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2)

中国社会科学网吕大吉

2012-04-2215:03:58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其中有两部分:1.宗教的观念或思想;2.宗教的感情或体验。一类是宗教的外在要素,也有两部分:1.宗教的行为或活动;2.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

宗教的四种基本要素在宗教体系中有其一定的关系和结构。长期以来,宗教学者在如何理解和说明这种关系和结构问题上各有不同的看法,体现了他们在宗教本质论上的差异。有强调宗教神道观念是宗教的基础和本质因素者,有强调宗教的感情或体验是宗教的核心者,也有人强调最初的宗教原本是无意识的行为,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不过是宗教行为理智化和感情化的结果。各执一词,难以一致。看来,如果要以四种要素产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宗教的本质因素和非本质因素,是难以找到可信的答案的。实际上,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是统一的宗教意识的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无识之情,亦无无情之识。宗教意识的情与识又必然形之于外,体现为宗教信仰和宗教崇拜的行为。这一切又逐渐规范化、体制化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概念上可分析为二,实质上内外一体,它们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

如果我们把宗教四要素产生的时间先后这个烦琐问题撇在一边,着重分析它们在宗教体系中的关系结构,那么应该承认,它们在逻辑上是有序的(当然,逻辑的秩序不是一个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义理上的蕴含关系)。从逻辑次序上看,四个要素在宗教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处于基础层或核心层的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道观念)。只有在有了宗教神道观念的逻辑前提下,才有可能使观念主体产生对它的心理感受或宗教经验。因此,我们把宗教的感受或体验作为伴生于宗教神道观念的第二个层次。各种宗教崇拜的行为(巫术、祭祀、祈祷、禁忌、礼拜、忏悔等)显然是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之外在的表现,属于宗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教义化、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崇拜行为起着规范、凝聚和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文化现象形成为一种有着严整结构的体系,并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宗教体系四大基本要素之间的逻辑次序和层次结构,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式来表示:

我个人认为,这个图示对“宗教是什么?”问题给了一个一目了然的回答。不仅说明了宗教是四个基本要素的综合,而且形象地表明了这四大要素之间的结构和关系。宗教作为一个整体,就是这四大要素如此结构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有此四要素,并如此结构组合起来,就有了宗教体系;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完整的宗教。因此,现在如果有人问:什么是宗教?我可以这样回答,请看此图。

我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之为宗教要素的结构性分析。这种分析暂时还是把宗教体系作为一个封闭性的系统来处理的。但是,宗教并不是一个自身决定、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系统。宗教的外在要素当然是其内在要素的外在表现。在内在要素中,宗教的感情和体验逻辑上必须以对神或神性物的信仰为条件。问题是,神和神性物又是什么?这种观念从何而来?这就进入于宗教的深层本质。从观念自身去说明神观念的来源,等于把它当成既定的先在的事实,实际上是同语反复,什么问题也没有说。而要说明神观念的来源及其本质,这就涉及研究者的哲学世界观和宗教价值观,仁山智水,绝难一致。泰勒说,一切神灵观念均起源于原始时代野蛮人对于梦幻、出神、疾病等精神现象作了错误理解而产生的“精灵”观念;杜尔凯姆则认为,神灵观念来源于社会本身的神圣化。恩格斯以为那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的幻想反映。至于宗教神学家们则直截了当地肯定神灵的真实存在……各种见解分歧如此之大,如果要在“宗教是什么”的定义规定中反映出来,那末,这样的定义规定便只能在本派信奉者中得到承认,而必然受到其他学派的批判。为了避免这种没完没了的争论,在对宗教作出定义规定时,我们似乎应该只限于说明一切宗教皆以信仰和崇拜神或神性物为中心和基础这一基本事实,而不必进一步揭示神或神性物观念的来源和本质。当然,这不是否定这种深层次的研究,而只是说把这种深层次研究保留到宗教定义之后或之外。这样的宗教定义,既然只限于经验事实,而不再涉及神或神性物的真假是非,不包含任何价值性评判,它就比较容易为各派宗教学者所认可。在此之外的进一步宗教研究中,你可以坚持你的无神论,也可以坚持你的有神论,甚至具体阐述你的“精灵论”、“巫术论”、“鬼魂论”、“图腾论”、“玛纳—塔布论”、“超神论”、“泛神论”、“内在神论”、“原始—神论”……。笔者个人过去认为,恩格斯的宗教规定,虽然不足以成为“宗教”的完整定义,但却可以承认为关于“神观念”的定义。因此,曾经把它纳入我的宗教四要素说之中,从而对宗教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的社会文化体系。”根据笔者在上文表明的新思考,这种视神观念为“幻想反映”的无神论价值评判在宗教定义中出现是没有必要的(不是说它是错误,而只是说没有必要),我打算对这个论断作如下的修改: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用不着多加解释,这个表述意在从经验事实上说明宗教是一种宗教意识(宗教神道观念和宗教体验)及其外在表现(各种宗教行为和宗教制度)诸多因素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并且蕴含着这四大基本要素的逻辑联系和层次结构。

为了寻找一个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比较准确反映宗教之所以为宗教、并能与其他社会文化形式区别开来的宗教定义,我们在宗教学领域进行了一番学术漫游,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无论是对西方各派宗教学,还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宗教观,对于他们给出的宗教规定,我们的评论自信是实事求是的,既未轻率地否定一种观点,也不盲目接受一种主张,我对各种宗教定义都有不尽满意之处。为了研究宗教,总得对宗教的本质、特性、基本内容和基本要素有一个基本看法,否则,就连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宗教也分不清,宗教研究也就根本无法进行了。我按照宗教四要素说对宗教给出的规定,是我个人进行宗教研究的基础理论。我打算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它的理解与应用。

第一,宗教四要素说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及其基本内容,能把宗教与非宗教明确区分开来。

