让民自作自息,不必劳一己之私智,而去干涉或代谋一切也。”蒋锡昌,又名海庭,别号思常。1897年出生于江苏无锡县西漳乡新街村普通商人家庭。一生孜孜不倦研究老、庄 。今人张松如《老子校诂》、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介》、高明的《帛书老子校注》、刘笑敢的《老子古今》等都曾多次引用他的研究成果,蒋先生在学术界是有相当知名度的学者。他所说的“‘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是将“法”作动词看待的,但他没有用“效法”一词。后文又说“当以自然为法”,“法”字又做名词用。他的诠解,也是含混不清!

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1984年11月出版的朱谦之《老子校释》,对“道法自然”无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刘笑敢《老子古今》(修订本)一书,在解释《老子》第二十五章的“析评引论”中,长篇大论,对“四法”、“道法自然”,有全面、深入、系统的论述,带有一定的总结性。刘先生认为:“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吗?”“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道法自然”,是不是“道”“效法”“自然”?是不是老子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是不是“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这必须将《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才能做出切合《老子》思想本义的结论。

二、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及其关系

“道”,是宇宙万物生成的总根源,这在《老子》第四十二章中说得非常清楚:“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道”是天地万物之母,这是毫无疑问的,自古至今的《老子》研究者,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所以,对“道”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不必多说。关于“自然”,刘笑敢的《老子古今》在解释第十七章“百姓皆谓:‘我自然’”时说:“自”是自己,“然”是如此。自然的字面意思就是自己如此,这一字面意义和它的思想意义是相通的。蒋錫昌反对胡适说自然只是自己如此,强调自然是“自成”(蒋錫昌1937,113)。其实,“自然”可以包括“自成”之意,“自成”却不可以包括“自然”之意。“成”只是“然”的一种状态而已。自然的“自己如此”的意义是无法否定的。

刘先生的论述很到位。笔者《老子辨正》一书引用了这段高论。简单地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己这样,是表述、描状事物主体的性质、性能、状态的形容词。对于“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这一基本定位,《人文杂志》刊登的叶树勋、林光华的文章也是完全认同的。叶树勋先生的《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一文,在对《老子》文句中的“自然”,作了许多分析之后说:“‘自然’在词性上既可用为形容词 ( 如第 17、23、51 章) ,也可用为名词 ( 如第 25、64章) 。不过,无论它用作何种词性,在强调‘自己如此’这一点上并无实质性改变。要之,‘自然’是一个可以名词化的形容词,意指自己如此、不受干涉的一种状态。这是‘自然’在老子思想中的基本语义,也是它最初的词义”。林光华的《无待自然与有待自然》一文也说“‘自然’的本义是‘自己如此’”。在《以道化欲,以朴化名》一文中又说“‘自然’是表示状态的,相当于形容词‘自然而然的’。”刘笑敢的《老子古今》在“25.1‘道法自然’如何读 ”中说:“‘自然’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是宾语,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自然而然的意思。”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的“自然界”,不是名词,也不是“名词化的形容词”。他们都没有仔细想想,既然老子所说“自然”其基本意涵和词性是“自然而然”、是形容词,而形容词必须要有被形容的主体。就是谁自然?什么自然?就是是“圣人”自然呢,还是百姓自然?脱离主体的形容词,毫无作用。凡是形容词,必须依附于主体,它是主体之用。因此,“自然”永远高不过它所属的主体“道”。道与自然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必须进一步详细论述。河上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性质性能,“道”是最高的,它没有什么对象可效法。这就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它是依附于“道”而存在。“道”是体,“自然而然”是用。笔者认为,这是对道与自然的内涵、性能、作用、地位最早、最准确的论述、定位。王弼说“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 全为名词。对“法”这样定性、定位,也是准确无误,切合《老子》本义。河上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与王弼将“法”作“法则”解,所见相同。将这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两大家注解结合起来,“道法自然”的真意就是“道的法则是自然而然”。

河上注解“人法地”说:“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注解“地法天”说:“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法地”之“法”、“法天”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以天为法则”,“法”为名词,义旨含糊。尽管在注解“天法道”时,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但前面“二法”的含糊其辞,还是给后世一些《老子》研究者留下了误解的空间。

