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立德:道家引导人的主张

光明网佚名

2015-06-0309:54:40

对于身处现代社会的人来说,他们的意志与行为不再被计划,“自主性”作为现代社会根本特征之一,已经深入到人的生活和观念之中。道家主张“明道立德”,这是古人得以“自主”的方法,在现代语境下,古人的“自主”转化为今人如何做自己的问题,和古人一样,今人同样面临如何立德的问题。立德明道为今天的自主提供了思想渊源。

“道”同“导”,有“引导”的意思。“明道”就是要发挥道对人的引导意义,引导人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认识自我在家庭、社会乃至宇宙中的位置与意义,以此来立德。

“自主”即自己做主、自己选择、自己行动、自己承担选择及行动带来的后果。然而,如何自己做主?是任性使气?尊礼守法?抑或内心清静、顺物而为?在各种行为状态中,哪一个是自己?“做自己”与认识自己密不可分。老子说:“自知者明”。一方面,只有认识了自我,才能做自己;另一方面,只有做自己,人才能通过反省自身行动的后果来认识自己,进而调整自己,这一反省、调整的过程也即修养的过程。做自己与认识自己互相影响、相辅相成,这便是庄子所说的“知与恬交相养”。

按照道家的理论,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生成,是在道支配下,道与某种物质相互配合形成的。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认识自己即体现为认识道之于人的根源性意义,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理解自我在宇宙中的位置与意义,在此“大心”之下做自己。

认识自己不仅包括人的来源,还包括人性的来源。德从于道,在道生成人的过程中,道赋人以性。而“道之形象”是“虚无、平易、清静、柔弱、纯粹素朴”的,人的原始德性本是清静恬和。道作为人存在的根据体现于人性,即人对自我天性的保存、顺应。

据此,道家主张“立德”,人之“自主”正是建基于德性之上,德性是“自主”的根据。

然而,人性是可能被异化的。在外在环境的刺激下,人“去性而从于心”,从心而动,但此时的“心”已非初心,如若纵心所欲,即非“自主”,要通过学道复性、由明道而立德,“德立”然后人才能真正地“自主”。

就现实生活而言,“明道”第一义在于“明法”“知礼”。道贯于天地人,道体现于社会规范即为法律、礼仪、道德规范等。作为社会中的人,首先应该“明法”“知礼”。法律作为“明曲直者”,其普遍性与合理性根源于道。人的意义在于,根据法律的要求,知道自主行动的界限在哪里,知所避让,同时,认识、捍卫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利。

与法相比,礼进一步地规定了人的日常行为方式。法与礼共同成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知礼是为了“立于礼”。那么,作为个体的人的自主性如何“立”于普遍性之中,还须去反观自身,逐步发现自身才性的长短,深入了解性情的偏好,认识自身个性所在,并把自己的个性与法律、礼仪普遍性相协调,顺性而行而又自然合乎社会规范,从而使得自身的个性得以普遍化,人之德性便在此过程中成熟、开阔。

作为仪式、规范的礼在约束人的个性的同时,也成就了个体性的成熟,其中更重要的是,礼作为人生在世的处世方式,更多地体现为对他人自主性的尊重。人皆有自主性,皆能自主,在自主空间的交错中,尊重他人自主性的发挥成为个人自主的必要条件。而对人之自主性的尊重离不开“知人”。庄子说:“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庄子强调,人们应当从社会地位的参差不齐中认识到人格平等这一“齐物”之义,尊重才性各殊之下的人格尊严,尊重个体的差异性,不仅自尊自信,还应当从人格平等的角度尊重他人的自主性。只有这样,他人自主性的发挥将与自身自主性的发挥相得益彰,而不是互为障碍。

至此,人之“德”已非仅仅保存于天性之中的清静恬和,还包括人在“明道”过程中形成的虚明、开阔之心,“物物而不物于物”,人之德性逐渐完满、充实,人之德性完成的过程也即“自主”的过程。自主体现为依照自己的本心去选择、去行动,此心清静、虚明、开阔。

“自主”由其清静恬淡,可得“至乐”;“自主”由其虚明,无所成见;“自主”由其开阔,接人待物,所触无碍。自主者,“自适其适者也”,又“适人”者也。人们在“自主”过程中,“立德明道”;在“明道”过程中,完成自身的德性,据德以“自主”;在“立德”过程中,自主“明道”,创新进取。

总之,道家的“道”“德”论把道德养成与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其“明道立德”的价值观为现代社会的人如何“自主”提供了根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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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立德:道家引导人的主张