宗教四要素说一方面揭示了宗教的核心和本质内容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神观念),另一方面又指出了这种作为宗教之核心和本质的神观念必然伴生宗教的感情和体验,表现为外在的崇拜行为,规范化为宗教的体制。这就意味着这个表述体现了宗教的本质与其表现的综合与统一,给予宗教一种完整的规定,能对宗教与非宗教作出明确的区分。某些西方宗教社会学者之所以把某些非宗教文化形式宣布为“宗教”、“准宗教”、“世俗宗教”……其原因盖在于他们不知道宗教是四种要素的统一,从而把宗教与非宗教在某些外在表现形式上的相似,夸大为整体上的相同。他们之所以把“儒家”说成“儒教”,也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儒家对“大成至圣”及其教诲的顶礼膜拜与宗教崇拜在行为方面的相似性,而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孔孟是学者,孔门弟子只把他们说成“圣贤”。所谓“圣贤”,不过是道德高尚、知识渊博的人,而不是超自然的神。孔子创建的理论是一种社会的、政治的、伦理的学说,而不是引导世人追求天堂净土之类超自然境界的宗教体系。对于夏商周三代以来的传统宗教信仰,孔子既有信仰的一面,也有否定的一面。孔子“畏天命”,这是宗教性信仰;但他同时又“敬鬼神而远之”、“不语怪力、乱神”,表现出反传统宗教的态度。孔子并未构想某种新的神灵观念和崇拜体制,我们不能视儒学为宗教。我之所以不采用恩格斯的论断为宗教之定义,也是因为它只表述了神观念(超人间力量)的本质,未概括其他的宗教要素,不能划清有神论哲学和宗教的界限。一个哲学家完全有可能只承认某种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可并不把它当成祈求和礼拜的对象。

这里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我们如此强调宗教是四大要素的统一,固然可以把某些与宗教部分要素相似的世俗文化形式排斥于真正宗教之外,但是否因此而有可能把某种虽不完备具有四大要素,但却是货真价实的宗教从宗教领域驱逐出去呢?我的回答是:如果它确实是货真价实的宗教,那它就必然具有上述四大要素。且以中国原始宗教为例。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的葬式,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原始的宗教迹象。由于葬式意味着灵魂观念,所以它是我国宗教的最早萌芽,但尚未发育成型为完整的宗教。可即使在这株宗教“幼芽”中,也已包含了宗教四要素的“种子”。这是因为,如果山顶洞人没有某种死后生活的观念(当然是非常之模糊的),他们就不会把死人进行丧葬处理,并随葬装饰物和生活用物。其中蕴含的观念就是后来发展为灵魂不死和神观念的种子。既然山顶洞人有了死后生活的遐想,就相应会伴生对“死灵”的“敬”、“畏”感,没有这种情绪,就不会出现使用殉葬物的行动。此即宗教的感情和行为。死者不会自己葬自己。在当时,葬他者只能是与他有血缘关系的血缘集团中人。可以设想,丧葬过程是同一血缘集团成员集体进行的。这是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宗教活动,是以原始社会氏族血缘关系为其背景的。可见,即使是在山顶洞人的“丧葬”这种最简单、最原始的宗教活动中,确已存在着宗教四要素的“种子”。随着原始社会氏族制的形成与完备,原始宗教的四要素也发育成型。崇拜的对象越来越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秘性和神圣性,逐渐成了原始氏族群体的命运的决定者和保护者。原始人越来越强烈地对之感到尊敬、爱慕、敬仰、畏惧、恐怖、震慑,于是便表现为祈求、崇拜、祭祀、巫术利用……之类行动。原始的神灵总是氏族集体共同信仰的对象,对之进行的献祭之类崇拜行动也总是氏族成员集体进行的。集体性的宗教活动要求一致性,于是便越来越规范化、体制化、成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一致奉行的制度。宗教要素制度化和社会制度宗教化同步进行,整个氏族制度下的社会生活都宗教化了。可见,原始社会的宗教生活实际上已明显而完备地具有宗教的四个基本要素。原始宗教尚且如此,后来发展程度更高的宗教又岂能例外。古往今来到底有没有不完全具备宗教四要素的宗教呢?当然没有。

第二,宗教四要素及其层次结构为宗教分类和建立宗教学的范畴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任何一门学科,如果它确实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学问,应具有两点标志。一,它的内容应该反映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本质找到了,有关的众多现象就有了共同的根据,得到了统一的说明;规律找到了,这众多的现象之间就有了必然的联系,而不再是偶然的、任意的堆砌。现象与现象之间应该有可重复性,其关联应该是只能如此,不能如彼。二,从表现形式上看,这门学科应有一系列概念和范畴,它们之间的关联也应有其必然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研究者可以随其所好而任意排列的。因为概念、范畴之间的逻辑必然性乃是事物、现象之间的规律必然性的表现。如果我们要把宗教学这门人文学科建设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应使它符合于上述两点标志。我个人相信,宗教四要素说可以满足这两点要求。

首先,这个学说把一切宗教中的众多宗教现象,按照同一原理、同一逻辑予以分类,最后归纳为四大类。并确定,一切宗教现象都可归类于这四类宗教现象之中,似乎没有任何一种宗教现象可以游离于这种分类之外;同时,一切宗教都必然具有这四类现象并以之作为组成宗教的基本要素,似乎也没有任何一种宗教可以不具有这一要素或那一要素。这是否可以表明:宗教四要素说具有一种科学性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呢?