王弼旗帜鲜明地打出了“法,谓法则也”的旗帜。这即是说四个“法”全不是“效法”的意思。他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人不违地”,就是人不违背地的法则,这是“人法地”;“地不违天”,就是地不违背天的法则,这是“地法天”;“天法道”,就是天不违背道的法则,这是“天法道”。从正面说,就是顺从,依从,遵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就是人遵从地的法则,地遵从天的法则,天遵从道的法则。法则全是名词。换一种说法,就是人以地的法则为法则,地以天的法则为法则,天以道的法则为法则,法则也全是名词。(“以……为……”的这种句式,为“意动句”。“以”,介词,有的学者叫“助动词”。为,动词。句中“人”、两个“法则”词性不变,还为名词,而非动词。)根本没有“效法”的意蕴。问题在于王弼对《老子》所说的“四法”,没有完全研究透彻,后面,又背离了他“法,谓法则也”的正确判断,作了相反的解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王弼所理解的“自然”,不是“自然而然”。“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是什么意思?“无称”,就是没办法称呼。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这明显是指的“道”“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宇宙万物之“方”、之“圆”,都是由“道”所生、由“道”所成,怎么能说“道”法方,法圆呢?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其实道性本身就是自然而然,不存在“道违自然”的问题。后文还说“故转相法也”,将“法”又全作动词用,与他所说的“法,谓法则也”,自相矛盾了!这样的“经典”注家,对后世的《老子》研究者产生了很大影响!笔者认为:《老子》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四个法,全是名词。是说人、地、天、道的法则,都是自然而然。以人为起点,贯串“四法”。这样解释,是最合《老子》本义的。人靠地球提供的一切生存条件而生存,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这些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人能不依从吗?王弼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人必得依从地的法则不违背,以地的法则为法则,才得安全。地球承载着万物、人类的生存,受天(中国古人所说的“天”,实则就是宇宙)的影响极大。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地震、台风、干旱、洪水……或风调雨顺,或灾害连发,这些人类、地球都难以控制的自然而然的法则,只能是顺从。王弼说“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现在,地球大气污染,天气变暖,致使严重的自然灾害到处发生,地球已经难以“全载”人类、万物了!似乎是地球违背了天“自然而然”的法则,实则是人类违背了“道”“自然而然”的法则。

“天法道”,河上说“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道法”,即言道的法则,“自然生长”,就是自然而然地生长。这实际就是“道法自然”的解释。最后归结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说“道”没有“效法”的对象,也就不存在“效法”的问题。“道”的性能、法则是自然而然,这是天地万物产生、发展、运行、变化的总法则、总规律。我们能感受到的“天”是日月星辰以及昼夜的黑白交替,永不停息地反复运转,自然而然,体现着“道”的特性,“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没有谁能改变它,中止它。有的星体坠落,有的星体碰撞,那都是按照自然而然的规律自身在寻找平衡。这就是老子的“宇宙自然观”。老子关于“道”的理论,其预见性、概括性、客观性、规律性、科学性、真理性是无与伦比的。对于人类来说是如何吃透它、学习它、遵循它、顺应它的问题。发表于《人文杂志》2018年第三期的林光华《以道化欲,以朴化名》一文认为:“‘道’显然不是一个对象化的法则,而是发乎自然的最高法则。”“因此这里的自然也是法则义,作为名词使用。”

说“自然”(即自然而然)是法则义,可以讲通。但并不是“作为名词使用”,它是用来描状、形容“道的法则”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性能、状态的,仍然是形容词。说“道”“是发乎自然的最高法则”,很明显,这是对刘笑敢的《老子古今》的观点的唱和。刘笑敢说:“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吗?”“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老子没有把“自然”看作“最高法则”,也没有把“自然”看作自己“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自然”——自然而然,作为“道”的性能、法则,它和“道”一样,虽然不是一个具有实体的有形存在,但是,它们都是有内容的、有实质的真实存在,都具有“实然”的意义。《老子》第二十一章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老子肯定地说“道”是“物”,虽然“惟恍惟惚”,其象、物、精、信,却是真实不虚,而且是“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千古以来,名实并存。《老子》说“道”生万物,如果“道”不是有实质的真实存在,能生出万物吗?如果“道”不能生万物,老子不是在玩空概念吗?

由“道”所生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具有与“道”同样的性能和演化法则,这就是自然而然。宇宙间一切有形无形的存在物,全都具有道性,全都遵循着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不断地发展、演进。一切存在个体、群体、整体,都有自己内驱外动的行进、变化之势,在不停息地运行。这就是《老子》第二十五章所说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自然而然,永不停息,永不倦怠。

三、自然、无为与外力

“道”以及由它生成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整体演进变化规律,是自然而然,这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得住的。从千万亿年前“先天地生”的“有物混成”时期,直到如今这样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之千姿百态,将来又会是怎样的状貌,恐怕没有人能够做出准确的预言,也没有什么外力能够使其改变而中止其演进。《老子》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说“道”做了什么,它似乎什么都没有做;说它没有做什么,但它什么都做了。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生、成、坏、灭,丰富多彩,变化无穷,“周行不殆”!

