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在线刘泳斯
2014-01-23
早期中国(Early China)是西方汉学的一个常用概念,指汉代灭亡(220)前的中国,或佛教入华前的中国。在此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从蒙昧的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氏族血缘社会逐渐产生分化,贵族统治者与中下层民众的文化逐渐产生分野,中国的民间宗教信仰也产生于此时。
“绝地天通”与宗教信仰的官民分野
原始社会以来,鬼神与祖先祭祀是中国氏族部落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汉书·郊祀志》记载,中国在远古时代即有男女巫师(“觋”、“巫”)负责宗教祭祀活动。在公元前2500多年前,即在黄帝之子少昊的时代,九黎乱德,原始氏族宗教制度才逐渐被打破,出现了“家为巫史,享祀无度”的现象。史载,黄帝之孙颛顼重新整顿了宗教制度,“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从而确立了官方宗教信仰的秩序,此事件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被誉为“绝地天通”,并多有论述。
虽然典籍中关于“绝地天通”的论述带有一定的神话色彩,且对它的理解有一定的分歧,具体史实也不能详考,但从现有论述可推定,原始宗教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官方宗教的确立是“绝地天通”之后的事情。大致来看,此时打破原始氏族部落宗教形态的动力可能有:一是来自不同部落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冲突。在部落交流与战争中,不同部落间不同的宗教彼此接触,强势部落将其宗教信仰确立为正统,被征服的弱势部落,其宗教信仰则沦为非正统的、民间的宗教信仰。如黄帝部落宗教成为“在朝”的正统宗教信仰,“蚩尤”、“苗民”、“九黎”等部的宗教成为“在野”的民间宗教信仰。二是来自部落内部的分化,按照春秋末期楚人观射父的说法,少昊之前,人人可以自行祭祀,家家可以成为巫史;颛顼之后,最高统治者制“南正重”、“火正黎”,祭祀和巫术被官方垄断;在尧的时代,重、黎的后代世袭了官爵,并延续到夏商周三代。
“绝地天通”之后,即原本氏族部落人人可为的“觋”、“巫”,被早期国家出现的“祝”、“宗”,以及后世的“史”所取代。当然,这种取代并不是完全取代,由此亦肇始了宗教信仰的官方与民间分野。
官方、民间宗教信仰的差异与特质
夏商周三代,早期国家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官方宗教亦日趋严密,同时,民间信仰也并行发展。从目前掌握的史料看,这一时期官方宗教与民间信仰存在着诸多不同,由此我们或可管窥两者的差异与特质。
其一是官方宗教信仰对反常、异常现象进行祭祀、禳灾的活动逐渐减少,而民间宗教信仰仍乐此不疲。《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有彗星,齐侯使禳之”,晏子认为“无益”,不宜举行官方祭祀,此事遂止,其原因盖在于违背“祭有功”的原则。又据《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郑国大水,有龙斗于洧水之渊,国人欲行禳灾之祭。子产提出,“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遂未祭祀。而在民间,对于异常现象的祭祀却并未减少,海鸟久留不去、出现彗星、龙斗于渊等罕见、反常现象,都成为民间宗教信仰祭祀崇拜的对象,这表明,此时官方祭祀与民间祭祀的态度取向迥然不同。
其二是官方宗教对宗教活动中一些野蛮或不道德的做法逐渐予以取缔,但这些做法在民间宗教信仰活动中仍长期保留。先秦官方巫祝占卜祭祀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为君主禳灾治病。君主有疾,占卜者有责任卜出是何鬼神作祟,而史官的责任是指出作祟鬼神的原委,从而找出对治的办法,若祝史不能胜任,则罪可致死。因而,上古诛杀巫师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春秋以后这种现象日渐减少。此外,人牲制度也逐渐被废止。再如,诅咒原本也是官方宗教的重要内容,除了在战争中诅咒敌国,当出现灾异、被认为会危及君主时,官方的巫祝会通过禳祭将灾害下移至臣子。春秋以来这种做法也逐渐减少。但因为民间宗教信仰受伦理道德的约束比官方宗教要少得多,诅咒则较为常见。
其三是官方宗教坚持“祭不越望”的原则,反对不合礼制的祭祀,而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则不受此束缚。“祭不越望”的原则要求人们必须按照自己的等级身份进行对应等级的祭祀,不能僭越,不能通过不合礼制的祭祀而有非分之求。《左传·哀公六年》载,楚王疾,卜之为黄河作祟,然“楚之望”为“江、汉、雎、漳”,诸侯只能祭祀自己境内的名山大川,楚王不愿僭越,故不祭河。造成此境况的另一原因在于,统治阶级认为,民众祭祀禳灾,多是给少求多,不合尺度,且不考虑礼制的规范。例如,在民间祭祀中常用的“千秋万岁”的祝福,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是民间巫祝为禳除疾病灾殃的常见祷词,但在先秦之时的上层人士看来,民间祭祀中使用这一称谓是不合礼制的。
早期中国宗教信仰的官方与民间分野,使得中国宗教拥有了两种不同的版本,而民间宗教信仰也日渐以一种与官方宗教信仰相对应的形态,流淌于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刘泳斯