其次,它发现并确定了宗教四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人们头脑中萌生的宗教观念(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等)是一切宗教的核心和逻辑出发点。由于它被设想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和支配自己命运的神圣者,设想者必然伴生对它的依赖感、崇敬感、畏怖感、神圣感、神秘感。内在的宗教敬畏感外在化为崇拜神灵的宗教行为,具体表现为巫术、献祭、祈祷、礼拜、崇拜、皈依、修行、悟道、苦行禁欲……之类宗教活动。由于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和集体性,为了对内认同、对外立异的需要,就自然而然地发展为把宗教的信仰和行为规范化、体制化。于是,就出现了宗教观念的信条化、教义化、经典化;宗教体验的虔诚化、神秘化、目的化;宗教行为的仪式化、礼仪化;宗教信徒的组织化、宗教生活的制度化。于是,就出现了“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逻辑序列。宗教四要素的内在关系是严格符合于上述逻辑必然性的。它们各自在此逻辑序列中的位置只能如此,没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可言。

再次,宗教四要素说反映了宗教四大范畴之间的逻辑序列与宗教发生发展之历史过程的一致。只要我们认真观察历史上任何一种宗教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当可发现并都可归纳为“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过程,前面,我们分析过原始宗教从萌芽状态到成型状态的发展历程,它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宗教四要素的历史逻辑。其实,高度发展的宗教也是如此。佛教的创立,开始于佛陀在菩提树下静坐沉思数日之后的“觉悟”。据说,他“悟”到了最终解脱的“涅槃”境界。有此涅槃境界的直觉,就会伴生对涅槃境界的渴慕与追求。由此出发,佛陀提出了四圣谛、三法印、八正道以及一整套的修行法门。初转法轮之后,有了越来越多的追随者,于是结成僧伽团体。有了一个社会性的集体,自然要求众僧尼奉行共同的教义,执行共同的戒律,实行共同的行为规范。总之,随着佛教僧众的组织化,推进了佛教哲理的教义化、涅槃悟道的目的化、宗教生活戒律化、宗教行为规范化,一个体制化的佛教体系于是成型。

按照新约圣经的说法,耶稣创建基督教的过程与此颇有相似之处。旧约时代以色列先知关于上帝将派“弥赛亚”(基督、救世主)到世上来建立“千年王国”的预言,乃是基督教创教时期的基本宗教观念。耶稣其人于是自称他是上帝之子,上帝派他来此世界拯救苦难大众。信徒认为他就是“弥赛亚”,就是“基督”,他将建立地上的天国,而且做王一千年。据福音书载,耶稣在约旦河受洗之后,天忽然为他打开。他看见上帝之灵如鸽降在他身上,天上有声音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3章第16节)。有了这种宗教体验,耶稣开始传道。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信仰者的增多,自然而然地形成教会组织。教徒在共同的教会组织中过宗教生活,礼拜上帝和基督,实行“圣餐”之类宗教仪式。后来,为了在不同宗教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为了克服教内不同教派之间的分歧,逐渐用各种方式把基督教的思想观念系统化为统一的教义,作为基督徒必须遵奉的“信经”。在成为罗马帝国和中世纪封建制国家的国教之后,又适应社会的政治结构形成教阶制度。

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大体上也是如此过程。

所以,无论是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国家社会中的国家宗教,还是像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由创教者创建的世界性宗教,它们从其萌芽到成长,再到发展成型的历史过程,实际上都是经历从“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这样一个过程。宗教史的历史事实证明,宗教四要素的层次结构体现了宗教发生发展的历史逻辑。如果使用一句黑格尔的术语说:宗教四要素说体现了理论与事实、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的一致。

如果宗教四要素说的科学性能够成立,那末,它的价值不仅可以为比较宗教学的学科体系和范畴系统提供基础理论(本人主编和主笔的《宗教学通论》的理论构架和范畴体系就是按此学说构建起来的),而且也将会对各种具体宗教史的研究发挥一定的理论参照作用。在以往的宗教史研究中,由于学者们一般把“神”观念等同于宗教,于是便自觉不自觉地把宗教史的发展看成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观念)的发展,具体内容往往局限于宗教观念、宗教教义、宗教哲学的提出和演变、各种宗教和教派围绕这方面问题的分歧与论争之上;而对于宗教的其他要素(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形成与演变,却很少涉及,甚至基本没有涉及。按照宗教四要素说,这样性质和内容的宗教史就并非完整的宗教史,而只能算作“宗教观念史”或“宗教教义史”。一部完整的宗教史,应该包含宗教四大要素诸方面的内容。我希望,宗教四要素说将会为各种具体宗教史的研究提供一种可资参考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为宗教史研究开辟更广阔的研究空间,使它的内容更充实,形式更完美。

宗教四要素说的宗教定义把宗教规定为四要素构建起来的“社会文化体系”,那末,宗教四要素为什么、又如何发挥其社会文化功能呢?这是笔者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在漫长的历史上,宗教一直高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顶端,支配着人类的精神世界。正像宗教的神被视为君临世界的主宰一样,它也被视为人类社会各种文化形式的神圣之源。早在原始时代,各种文化的幼芽几乎无不包含在原始人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之中。从那时起,宗教及其神灵的权威,就渗入于人们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了人们包罗万象的纲领,思想的原理,行为的准则,激情的源泉,道德的效准,人际关系的纽带,社会秩序的保证。人际社会关系和各种文化形式无不打上宗教的神圣印记,从宗教观念中吸取自己成长所需的营养,通过宗教活动来展现自己的存在,并由之而获得自己的表现形式。文化与宗教的这种历史性结合,并不完全是上帝启示和皇帝御旨造成的包办强迫婚姻,其中也有自然而然的成分。宗教既有阻碍各种世俗文化自然发展的消极作用,也有在一定条件下促进文化发展的积极性一面。在我国,相当一个时期,由于把唯物史观绝对化、片面化,总认为宗教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上层建筑,其社会功能是反动的,而凡是反动的,就得打倒、消灭。至于传统宗教的文化功能则被放逐于视野之外。其实,就是按照唯物史观的历史辩证法的本来意义,社会的统治阶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并不一定就是反动的。为他们服务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社会功能也是如此。更何况,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功能和作用也不完全局限在政治上。它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各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们把宗教规定为一种包含宗教四要素的层次结构的“社会文化体系”,这就意味着宗教体系赖以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作为这个“社会文化体系”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文化意义,发生文化功能。