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任何外力是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首先是就宇宙万物而言,但重点却在于人类社会。这一方面,叶树勋、林光华二位专家发表于《人文杂志》的文章,已经作了许多讨论。笔者这里要强调的一点,老子所期盼的“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 17 章)、“希言,自然”( 第 23 章),是就他当时所处、所见的社会政治情况有感而论。西周末期,朝政腐败,老子尖锐地揭露统治者的贪婪、凶残,如第五十三章说:“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誇;盗誇,非道也哉!”他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高呼“贵必以贱为本,高必以下为基”(第三十九章),“强梁者不得其死”(第四十二章)……

因此,老子的救治之方,就是希望统治阶级能给人民大众更多的自主、自由,少一些政教法令,实现尧舜时代的“圣人之治”。这只是老子的“美好理想”,社会的最后走向,并没有使他如愿以偿!“百姓皆谓我自然”的祁盼,有其符合“道法自然”的真理性的一面,但是,这恰恰表现了老子这一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只能是针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实际而言。老子当时不会想到社会发展,终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天。老子的道学思想,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先行,儒家、墨家、法家的相继出现,实则是在补道家的不足和缺失。从中国和世界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实际看,单纯的“百姓皆谓我自然”、“希言,自然”,是行不通的。政教、法制,是社会文明的结晶,关键在于政教、法制是为了人民,还是为了少数统治者。譬如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教、法令,可谓不少。从实施的结果看,这何尝不是老子所说的“圣人之治”呢?

人是社会的主宰,是宇宙万物的主人。人如何使宇宙万物为我所用?又如何使社会永远沿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前进,这是人类要不断研究探讨并付之实施的大问题。老子所说的“道”、“自然”、“无为”,就是这样的问题。人,面对宇宙、万物、社会,应该是有所作为呢,还是无所作为?可以肯定地回答:应该有所作为。因为,人类文明,现当代的高科技,都是由人的“有为”创造出来的。有了这个基本认识,再来讨论《老子》所说的“道”、“自然”、“无为”,就比较容易获得共识了。

人,面对宇宙、万物、社会,怎样去有效地作为?《老子》首先给出的回答是“道法自然”。这是适应宇宙万类的普遍法则、普遍原理、普遍规律,不能违背,只能是顺应。《老子》第十六章说:“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常”,就是永久存在的规律。“道”永存,“常”亦永存。“常”,体现着万物生灭——灭生由“道”制控的永在规律。这个规律是绝对不能违背的,人类必须认识清楚,这就是“知常”。反过来,如果不知常,而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常”,胡作妄为,就会受到惩罚而遇凶险。

《老子》第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 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不敢为”,是不敢“妄为”。“无为”,不是不作为,而是不违背自然法则,不任意作为,实则是“无为而无不为”的省略语。“无为”,绝不是什么都不做。第三章最后两句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就是说“无为”也是要“为”的。过去许多论者,将“无为”理解为“什么都不做”、无所作为,于是认定老子是虚无主义者,这是对老子思想的极大误解!

有人说“‘无为’是老子的一种思维方式”。不能说“无为”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实则,是老子的社会政治主张和人类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实际内容和实用价值的。第六十三章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为无为”,即第三章“为无为,则无不治”和六十四章“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之意。“无为”,也是要“为”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或完全不为,而是“辅万物之自然”的有为,而不是违背自然的妄为。老子说“道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可看出,“自然”、“无为”都是“道”的性能。自然而然,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发展、演进、运行的总法则;无为,是社会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无为,要受自然而然这个总法则的制约和统摄。

结语

《老子》所说的“道”,是“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却是有内质的存在,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物质与精神的有机统一体;“道”虽无形,但宇宙间所有有形的实体之物,无一不是由“道”所生成。“道”,正是古希腊哲学所追寻的“存在之存在”。古希腊哲学的追寻,没有答案,《老子》以“道”这个极富哲学意义的概念,做出了精确、完满的回答。这是老子对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本质极其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进而,又以“道法自然”来概括、描述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定义“道”的性质、性能。整部《道德经》,论述的是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根本问题老子的发现、认知和表达,极具科学性、哲理性、真理性、普世性。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7日第一版刊登了张汝伦先生的《以独特贡献让中国哲学在场》一文说:“哲学的定义有许多,但今天人类比较能够接受的是它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它要从根本上理解人和世界。”《老子》正是这样的著作,老子所说的“道”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和概括。老子以独特贡献,代表中国古典哲学,不仅是“在场”,而且攀登上世界古典哲学的峰巅。近年来的道学研究者又普遍认为“道法自然”,是“道”效法“自然”,“自然”是“最高的”。过分地抬高“自然”的地位,这就有意或无意在否定“道”的存在价值和应用价值,从而贬低“道”至高无上的位置。老子所说的“道”,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括与表达,如果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然”,就将“道”的哲学意味,社会实用价值,消解殆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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