2014-01-23
早期中国(Early China)是西方汉学的一个常用概念,指汉代灭亡(220)前的中国,或佛教入华前的中国。在此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从蒙昧的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氏族血缘社会逐渐产生分化,贵族统治者与中下层民众的文化逐渐产生分野,中国的民间宗教信仰也产生于此时。
“绝地天通”与宗教信仰的官民分野
原始社会以来,鬼神与祖先祭祀是中国氏族部落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汉书·郊祀志》记载,中国在远古时代即有男女巫师(“觋”、“巫”)负责宗教祭祀活动。在公元前2500多年前,即在黄帝之子少昊的时代,九黎乱德,原始氏族宗教制度才逐渐被打破,出现了“家为巫史,享祀无度”的现象。史载,黄帝之孙颛顼重新整顿了宗教制度,“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从而确立了官方宗教信仰的秩序,此事件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被誉为“绝地天通”,并多有论述。
虽然典籍中关于“绝地天通”的论述带有一定的神话色彩,且对它的理解有一定的分歧,具体史实也不能详考,但从现有论述可推定,原始宗教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官方宗教的确立是“绝地天通”之后的事情。大致来看,此时打破原始氏族部落宗教形态的动力可能有:一是来自不同部落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冲突。在部落交流与战争中,不同部落间不同的宗教彼此接触,强势部落将其宗教信仰确立为正统,被征服的弱势部落,其宗教信仰则沦为非正统的、民间的宗教信仰。如黄帝部落宗教成为“在朝”的正统宗教信仰,“蚩尤”、“苗民”、“九黎”等部的宗教成为“在野”的民间宗教信仰。二是来自部落内部的分化,按照春秋末期楚人观射父的说法,少昊之前,人人可以自行祭祀,家家可以成为巫史;颛顼之后,最高统治者制“南正重”、“火正黎”,祭祀和巫术被官方垄断;在尧的时代,重、黎的后代世袭了官爵,并延续到夏商周三代。
“绝地天通”之后,即原本氏族部落人人可为的“觋”、“巫”,被早期国家出现的“祝”、“宗”,以及后世的“史”所取代。当然,这种取代并不是完全取代,由此亦肇始了宗教信仰的官方与民间分野。
官方、民间宗教信仰的差异与特质
夏商周三代,早期国家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官方宗教亦日趋严密,同时,民间信仰也并行发展。从目前掌握的史料看,这一时期官方宗教与民间信仰存在着诸多不同,由此我们或可管窥两者的差异与特质。
其一是官方宗教信仰对反常、异常现象进行祭祀、禳灾的活动逐渐减少,而民间宗教信仰仍乐此不疲。《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有彗星,齐侯使禳之”,晏子认为“无益”,不宜举行官方祭祀,此事遂止,其原因盖在于违背“祭有功”的原则。又据《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郑国大水,有龙斗于洧水之渊,国人欲行禳灾之祭。子产提出,“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遂未祭祀。而在民间,对于异常现象的祭祀却并未减少,海鸟久留不去、出现彗星、龙斗于渊等罕见、反常现象,都成为民间宗教信仰祭祀崇拜的对象,这表明,此时官方祭祀与民间祭祀的态度取向迥然不同。
其二是官方宗教对宗教活动中一些野蛮或不道德的做法逐渐予以取缔,但这些做法在民间宗教信仰活动中仍长期保留。先秦官方巫祝占卜祭祀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为君主禳灾治病。君主有疾,占卜者有责任卜出是何鬼神作祟,而史官的责任是指出作祟鬼神的原委,从而找出对治的办法,若祝史不能胜任,则罪可致死。因而,上古诛杀巫师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春秋以后这种现象日渐减少。此外,人牲制度也逐渐被废止。再如,诅咒原本也是官方宗教的重要内容,除了在战争中诅咒敌国,当出现灾异、被认为会危及君主时,官方的巫祝会通过禳祭将灾害下移至臣子。春秋以来这种做法也逐渐减少。但因为民间宗教信仰受伦理道德的约束比官方宗教要少得多,诅咒则较为常见。
其三是官方宗教坚持“祭不越望”的原则,反对不合礼制的祭祀,而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则不受此束缚。“祭不越望”的原则要求人们必须按照自己的等级身份进行对应等级的祭祀,不能僭越,不能通过不合礼制的祭祀而有非分之求。《左传·哀公六年》载,楚王疾,卜之为黄河作祟,然“楚之望”为“江、汉、雎、漳”,诸侯只能祭祀自己境内的名山大川,楚王不愿僭越,故不祭河。造成此境况的另一原因在于,统治阶级认为,民众祭祀禳灾,多是给少求多,不合尺度,且不考虑礼制的规范。例如,在民间祭祀中常用的“千秋万岁”的祝福,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是民间巫祝为禳除疾病灾殃的常见祷词,但在先秦之时的上层人士看来,民间祭祀中使用这一称谓是不合礼制的。
早期中国宗教信仰的官方与民间分野,使得中国宗教拥有了两种不同的版本,而民间宗教信仰也日渐以一种与官方宗教信仰相对应的形态,流淌于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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