宗教的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从科学观点看,当然是人的一种幻想反映,它最初发端于原始时代野蛮人的头脑中,本来是质朴而粗陋的。但在那个使用石器的野蛮人的头脑中,诸如此类的神观念却是他们当时所能想象出来的最伟大、最崇高的一种存在,它集中了原始人的最高智慧,是人性的最高升华,寄托着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及对人类自身命运的关注。当代的文明人不妨设身处境地想一想,石器时代这些凭借自然本能、终日以生存为务的原始人群,竟然在某一天构想出某种逐渐脱离肉体的“灵魂”观念;再进一步,竟至构想出灵魂的不死;构想出飘忽不定的“精灵”,构想出能创造人类所不能创造的“奇迹”(“神迹”)的“神灵”……我们有理由这样说,这样的幻想本身就是一首充满“灵感”的奇妙的诗,是一部原始时代的“科幻”小说,比之于现代科学家设计的脱离地球引力场的宇宙飞船是毫不逊色的。那是划破原始蒙昧人黑暗精神世界的一道曙光。神灵观念给原始人的想象添上了超自然的羽翼,使之解脱了人类生理本能的自然束缚,翱翔于超自然的无垠空间;也使原始人超出动物式的感性直观,进入于人类所特有的想象空间和抽象思维领域。正是这种具有超人性、超自然性的宗教灵魂观念、宗教神灵观念、宗教神性观念孕育了人类关于人与超人、自然与超自然的思考,成了文明时代各种哲学思辨和科学探索的起点。我们当然也不必像泰勒那样,把产生万物有灵观念的原始人称之为“原始的哲学家”,因为他们头脑中当时所有的东西,不过是某种模模糊糊的意念,而不是明晰的概念和推理。但是,如果原始人没有某种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意念,就不会有超人的宗教之神,也就不会在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出现论证它的宗教哲学和神学;也不会因此而激发起把这种“超人性的神性”还原为人性,把“超自然力量”还原为自然力量的启蒙哲学和自然科学。这两种不同的思潮,一方面是论证超自然神灵的宗教哲学和神学,另一方面是把超自然力量还原为自然力量,把神性还原为人性的启蒙哲学和自然科学。它们在历史上不断论战和斗争,又不断互相渗透和启发,既推动这两大思潮自身的发展,又推动了人类理论思维和各种文化思想的发展。

宗教感情随神观念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神观念的发展而发展。神观念愈是发展,神的神性愈益崇高,神的权能愈益巨大,神对人间生活的主宰愈是无所不在,人对神的依赖之感和敬畏之情也就相应膨胀,益发强烈。内在的情感外在化为相应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以之来表现他心中的神灵和对神灵的感受。但是,由于神灵只是幻想中的存在,任何人都不可能对神有实在的感触,所以,一切表现神灵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便不能不是拟人化的、象征性的。或者用某种物质性的实物和偶像来象征那本属虚无的神灵;或者用模拟化的身体动作来表象神灵的活动和事功,以及自己对神灵的感受……一切“象征”性的表现,都是人性的创造性活动,展现为形象化的艺术。语言的象征,发展为讴歌神灵事功,感谢神灵恩德的文学艺术;身体动作的象征性模拟,发展为舞蹈艺术;神灵偶像的制作,发展为雕塑、绘画之类造型艺术……。人类的艺术活动和艺术创作冲动之最深刻的源泉,无疑是他们的生活实践。但同样无疑的事实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以及以后的文明发展史中,各种艺术的存在和发展,不可能脱离宗教观念的激发和宗教崇拜活动的哺育。文化人类学告诉我们,世界各民族的早期文化艺术几乎无不具有宗教的色彩,寄生于人们的宗教生活之中。

道德、法律和社会习尚的形成,最早也与早期人类的宗教生活和宗教行为有关。人们对神灵的依赖感总是表现为向神祈求、对神献祭之类崇拜行为;对神灵的敬畏感又总是体现为对自身的限制和禁戒规定。不管是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还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宗教中,全氏族以至全民族的成员都信仰共同的神灵,进行共同参加的宗教活动,从而逐渐形成全氏族、全民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奉的规范化的宗教礼仪,它把全体成员纳入一个普遍性的行为模式和统一性的宗教体制之中。规范化的宗教礼仪具有超个人的权威,对共同信仰体制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与活动具有社会的强制力。社会集体和共同信奉的宗教体制赋予宗教禁忌规定和宗教礼仪以神圣的权威,迫使共同体制下的成员逐渐强化了对社会规范的服从和对个人行为的约制。这些神圣的禁忌和规范逐渐构成人们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奉行的“无上命令”,使早期社会中人所天赋的动物本能受到抑制,由此而受到自制的教诲。年深日久,这些神圣的禁忌规定和行为规范演变而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习尚。外在的强制内化为内在的责任,行为上的“必须”积淀为良心上的“应该”,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好坏善恶的价值准则。这就强化了源于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伦理意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特别是在原始社会,如果社会上没有与宗教崇拜相联系的礼仪制度和与宗教禁忌有关的禁戒规定,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犯禁违礼者的严酷可怕的神圣制裁,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和“法纪性”规约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难以想象了。

在原始时代的氏族制社会和早期民族国家中,宗教的体制和社会的体制基本上是浑然一体的。社会体制宗教化了,宗教崇拜活动的体制也构成了社会的制度。例如,在氏族制社会中,由图腾崇拜而固定了固一图腾氏族男女不婚的外婚制;由祖先崇拜而强化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规定了相应的丧葬制度和礼仪规范;与生产活动相联系的自然崇拜和丰产巫术仪式发展为各种祭祀制度……这一切都说明,宗教渗透到氏族制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固定乃至构成氏族社会的各种制度。许多社会制度在当时往往是作为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表现出来的。尽管随着社会的演进,文化和文明的发展,许多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或先或后脱去了宗教的外衣,但如追根溯源,我们几乎总是可以在其中发现宗教的作用与影响,而在原始时代的宗教中则可以找到它们诞生之初的原初表现形态。

上述所论宗教四要素的文化功能,主要侧重于原始宗教的例证,但它的原理和方法同样适合于其他发展程度更高、文化色彩更浓的宗教体系。我们只想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宗教的四要素在社会文化诸形式中的作用和功能是非常明显和深刻的。不管人们喜爱与否,但这确是历史事实。我希望,本文阐发的宗教四要素说应该有可能为我们研究宗教的文化功能问题提供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有效的方法。

