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杂志李沫
2015-05-08
当今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正严峻考验着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是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养老保障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是减轻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的必然选择。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指出,重点支持宗教界在养老等公益慈善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宗教界可以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组织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是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一、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
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宗教组织在提供养老服务和兴办养老公益事业中的有用性,具体表现为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具有其他社会力量难以比拟的优势。
(一)基于信仰的互助行为促进了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中国传统的儒家孝道思想以血缘远近为依据,形成了亲疏有别的养老理念和以子女为赡养主体的“家庭养老”模式。而宗教界的养老理念有所不同,例如基督教教义中的“孝”与“爱”是基于共同信仰的神圣之爱,是超越了血缘与亲缘关系的普世之爱,是对陌生人给予帮助的无私之爱,由此,在基督教中,互助精神成为养老理念社会化的强大动力。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实现养老保障责任的社会化,这种社会化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养老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宗教信仰中的一些理念宣扬了社会互助的至高境界,建立在此信仰之上的施助行为客观上推动了养老保障的社会化进程。
(二)宗教信仰的神圣性确保了养老服务的自律性
养老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后才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而法律对于养老义务的他律往往难以企及道德对于养老义务的自律。宗教信仰赋予社会道德和伦理准则以神圣色彩,宗教信徒对于神圣和来世彼岸的存在深信不疑,对神的旨意和教义教规的忠诚使他们严守道德律令,不折不扣地履行道德责任,因此,“孝”与“爱”一旦被写入教义之中,便成为信徒们恪守的原则和信条,催生出自律的养老行为。宗教组织和信徒们的养老信念更加坚定,养老行为更加持久,养老服务更为细致,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不仅限于经济供养,更加重视常规化的照顾和护理以及精神层面的关心与慰藉。
(三)宗教的终极关怀使养老服务更加人性化
如何对老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提高其主观幸福感是现代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宗教用神圣的方式解释生与死、现世与来世间的矛盾,化解生存和死亡的对立,克服对生与死的焦虑和困惑,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给许多老年人提供了一种精神寄托。同时,宗教信仰要求信徒戒除不良饮食及生活习惯,通过功修等养生保健活动调适老年人的身心,具有延年益寿的功效.
二、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实现路径
如今,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实践日渐兴盛、方式日益多样,如教会办养老院、开展慈善捐赠、组织丧葬活动、提供老年社会服务等。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宗教界的养老服务在现实中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之路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宗教界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一)政策鼓励与法律保障并重
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符合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规定,这为宗教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行政法规保障,但专门针对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政府应努力推进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规范其机构建设,为其发展壮大开辟“绿色通道”。由于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各地仍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为了增强宗教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如供电、供水部门可对宗教界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电价和水价,卫生部门协调养老院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等。宗教活动场所申办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创办养老院等行为需要土地管理、民政、食品、消防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因此,提高审批时效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宗教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虽为公益慈善行为,出于道德自愿,但照顾护理老年人时同样面临责任问题,民政部门应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与入住老人及家属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养老关系和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国家还要完善老年人意外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投资捐助或商业保险等形式为老年人设立风险互助金;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提供服务方与安养老人及其家属的纠纷仲裁机制,保护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
(二)经济支持与物质准备并举
非营利性的宗教组织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缺乏是其面临的突出且普遍的问题。目前我国除部分佛教寺院外,大部分宗教组织自养能力较差,已开展养老服务的宗教组织,部分也面临资金来源难持续的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为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养老服务正常开展。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养老服务得到的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应适当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为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提供经济支持。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同样需要硬件设施保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统筹配合,如养老院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等。
(三)人才培养与方法创新并进
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当前宗教界养老服务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宗教组织应该鼓励教职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服务护理人员通过考取执业证等方式提高专业资质,同时应该建立集中统一、常态化的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培训、老年人的饮食及营养知识培训、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护理技能培训等基本内容,还要注重对患病老年人及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护理方法培训。各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该大力支持宗教界组织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帮助引介相关专业人员授课,推广先进养老服务经验,也可以联合宗教活动场所定期组织一定范围内的业务培训,为老人提供持久稳定的专业养老服务。
此外,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方法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宗教界既可以创建自己的养老院,也可以通过社区或其他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比如帮助安养院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养老服务的具体方式也需要创新,如可以采用团体心理辅导等老年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活动,以减轻个别辅导给老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
三、结论
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意义重大,是社会多元化养老模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宗教界人士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养老是民生建设的重点,促进宗教界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具体体现。目前,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作用的发挥并不均衡,更存在多种多样的养老方式和方法。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模式,如慈善救助模式、精神渗透模式、信徒义工参与模式、俗教结合模式以及僧侣自助养老模式等。但在养老服务方式逐渐多样化的今天,宗教组织应该致力于提供更为人性化、现代化的养老服务,发挥其他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开展各种特色养老服务探索,丰富社会化养老的内容。然而,宗教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具体角色扮演并非朝夕之事,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宗教组织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也有待于社会力量的评价与检验。
