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民分享宗教智慧 《宗教法》早立早好

凤凰佛教魏德东

2015-05-1113:09:20

核心提示:日前,在《魏德东的宗教评论》出版之际,凤凰佛教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专访中,魏德东教授分享了自己多年来的宗教研究心得,并就中国宗教现状、习近平对中国宗教政策的影响,及宗教立法、《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等领域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度探讨。以下内容节选自专访文字实录:

保障教界和管理者权益 中国《宗教法》早立早好

主持人:今年两会期间国宗局局长王作安透露很有可能在今年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作为宗教领域的专家,您认为《条例》最亟需修改的地方是什么?

魏德东:《条例》已经十年了,我去年发表一个文章叫做《十年,从宗教条例到宗教法》如果从我的本意讲,我认为应该是在这个阶段充分总结概括过去十年的经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建立一部《宗教法》,《宗教法》早立早好,这是我的态度。

我大约在十六年前,1999年我就发表过文章,说就是设立《宗教法》是一个很急迫的事情,我发表过这样的文章,也是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为什么强调宗教立法?因为宗教在中国,宗教信仰者在中国是少数人,而立法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在任何社会都是天经地义的。

这和西方不同。的确,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没有宗教专门立法的,因为那些国家的国民绝大多数都是宗教徒,它所有的法律都涵盖了“他是宗教信仰者”这个前提。而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法律是没有涵盖“我们是宗教信仰者”这个前提的。我们的前提是“我们的一般国民是没有宗教”的,所以面对这10%到20%的有宗教信仰的国民,我们设立一部法,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点.我个人也觉得,在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不仅宗教界,乃至宗教工作、宗教局也需要法律作为自己的武器,因为等到宗教部门的利益和其它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宗教部门拿着《宗教事务条例》,它的这个权威性是不够的,这种情况在(宗教)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我个人是主张早日建立《宗教法》的。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时建议放宽宗教场所审批条件。但是呢,你在现在情况下,如果立法还不能提到议事日程,修改《条例》当然也很有意义。我个人觉得修改《条例》有两条。

第一条,我个人觉得,宗教信仰自由不仅仅是宗教信仰者的事,而是全体国民的事。我们有很多国民,他们可以不信仰宗教,但是他们依然需要宗教文化作为精神资源。他们可以不是宗教徒,但他们可以分享宗教的智慧。我个人以为,中国的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应该提供更多的空间,让一般的老百姓能了解更多的宗教知识,并且把这些宗教知识作为自己应对现代生活的思想工具和精神资源,提升自己的品质,完善自己的道德,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第二个,我个人觉得,在《条例》里,宗教场所的审批依然过严,手续是比较复杂的。那么从现在情况看它不太符合这个时代的需要,我个人主张应该有多种的宗教场所合法化的方式。除了钳制审批以外,我个人也强调,事后备案也很重要。

我在文章里也提到,比如在新疆的喀什,喀什本身是没有基督教协会的。基督教等于在那里也是没有教堂的,但是喀什的统战部就有12个基督教联络点,就给12个基督教的聚会点做了备案,和他们保持联系,那么保证了那个地方一些汉民族的同胞比较好地来进行自己的信仰生活,那么这个文章也发表在这里(书中),就是备案制。因此我觉得《条例》修改的时候,可以为宗教场所的合法化提供更多的方式,以满足这样一个民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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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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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在《魏德东的宗教评论》出版之际,凤凰佛教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专访中,魏德东教授分享了自己多年来的宗教研究心得,并就中国宗教现状、习近平对中国宗教政策的影响,及宗教立法、《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等领域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度探讨。以下内容节选自专访文字实录:

保障教界和管理者权益 中国《宗教法》早立早好

主持人:今年两会期间国宗局局长王作安透露很有可能在今年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作为宗教领域的专家,您认为《条例》最亟需修改的地方是什么?

魏德东:《条例》已经十年了,我去年发表一个文章叫做《十年,从宗教条例到宗教法》如果从我的本意讲,我认为应该是在这个阶段充分总结概括过去十年的经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建立一部《宗教法》,《宗教法》早立早好,这是我的态度。

我大约在十六年前,1999年我就发表过文章,说就是设立《宗教法》是一个很急迫的事情,我发表过这样的文章,也是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为什么强调宗教立法?因为宗教在中国,宗教信仰者在中国是少数人,而立法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在任何社会都是天经地义的。

这和西方不同。的确,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没有宗教专门立法的,因为那些国家的国民绝大多数都是宗教徒,它所有的法律都涵盖了“他是宗教信仰者”这个前提。而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法律是没有涵盖“我们是宗教信仰者”这个前提的。我们的前提是“我们的一般国民是没有宗教”的,所以面对这10%到20%的有宗教信仰的国民,我们设立一部法,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点.我个人也觉得,在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不仅宗教界,乃至宗教工作、宗教局也需要法律作为自己的武器,因为等到宗教部门的利益和其它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宗教部门拿着《宗教事务条例》,它的这个权威性是不够的,这种情况在(宗教)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我个人是主张早日建立《宗教法》的。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时建议放宽宗教场所审批条件。但是呢,你在现在情况下,如果立法还不能提到议事日程,修改《条例》当然也很有意义。我个人觉得修改《条例》有两条。

第一条,我个人觉得,宗教信仰自由不仅仅是宗教信仰者的事,而是全体国民的事。我们有很多国民,他们可以不信仰宗教,但是他们依然需要宗教文化作为精神资源。他们可以不是宗教徒,但他们可以分享宗教的智慧。我个人以为,中国的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应该提供更多的空间,让一般的老百姓能了解更多的宗教知识,并且把这些宗教知识作为自己应对现代生活的思想工具和精神资源,提升自己的品质,完善自己的道德,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第二个,我个人觉得,在《条例》里,宗教场所的审批依然过严,手续是比较复杂的。那么从现在情况看它不太符合这个时代的需要,我个人主张应该有多种的宗教场所合法化的方式。除了钳制审批以外,我个人也强调,事后备案也很重要。

我在文章里也提到,比如在新疆的喀什,喀什本身是没有基督教协会的。基督教等于在那里也是没有教堂的,但是喀什的统战部就有12个基督教联络点,就给12个基督教的聚会点做了备案,和他们保持联系,那么保证了那个地方一些汉民族的同胞比较好地来进行自己的信仰生活,那么这个文章也发表在这里(书中),就是备案制。因此我觉得《条例》修改的时候,可以为宗教场所的合法化提供更多的方式,以满足这样一个民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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