作者简介:吕大吉,193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转自《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02期

(责任编辑:张宗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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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的四种基本要素在宗教体系中有其一定的关系和结构。长期以来,宗教学者在如何理解和说明这种关系和结构问题上各有不同的看法,体现了他们在宗教本质论上的差异。有强调宗教神道观念是宗教的基础和本质因素者,有强调宗教的感情或体验是宗教的核心者,也有人强调最初的宗教原本是无意识的行为,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不过是宗教行为理智化和感情化的结果。各执一词,难以一致。看来,如果要以四种要素产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宗教的本质因素和非本质因素,是难以找到可信的答案的。实际上,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是统一的宗教意识的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无识之情,亦无无情之识。宗教意识的情与识又必然形之于外,体现为宗教信仰和宗教崇拜的行为。这一切又逐渐规范化、体制化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概念上可分析为二,实质上内外一体,它们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

    如果我们把宗教四要素产生的时间先后这个烦琐问题撇在一边,着重分析它们在宗教体系中的关系结构,那么应该承认,它们在逻辑上是有序的(当然,逻辑的秩序不是一个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义理上的蕴含关系)。从逻辑次序上看,四个要素在宗教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处于基础层或核心层的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道观念)。只有在有了宗教神道观念的逻辑前提下,才有可能使观念主体产生对它的心理感受或宗教经验。因此,我们把宗教的感受或体验作为伴生于宗教神道观念的第二个层次。各种宗教崇拜的行为(巫术、祭祀、祈祷、禁忌、礼拜、忏悔等)显然是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之外在的表现,属于宗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教义化、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崇拜行为起着规范、凝聚和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文化现象形成为一种有着严整结构的体系,并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宗教体系四大基本要素之间的逻辑次序和层次结构,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式来表示:

    我个人认为,这个图示对“宗教是什么?”问题给了一个一目了然的回答。不仅说明了宗教是四个基本要素的综合,而且形象地表明了这四大要素之间的结构和关系。宗教作为一个整体,就是这四大要素如此结构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有此四要素,并如此结构组合起来,就有了宗教体系;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完整的宗教。因此,现在如果有人问:什么是宗教?我可以这样回答,请看此图。

    我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之为宗教要素的结构性分析。这种分析暂时还是把宗教体系作为一个封闭性的系统来处理的。但是,宗教并不是一个自身决定、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系统。宗教的外在要素当然是其内在要素的外在表现。在内在要素中,宗教的感情和体验逻辑上必须以对神或神性物的信仰为条件。问题是,神和神性物又是什么?这种观念从何而来?这就进入于宗教的深层本质。从观念自身去说明神观念的来源,等于把它当成既定的先在的事实,实际上是同语反复,什么问题也没有说。而要说明神观念的来源及其本质,这就涉及研究者的哲学世界观和宗教价值观,仁山智水,绝难一致。泰勒说,一切神灵观念均起源于原始时代野蛮人对于梦幻、出神、疾病等精神现象作了错误理解而产生的“精灵”观念;杜尔凯姆则认为,神灵观念来源于社会本身的神圣化。恩格斯以为那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的幻想反映。至于宗教神学家们则直截了当地肯定神灵的真实存在……各种见解分歧如此之大,如果要在“宗教是什么”的定义规定中反映出来,那末,这样的定义规定便只能在本派信奉者中得到承认,而必然受到其他学派的批判。为了避免这种没完没了的争论,在对宗教作出定义规定时,我们似乎应该只限于说明一切宗教皆以信仰和崇拜神或神性物为中心和基础这一基本事实,而不必进一步揭示神或神性物观念的来源和本质。当然,这不是否定这种深层次的研究,而只是说把这种深层次研究保留到宗教定义之后或之外。这样的宗教定义,既然只限于经验事实,而不再涉及神或神性物的真假是非,不包含任何价值性评判,它就比较容易为各派宗教学者所认可。在此之外的进一步宗教研究中,你可以坚持你的无神论,也可以坚持你的有神论,甚至具体阐述你的“精灵论”、“巫术论”、“鬼魂论”、“图腾论”、“玛纳—塔布论”、“超神论”、“泛神论”、“内在神论”、“原始—神论”……。笔者个人过去认为,恩格斯的宗教规定,虽然不足以成为“宗教”的完整定义,但却可以承认为关于“神观念”的定义。因此,曾经把它纳入我的宗教四要素说之中,从而对宗教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的社会文化体系。”根据笔者在上文表明的新思考,这种视神观念为“幻想反映”的无神论价值评判在宗教定义中出现是没有必要的(不是说它是错误,而只是说没有必要),我打算对这个论断作如下的修改: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用不着多加解释,这个表述意在从经验事实上说明宗教是一种宗教意识(宗教神道观念和宗教体验)及其外在表现(各种宗教行为和宗教制度)诸多因素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并且蕴含着这四大基本要素的逻辑联系和层次结构。

    为了寻找一个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比较准确反映宗教之所以为宗教、并能与其他社会文化形式区别开来的宗教定义,我们在宗教学领域进行了一番学术漫游,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无论是对西方各派宗教学,还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宗教观,对于他们给出的宗教规定,我们的评论自信是实事求是的,既未轻率地否定一种观点,也不盲目接受一种主张,我对各种宗教定义都有不尽满意之处。为了研究宗教,总得对宗教的本质、特性、基本内容和基本要素有一个基本看法,否则,就连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宗教也分不清,宗教研究也就根本无法进行了。我按照宗教四要素说对宗教给出的规定,是我个人进行宗教研究的基础理论。我打算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它的理解与应用。

    第一,宗教四要素说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及其基本内容,能把宗教与非宗教明确区分开来。