中国宗教杂志 李沫
2015-05-08
当今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正严峻考验着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是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养老保障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是减轻老龄化社会养老压力的必然选择。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指出,重点支持宗教界在养老等公益慈善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宗教界可以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组织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是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一、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
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宗教组织在提供养老服务和兴办养老公益事业中的有用性,具体表现为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具有其他社会力量难以比拟的优势。
(一)基于信仰的互助行为促进了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中国传统的儒家孝道思想以血缘远近为依据,形成了亲疏有别的养老理念和以子女为赡养主体的“家庭养老”模式。而宗教界的养老理念有所不同,例如基督教教义中的“孝”与“爱”是基于共同信仰的神圣之爱,是超越了血缘与亲缘关系的普世之爱,是对陌生人给予帮助的无私之爱,由此,在基督教中,互助精神成为养老理念社会化的强大动力。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实现养老保障责任的社会化,这种社会化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养老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宗教信仰中的一些理念宣扬了社会互助的至高境界,建立在此信仰之上的施助行为客观上推动了养老保障的社会化进程。
(二)宗教信仰的神圣性确保了养老服务的自律性
养老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后才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而法律对于养老义务的他律往往难以企及道德对于养老义务的自律。宗教信仰赋予社会道德和伦理准则以神圣色彩,宗教信徒对于神圣和来世彼岸的存在深信不疑,对神的旨意和教义教规的忠诚使他们严守道德律令,不折不扣地履行道德责任,因此,“孝”与“爱”一旦被写入教义之中,便成为信徒们恪守的原则和信条,催生出自律的养老行为。宗教组织和信徒们的养老信念更加坚定,养老行为更加持久,养老服务更为细致,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不仅限于经济供养,更加重视常规化的照顾和护理以及精神层面的关心与慰藉。
(三)宗教的终极关怀使养老服务更加人性化
如何对老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提高其主观幸福感是现代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宗教用神圣的方式解释生与死、现世与来世间的矛盾,化解生存和死亡的对立,克服对生与死的焦虑和困惑,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给许多老年人提供了一种精神寄托。同时,宗教信仰要求信徒戒除不良饮食及生活习惯,通过功修等养生保健活动调适老年人的身心,具有延年益寿的功效.
二、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实现路径
如今,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实践日渐兴盛、方式日益多样,如教会办养老院、开展慈善捐赠、组织丧葬活动、提供老年社会服务等。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宗教界的养老服务在现实中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之路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宗教界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一)政策鼓励与法律保障并重
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符合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规定,这为宗教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行政法规保障,但专门针对宗教界开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政府应努力推进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规范其机构建设,为其发展壮大开辟“绿色通道”。由于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各地仍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为了增强宗教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如供电、供水部门可对宗教界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电价和水价,卫生部门协调养老院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等。宗教活动场所申办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创办养老院等行为需要土地管理、民政、食品、消防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因此,提高审批时效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宗教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虽为公益慈善行为,出于道德自愿,但照顾护理老年人时同样面临责任问题,民政部门应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与入住老人及家属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养老关系和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国家还要完善老年人意外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投资捐助或商业保险等形式为老年人设立风险互助金;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提供服务方与安养老人及其家属的纠纷仲裁机制,保护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
(二)经济支持与物质准备并举
非营利性的宗教组织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缺乏是其面临的突出且普遍的问题。目前我国除部分佛教寺院外,大部分宗教组织自养能力较差,已开展养老服务的宗教组织,部分也面临资金来源难持续的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为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养老服务正常开展。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养老服务得到的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应适当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为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提供经济支持。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同样需要硬件设施保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统筹配合,如养老院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等。
(三)人才培养与方法创新并进
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当前宗教界养老服务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宗教组织应该鼓励教职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服务护理人员通过考取执业证等方式提高专业资质,同时应该建立集中统一、常态化的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培训、老年人的饮食及营养知识培训、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护理技能培训等基本内容,还要注重对患病老年人及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护理方法培训。各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该大力支持宗教界组织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帮助引介相关专业人员授课,推广先进养老服务经验,也可以联合宗教活动场所定期组织一定范围内的业务培训,为老人提供持久稳定的专业养老服务。
此外,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方法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宗教界既可以创建自己的养老院,也可以通过社区或其他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比如帮助安养院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养老服务的具体方式也需要创新,如可以采用团体心理辅导等老年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活动,以减轻个别辅导给老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
三、结论
宗教界提供养老服务意义重大,是社会多元化养老模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宗教界人士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养老是民生建设的重点,促进宗教界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具体体现。目前,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作用的发挥并不均衡,更存在多种多样的养老方式和方法。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模式,如慈善救助模式、精神渗透模式、信徒义工参与模式、俗教结合模式以及僧侣自助养老模式等。但在养老服务方式逐渐多样化的今天,宗教组织应该致力于提供更为人性化、现代化的养老服务,发挥其他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开展各种特色养老服务探索,丰富社会化养老的内容。然而,宗教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具体角色扮演并非朝夕之事,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宗教组织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也有待于社会力量的评价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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