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佚名
2015-11-0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蕴涵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有关宗教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政策的提炼概括,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坚持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智慧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宗教工作领域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十分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组织力量编写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从形成过程、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基本要求和加强领导等方面作了系统阐述,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提供了重要参考。2013年12月读本正式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及时向宗教工作系统发出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的通知》,推动宗教工作部门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2014年初,读本在《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连载,引起各界积极反响,被称为“一部宗教理论政策的优秀教材”,发挥了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阶级社会,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剥削压迫制度的重要工具,但也经常充当被压迫阶级进行反抗的神圣外衣;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马克思主义政党既要保障群众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又要坚持进行科学普及和无神论宣传。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我们党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创立了毛泽东宗教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形成了邓小平宗教理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对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理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对宗教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宗教理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新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境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理论观点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理论观点。
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深刻的自然、社会和认识根源。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远未达到彻底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将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科学态度和历史耐心对待宗教,立足长远,行稳致远,“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的存在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当今世界几大宗教都拥有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这使宗教往往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对国际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信教群众也是一个数以亿计的庞大群体。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是特定人群的群众工作”。重视并做好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密切联系广大群众,认真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宗教意识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统摄力,宗教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宗教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交织,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重要影响。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长期以来,各种势力经常利用宗教来达到他们的政治、经济目的,使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通过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具有特殊复杂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方针
我们党在妥善处理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方针政策,概括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干涉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拒绝政府的依法管理。各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决不允许利用国家政权来扶持或压制某个宗教。信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津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宗教工作的基本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挥法治在宗教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进一步加强宗教立法,抓紧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为宗教治理提供依据。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要在宗教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宗教徒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平等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要鼓励支持我国宗教界开展正常的对外友好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国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越是对外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对宗教的外在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我们从事统一战线和宗教工作的同志作出努力,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作出努力”。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要求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大家庭,只有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各项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境内外宗教关系和谐。要支持宗教界挖掘弘扬宗教传统中蕴藏的和谐因素,努力建设和谐宗教文化。要支持宗教界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建设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促进社会和谐。要鼓励宗教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对话,共同建设和谐世界。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宗教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现实意义,最大限度发挥积极因素,最大限度抑制消极因素。要支持宗教界在疏解心理压力、提升道德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从事慈善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参加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宗教问题,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在党委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宣传教育部门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搞迷信活动,同时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团结带领他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本文原载于《宗教与世界》2015年第2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 佚名
2015-11-0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蕴涵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有关宗教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政策的提炼概括,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坚持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智慧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宗教工作领域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十分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组织力量编写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从形成过程、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基本要求和加强领导等方面作了系统阐述,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提供了重要参考。2013年12月读本正式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及时向宗教工作系统发出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的通知》,推动宗教工作部门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2014年初,读本在《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连载,引起各界积极反响,被称为“一部宗教理论政策的优秀教材”,发挥了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阶级社会,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剥削压迫制度的重要工具,但也经常充当被压迫阶级进行反抗的神圣外衣;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马克思主义政党既要保障群众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又要坚持进行科学普及和无神论宣传。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我们党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创立了毛泽东宗教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形成了邓小平宗教理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对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宗教理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对宗教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宗教理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新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境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理论观点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理论观点。
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深刻的自然、社会和认识根源。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远未达到彻底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将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科学态度和历史耐心对待宗教,立足长远,行稳致远,“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的存在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当今世界几大宗教都拥有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这使宗教往往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对国际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信教群众也是一个数以亿计的庞大群体。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是特定人群的群众工作”。重视并做好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密切联系广大群众,认真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宗教意识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统摄力,宗教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宗教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交织,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重要影响。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长期以来,各种势力经常利用宗教来达到他们的政治、经济目的,使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通过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具有特殊复杂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方针
我们党在妥善处理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方针政策,概括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干涉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拒绝政府的依法管理。各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决不允许利用国家政权来扶持或压制某个宗教。信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津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宗教工作的基本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挥法治在宗教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进一步加强宗教立法,抓紧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为宗教治理提供依据。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要在宗教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宗教徒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平等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要鼓励支持我国宗教界开展正常的对外友好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国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越是对外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对宗教的外在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我们从事统一战线和宗教工作的同志作出努力,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作出努力”。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要求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大家庭,只有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各项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境内外宗教关系和谐。要支持宗教界挖掘弘扬宗教传统中蕴藏的和谐因素,努力建设和谐宗教文化。要支持宗教界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建设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促进社会和谐。要鼓励宗教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对话,共同建设和谐世界。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宗教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现实意义,最大限度发挥积极因素,最大限度抑制消极因素。要支持宗教界在疏解心理压力、提升道德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从事慈善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参加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宗教问题,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在党委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宣传教育部门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搞迷信活动,同时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团结带领他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本文原载于《宗教与世界》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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