光明网 佚名

2015-06-030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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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身处现代社会的人来说,他们的意志与行为不再被计划,“自主性”作为现代社会根本特征之一,已经深入到人的生活和观念之中。道家主张“明道立德”,这是古人得以“自主”的方法,在现代语境下,古人的“自主”转化为今人如何做自己的问题,和古人一样,今人同样面临如何立德的问题。立德明道为今天的自主提供了思想渊源。

“道”同“导”,有“引导”的意思。“明道”就是要发挥道对人的引导意义,引导人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认识自我在家庭、社会乃至宇宙中的位置与意义,以此来立德。

“自主”即自己做主、自己选择、自己行动、自己承担选择及行动带来的后果。然而,如何自己做主?是任性使气?尊礼守法?抑或内心清静、顺物而为?在各种行为状态中,哪一个是自己?“做自己”与认识自己密不可分。老子说:“自知者明”。一方面,只有认识了自我,才能做自己;另一方面,只有做自己,人才能通过反省自身行动的后果来认识自己,进而调整自己,这一反省、调整的过程也即修养的过程。做自己与认识自己互相影响、相辅相成,这便是庄子所说的“知与恬交相养”。

按照道家的理论,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生成,是在道支配下,道与某种物质相互配合形成的。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认识自己即体现为认识道之于人的根源性意义,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理解自我在宇宙中的位置与意义,在此“大心”之下做自己。

认识自己不仅包括人的来源,还包括人性的来源。德从于道,在道生成人的过程中,道赋人以性。而“道之形象”是“虚无、平易、清静、柔弱、纯粹素朴”的,人的原始德性本是清静恬和。道作为人存在的根据体现于人性,即人对自我天性的保存、顺应。

据此,道家主张“立德”,人之“自主”正是建基于德性之上,德性是“自主”的根据。

然而,人性是可能被异化的。在外在环境的刺激下,人“去性而从于心”,从心而动,但此时的“心”已非初心,如若纵心所欲,即非“自主”,要通过学道复性、由明道而立德,“德立”然后人才能真正地“自主”。

就现实生活而言,“明道”第一义在于“明法”“知礼”。道贯于天地人,道体现于社会规范即为法律、礼仪、道德规范等。作为社会中的人,首先应该“明法”“知礼”。法律作为“明曲直者”,其普遍性与合理性根源于道。人的意义在于,根据法律的要求,知道自主行动的界限在哪里,知所避让,同时,认识、捍卫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利。

与法相比,礼进一步地规定了人的日常行为方式。法与礼共同成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知礼是为了“立于礼”。那么,作为个体的人的自主性如何“立”于普遍性之中,还须去反观自身,逐步发现自身才性的长短,深入了解性情的偏好,认识自身个性所在,并把自己的个性与法律、礼仪普遍性相协调,顺性而行而又自然合乎社会规范,从而使得自身的个性得以普遍化,人之德性便在此过程中成熟、开阔。

作为仪式、规范的礼在约束人的个性的同时,也成就了个体性的成熟,其中更重要的是,礼作为人生在世的处世方式,更多地体现为对他人自主性的尊重。人皆有自主性,皆能自主,在自主空间的交错中,尊重他人自主性的发挥成为个人自主的必要条件。而对人之自主性的尊重离不开“知人”。庄子说:“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庄子强调,人们应当从社会地位的参差不齐中认识到人格平等这一“齐物”之义,尊重才性各殊之下的人格尊严,尊重个体的差异性,不仅自尊自信,还应当从人格平等的角度尊重他人的自主性。只有这样,他人自主性的发挥将与自身自主性的发挥相得益彰,而不是互为障碍。

至此,人之“德”已非仅仅保存于天性之中的清静恬和,还包括人在“明道”过程中形成的虚明、开阔之心,“物物而不物于物”,人之德性逐渐完满、充实,人之德性完成的过程也即“自主”的过程。自主体现为依照自己的本心去选择、去行动,此心清静、虚明、开阔。

“自主”由其清静恬淡,可得“至乐”;“自主”由其虚明,无所成见;“自主”由其开阔,接人待物,所触无碍。自主者,“自适其适者也”,又“适人”者也。人们在“自主”过程中,“立德明道”;在“明道”过程中,完成自身的德性,据德以“自主”;在“立德”过程中,自主“明道”,创新进取。

总之,道家的“道”“德”论把道德养成与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其“明道立德”的价值观为现代社会的人如何“自主”提供了根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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