    宗教四要素说一方面揭示了宗教的核心和本质内容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神观念),另一方面又指出了这种作为宗教之核心和本质的神观念必然伴生宗教的感情和体验,表现为外在的崇拜行为,规范化为宗教的体制。这就意味着这个表述体现了宗教的本质与其表现的综合与统一,给予宗教一种完整的规定,能对宗教与非宗教作出明确的区分。某些西方宗教社会学者之所以把某些非宗教文化形式宣布为“宗教”、“准宗教”、“世俗宗教”……其原因盖在于他们不知道宗教是四种要素的统一,从而把宗教与非宗教在某些外在表现形式上的相似,夸大为整体上的相同。他们之所以把“儒家”说成“儒教”,也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儒家对“大成至圣”及其教诲的顶礼膜拜与宗教崇拜在行为方面的相似性,而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孔孟是学者,孔门弟子只把他们说成“圣贤”。所谓“圣贤”,不过是道德高尚、知识渊博的人,而不是超自然的神。孔子创建的理论是一种社会的、政治的、伦理的学说,而不是引导世人追求天堂净土之类超自然境界的宗教体系。对于夏商周三代以来的传统宗教信仰,孔子既有信仰的一面,也有否定的一面。孔子“畏天命”,这是宗教性信仰;但他同时又“敬鬼神而远之”、“不语怪力、乱神”,表现出反传统宗教的态度。孔子并未构想某种新的神灵观念和崇拜体制,我们不能视儒学为宗教。我之所以不采用恩格斯的论断为宗教之定义,也是因为它只表述了神观念(超人间力量)的本质,未概括其他的宗教要素,不能划清有神论哲学和宗教的界限。一个哲学家完全有可能只承认某种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可并不把它当成祈求和礼拜的对象。

    这里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我们如此强调宗教是四大要素的统一,固然可以把某些与宗教部分要素相似的世俗文化形式排斥于真正宗教之外,但是否因此而有可能把某种虽不完备具有四大要素,但却是货真价实的宗教从宗教领域驱逐出去呢?我的回答是:如果它确实是货真价实的宗教,那它就必然具有上述四大要素。且以中国原始宗教为例。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的葬式,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原始的宗教迹象。由于葬式意味着灵魂观念,所以它是我国宗教的最早萌芽,但尚未发育成型为完整的宗教。可即使在这株宗教“幼芽”中,也已包含了宗教四要素的“种子”。这是因为,如果山顶洞人没有某种死后生活的观念(当然是非常之模糊的),他们就不会把死人进行丧葬处理,并随葬装饰物和生活用物。其中蕴含的观念就是后来发展为灵魂不死和神观念的种子。既然山顶洞人有了死后生活的遐想,就相应会伴生对“死灵”的“敬”、“畏”感,没有这种情绪,就不会出现使用殉葬物的行动。此即宗教的感情和行为。死者不会自己葬自己。在当时,葬他者只能是与他有血缘关系的血缘集团中人。可以设想,丧葬过程是同一血缘集团成员集体进行的。这是一种社会性--集体性的宗教活动,是以原始社会氏族血缘关系为其背景的。可见,即使是在山顶洞人的“丧葬”这种最简单、最原始的宗教活动中,确已存在着宗教四要素的“种子”。随着原始社会氏族制的形成与完备,原始宗教的四要素也发育成型。崇拜的对象越来越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秘性和神圣性,逐渐成了原始氏族群体的命运的决定者和保护者。原始人越来越强烈地对之感到尊敬、爱慕、敬仰、畏惧、恐怖、震慑,于是便表现为祈求、崇拜、祭祀、巫术利用……之类行动。原始的神灵总是氏族集体共同信仰的对象,对之进行的献祭之类崇拜行动也总是氏族成员集体进行的。集体性的宗教活动要求一致性,于是便越来越规范化、体制化、成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一致奉行的制度。宗教要素制度化和社会制度宗教化同步进行,整个氏族制度下的社会生活都宗教化了。可见,原始社会的宗教生活实际上已明显而完备地具有宗教的四个基本要素。原始宗教尚且如此,后来发展程度更高的宗教又岂能例外。古往今来到底有没有不完全具备宗教四要素的宗教呢?当然没有。

    第二,宗教四要素及其层次结构为宗教分类和建立宗教学的范畴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任何一门学科,如果它确实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学问,应具有两点标志。一,它的内容应该反映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本质找到了,有关的众多现象就有了共同的根据,得到了统一的说明;规律找到了,这众多的现象之间就有了必然的联系,而不再是偶然的、任意的堆砌。现象与现象之间应该有可重复性,其关联应该是只能如此,不能如彼。二,从表现形式上看,这门学科应有一系列概念和范畴,它们之间的关联也应有其必然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研究者可以随其所好而任意排列的。因为概念、范畴之间的逻辑必然性乃是事物、现象之间的规律必然性的表现。如果我们要把宗教学这门人文学科建设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应使它符合于上述两点标志。我个人相信,宗教四要素说可以满足这两点要求。

    首先,这个学说把一切宗教中的众多宗教现象,按照同一原理、同一逻辑予以分类,最后归纳为四大类。并确定,一切宗教现象都可归类于这四类宗教现象之中,似乎没有任何一种宗教现象可以游离于这种分类之外;同时,一切宗教都必然具有这四类现象并以之作为组成宗教的基本要素,似乎也没有任何一种宗教可以不具有这一要素或那一要素。这是否可以表明:宗教四要素说具有一种科学性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呢?

    其次,它发现并确定了宗教四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人们头脑中萌生的宗教观念(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等)是一切宗教的核心和逻辑出发点。由于它被设想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和支配自己命运的神圣者,设想者必然伴生对它的依赖感、崇敬感、畏怖感、神圣感、神秘感。内在的宗教敬畏感外在化为崇拜神灵的宗教行为,具体表现为巫术、献祭、祈祷、礼拜、崇拜、皈依、修行、悟道、苦行禁欲……之类宗教活动。由于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和集体性,为了对内认同、对外立异的需要,就自然而然地发展为把宗教的信仰和行为规范化、体制化。于是,就出现了宗教观念的信条化、教义化、经典化;宗教体验的虔诚化、神秘化、目的化;宗教行为的仪式化、礼仪化;宗教信徒的组织化、宗教生活的制度化。于是,就出现了“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逻辑序列。宗教四要素的内在关系是严格符合于上述逻辑必然性的。它们各自在此逻辑序列中的位置只能如此,没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可言。

    再次,宗教四要素说反映了宗教四大范畴之间的逻辑序列与宗教发生发展之历史过程的一致。只要我们认真观察历史上任何一种宗教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当可发现并都可归纳为“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过程,前面,我们分析过原始宗教从萌芽状态到成型状态的发展历程,它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宗教四要素的历史逻辑。其实,高度发展的宗教也是如此。佛教的创立,开始于佛陀在菩提树下静坐沉思数日之后的“觉悟”。据说,他“悟”到了最终解脱的“涅槃”境界。有此涅槃境界的直觉,就会伴生对涅槃境界的渴慕与追求。由此出发,佛陀提出了四圣谛、三法印、八正道以及一整套的修行法门。初转法轮之后,有了越来越多的追随者,于是结成僧伽团体。有了一个社会性的集体,自然要求众僧尼奉行共同的教义,执行共同的戒律,实行共同的行为规范。总之,随着佛教僧众的组织化,推进了佛教哲理的教义化、涅槃悟道的目的化、宗教生活戒律化、宗教行为规范化,一个体制化的佛教体系于是成型。

    按照新约圣经的说法,耶稣创建基督教的过程与此颇有相似之处。旧约时代以色列先知关于上帝将派“弥赛亚”(基督、救世主)到世上来建立“千年王国”的预言,乃是基督教创教时期的基本宗教观念。耶稣其人于是自称他是上帝之子,上帝派他来此世界拯救苦难大众。信徒认为他就是“弥赛亚”,就是“基督”,他将建立地上的天国,而且做王一千年。据福音书载,耶稣在约旦河受洗之后,天忽然为他打开。他看见上帝之灵如鸽降在他身上,天上有声音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3章第16节)。有了这种宗教体验,耶稣开始传道。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信仰者的增多,自然而然地形成教会组织。教徒在共同的教会组织中过宗教生活,礼拜上帝和基督,实行“圣餐”之类宗教仪式。后来,为了在不同宗教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为了克服教内不同教派之间的分歧,逐渐用各种方式把基督教的思想观念系统化为统一的教义,作为基督徒必须遵奉的“信经”。在成为罗马帝国和中世纪封建制国家的国教之后,又适应社会的政治结构形成教阶制度。

    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大体上也是如此过程。

    所以,无论是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国家社会中的国家宗教,还是像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由创教者创建的世界性宗教,它们从其萌芽到成长,再到发展成型的历史过程,实际上都是经历从“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这样一个过程。宗教史的历史事实证明,宗教四要素的层次结构体现了宗教发生发展的历史逻辑。如果使用一句黑格尔的术语说:宗教四要素说体现了理论与事实、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的一致。

    如果宗教四要素说的科学性能够成立,那末,它的价值不仅可以为比较宗教学的学科体系和范畴系统提供基础理论(本人主编和主笔的《宗教学通论》的理论构架和范畴体系就是按此学说构建起来的),而且也将会对各种具体宗教史的研究发挥一定的理论参照作用。在以往的宗教史研究中,由于学者们一般把“神”观念等同于宗教,于是便自觉不自觉地把宗教史的发展看成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观念)的发展,具体内容往往局限于宗教观念、宗教教义、宗教哲学的提出和演变、各种宗教和教派围绕这方面问题的分歧与论争之上;而对于宗教的其他要素(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形成与演变,却很少涉及,甚至基本没有涉及。按照宗教四要素说,这样性质和内容的宗教史就并非完整的宗教史,而只能算作“宗教观念史”或“宗教教义史”。一部完整的宗教史,应该包含宗教四大要素诸方面的内容。我希望,宗教四要素说将会为各种具体宗教史的研究提供一种可资参考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为宗教史研究开辟更广阔的研究空间,使它的内容更充实,形式更完美。

    宗教四要素说的宗教定义把宗教规定为四要素构建起来的“社会文化体系”,那末,宗教四要素为什么、又如何发挥其社会文化功能呢?这是笔者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在漫长的历史上,宗教一直高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顶端,支配着人类的精神世界。正像宗教的神被视为君临世界的主宰一样,它也被视为人类社会各种文化形式的神圣之源。早在原始时代,各种文化的幼芽几乎无不包含在原始人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之中。从那时起,宗教及其神灵的权威,就渗入于人们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了人们包罗万象的纲领,思想的原理,行为的准则,激情的源泉,道德的效准,人际关系的纽带,社会秩序的保证。人际社会关系和各种文化形式无不打上宗教的神圣印记,从宗教观念中吸取自己成长所需的营养,通过宗教活动来展现自己的存在,并由之而获得自己的表现形式。文化与宗教的这种历史性结合,并不完全是上帝启示和皇帝御旨造成的包办强迫婚姻,其中也有自然而然的成分。宗教既有阻碍各种世俗文化自然发展的消极作用,也有在一定条件下促进文化发展的积极性一面。在我国,相当一个时期,由于把唯物史观绝对化、片面化,总认为宗教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上层建筑,其社会功能是反动的,而凡是反动的,就得打倒、消灭。至于传统宗教的文化功能则被放逐于视野之外。其实,就是按照唯物史观的历史辩证法的本来意义,社会的统治阶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并不一定就是反动的。为他们服务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社会功能也是如此。更何况,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功能和作用也不完全局限在政治上。它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各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们把宗教规定为一种包含宗教四要素的层次结构的“社会文化体系”,这就意味着宗教体系赖以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作为这个“社会文化体系”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文化意义,发生文化功能。

    宗教的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从科学观点看,当然是人的一种幻想反映,它最初发端于原始时代野蛮人的头脑中,本来是质朴而粗陋的。但在那个使用石器的野蛮人的头脑中,诸如此类的神观念却是他们当时所能想象出来的最伟大、最崇高的一种存在,它集中了原始人的最高智慧,是人性的最高升华,寄托着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及对人类自身命运的关注。当代的文明人不妨设身处境地想一想,石器时代这些凭借自然本能、终日以生存为务的原始人群,竟然在某一天构想出某种逐渐脱离肉体的“灵魂”观念;再进一步,竟至构想出灵魂的不死;构想出飘忽不定的“精灵”,构想出能创造人类所不能创造的“奇迹”(“神迹”)的“神灵”……我们有理由这样说,这样的幻想本身就是一首充满“灵感”的奇妙的诗,是一部原始时代的“科幻”小说,比之于现代科学家设计的脱离地球引力场的宇宙飞船是毫不逊色的。那是划破原始蒙昧人黑暗精神世界的一道曙光。神灵观念给原始人的想象添上了超自然的羽翼,使之解脱了人类生理本能的自然束缚,翱翔于超自然的无垠空间;也使原始人超出动物式的感性直观,进入于人类所特有的想象空间和抽象思维领域。正是这种具有超人性、超自然性的宗教灵魂观念、宗教神灵观念、宗教神性观念孕育了人类关于人与超人、自然与超自然的思考,成了文明时代各种哲学思辨和科学探索的起点。我们当然也不必像泰勒那样,把产生万物有灵观念的原始人称之为“原始的哲学家”,因为他们头脑中当时所有的东西,不过是某种模模糊糊的意念,而不是明晰的概念和推理。但是,如果原始人没有某种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意念,就不会有超人的宗教之神,也就不会在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出现论证它的宗教哲学和神学;也不会因此而激发起把这种“超人性的神性”还原为人性,把“超自然力量”还原为自然力量的启蒙哲学和自然科学。这两种不同的思潮,一方面是论证超自然神灵的宗教哲学和神学,另一方面是把超自然力量还原为自然力量,把神性还原为人性的启蒙哲学和自然科学。它们在历史上不断论战和斗争,又不断互相渗透和启发,既推动这两大思潮自身的发展,又推动了人类理论思维和各种文化思想的发展。

    宗教感情随神观念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神观念的发展而发展。神观念愈是发展,神的神性愈益崇高,神的权能愈益巨大,神对人间生活的主宰愈是无所不在,人对神的依赖之感和敬畏之情也就相应膨胀,益发强烈。内在的情感外在化为相应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以之来表现他心中的神灵和对神灵的感受。但是,由于神灵只是幻想中的存在,任何人都不可能对神有实在的感触,所以,一切表现神灵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便不能不是拟人化的、象征性的。或者用某种物质性的实物和偶像来象征那本属虚无的神灵;或者用模拟化的身体动作来表象神灵的活动和事功,以及自己对神灵的感受……一切“象征”性的表现,都是人性的创造性活动,展现为形象化的艺术。语言的象征,发展为讴歌神灵事功,感谢神灵恩德的文学艺术;身体动作的象征性模拟,发展为舞蹈艺术;神灵偶像的制作,发展为雕塑、绘画之类造型艺术……。人类的艺术活动和艺术创作冲动之最深刻的源泉,无疑是他们的生活实践。但同样无疑的事实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以及以后的文明发展史中,各种艺术的存在和发展,不可能脱离宗教观念的激发和宗教崇拜活动的哺育。文化人类学告诉我们,世界各民族的早期文化艺术几乎无不具有宗教的色彩,寄生于人们的宗教生活之中。

    道德、法律和社会习尚的形成,最早也与早期人类的宗教生活和宗教行为有关。人们对神灵的依赖感总是表现为向神祈求、对神献祭之类崇拜行为;对神灵的敬畏感又总是体现为对自身的限制和禁戒规定。不管是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还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宗教中,全氏族以至全民族的成员都信仰共同的神灵,进行共同参加的宗教活动,从而逐渐形成全氏族、全民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奉的规范化的宗教礼仪,它把全体成员纳入一个普遍性的行为模式和统一性的宗教体制之中。规范化的宗教礼仪具有超个人的权威,对共同信仰体制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与活动具有社会的强制力。社会集体和共同信奉的宗教体制赋予宗教禁忌规定和宗教礼仪以神圣的权威,迫使共同体制下的成员逐渐强化了对社会规范的服从和对个人行为的约制。这些神圣的禁忌和规范逐渐构成人们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奉行的“无上命令”,使早期社会中人所天赋的动物本能受到抑制,由此而受到自制的教诲。年深日久,这些神圣的禁忌规定和行为规范演变而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习尚。外在的强制内化为内在的责任,行为上的“必须”积淀为良心上的“应该”,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好坏善恶的价值准则。这就强化了源于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伦理意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特别是在原始社会,如果社会上没有与宗教崇拜相联系的礼仪制度和与宗教禁忌有关的禁戒规定,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犯禁违礼者的严酷可怕的神圣制裁,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和“法纪性”规约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难以想象了。

    在原始时代的氏族制社会和早期民族国家中,宗教的体制和社会的体制基本上是浑然一体的。社会体制宗教化了,宗教崇拜活动的体制也构成了社会的制度。例如,在氏族制社会中,由图腾崇拜而固定了固一图腾氏族男女不婚的外婚制;由祖先崇拜而强化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规定了相应的丧葬制度和礼仪规范;与生产活动相联系的自然崇拜和丰产巫术仪式发展为各种祭祀制度……这一切都说明,宗教渗透到氏族制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固定乃至构成氏族社会的各种制度。许多社会制度在当时往往是作为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表现出来的。尽管随着社会的演进,文化和文明的发展,许多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或先或后脱去了宗教的外衣,但如追根溯源,我们几乎总是可以在其中发现宗教的作用与影响,而在原始时代的宗教中则可以找到它们诞生之初的原初表现形态。

    上述所论宗教四要素的文化功能,主要侧重于原始宗教的例证,但它的原理和方法同样适合于其他发展程度更高、文化色彩更浓的宗教体系。我们只想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宗教的四要素在社会文化诸形式中的作用和功能是非常明显和深刻的。不管人们喜爱与否,但这确是历史事实。我希望,本文阐发的宗教四要素说应该有可能为我们研究宗教的文化功能问题提供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有效的方法。

    作者简介:吕大吉,193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转自《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02期

    (责任编辑:张宗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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