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彦凤:重视我国宗教问题 加强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

中国民族报贺彦凤

2015-07-0716:51:3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宗教工作当然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主要依法管理转变,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今后,依然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

改革开放前,在宗教事务管理上,实行了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的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改革开放后,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2004 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使宗教事务管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管理,转向依靠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随着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呈现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变化,我国的立法也更加注重宗教问题,加强了宗教法治建设。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当然包括宗教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宗教管理工作必须实行法治化。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实践,这将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加强宗教立法和宗教法规建设

有法可依是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宗教立法与宗教法规的建立。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虽然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宗教法律,但是在许多重要的法律里,都有有关宗教问题的条文。在这些法律中,国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工作的具体事项,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另外,根据国家的法律要求和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我们应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宗教法治建设,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将民间信仰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势在必行。一是要为民间信仰管理的法治化寻找一个立法的依据;二是要加快对民间信仰进行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民间信仰的法律或实施细则,以便对民间信仰进行依法管理。

出台有效防范的法律法规,对新兴宗教或新的宗教传播形式加大关注。基于新兴宗教或新的宗教传播形式在立法上的成本较高,可在原有宗教和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细化,并不一定要以专项立法或单独规定的形式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考虑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宗教情感自由表达的要求,除了少数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或他人权利的行为之外,其他网上的合法宗教活动和信息传播,都要包含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要建立与完善地区配套法律法规,使宗教管理落到实处,从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管理同改善管理相结合,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合理化,明确其管理职能,以确保法律的普遍遵守与执行。我国虽然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管理民间信仰的法律或法规,但民间信仰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在机构设置上出现了一些调整。民间信仰点的管理工作与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安定紧密相关。

畅通信息沟通和发布渠道(特别是针对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从而促进正确舆论导向和氛围的形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尚未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解决,这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除了加快相应宗教立法外,建立重大、敏感宗教事件或相关热点、焦点问题的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的沟通和发布渠道尤为必要。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应做到执法者必先守法,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接受社会各界和宗教界的监督。从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行政行为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宗教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力度,是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上,还需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监督机制。这一监督应是多方面的,有人大、政协、党委、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有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公民的监督,有政府对所属宗教工作部门的监督,有新闻媒介的监督。

大力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应对宗教工作干部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通过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其自觉性和意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提高其执法水平。

在宗教界中进行普法教育。对宗教界开展公民意识、爱国守法和国家意识的教育,增强宗教界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素养。要加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教育,政教分离原则的教育,使他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义务。一个好信徒,要明白国法高于教法,好公民首先是一个爱国守法的人。使宗教界人士通过普法教育自觉守法,使其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广大宗教信徒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配合、支持、监督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

对全社会进行宗教方面的普法教育。在我国,法律法规约束着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即管理主体;还约束着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即管理的客体;还约束着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所以,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教育,应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人才培养

要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管理,人才的培养不可缺失。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人才,至少需要包括宗教管理人才、宗教职业人才、宗教研究人才。强调宗教事务管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

宗教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具有法治观念、政策水平高、判断能力强、善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宗教管理人才,既是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的保障,也是有效管理、合理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根本。

宗教职业人才的培养。宗教职业人才是宗教生活实践的组织者和负责人,他们既是宗教文化的传承者,也是宗教活动和宗教文化方向的引领者。国家在宗教职业人才的培养上,应花大力气给予关注。目前,许多街道、社区、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年龄大、文化水平偏低,对于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理解粗浅,对宗教信仰如何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认识不够。所以,对宫庙负责人的培训非常重要,应对他们多传达国家有关宗教信仰管理的政策和要求,使他们掌握法规、政策,学会管理。

宗教研究人才的培养。宗教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改与完善,必须基于严谨的学术调查与研究,并使宗教研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宗教的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宗教研究人才的调查与研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宗教问题也越来越显得突出和重要。认真研究当今世界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做好我国的民族和宗教工作,使我国的宗教研究得到全新突破,不仅是学科研究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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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彦凤:重视我国宗教问题 加强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

中国民族报 贺彦凤

2015-07-071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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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彦凤:重视我国宗教问题 加强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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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宗教工作当然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主要依法管理转变,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今后,依然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

改革开放前,在宗教事务管理上,实行了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的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改革开放后,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2004 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使宗教事务管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管理,转向依靠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随着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呈现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变化,我国的立法也更加注重宗教问题,加强了宗教法治建设。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当然包括宗教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宗教管理工作必须实行法治化。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实践,这将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加强宗教立法和宗教法规建设

有法可依是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宗教立法与宗教法规的建立。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虽然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宗教法律,但是在许多重要的法律里,都有有关宗教问题的条文。在这些法律中,国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工作的具体事项,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另外,根据国家的法律要求和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我们应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宗教法治建设,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将民间信仰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势在必行。一是要为民间信仰管理的法治化寻找一个立法的依据;二是要加快对民间信仰进行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民间信仰的法律或实施细则,以便对民间信仰进行依法管理。

出台有效防范的法律法规,对新兴宗教或新的宗教传播形式加大关注。基于新兴宗教或新的宗教传播形式在立法上的成本较高,可在原有宗教和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细化,并不一定要以专项立法或单独规定的形式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考虑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宗教情感自由表达的要求,除了少数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或他人权利的行为之外,其他网上的合法宗教活动和信息传播,都要包含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要建立与完善地区配套法律法规,使宗教管理落到实处,从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管理同改善管理相结合,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合理化,明确其管理职能,以确保法律的普遍遵守与执行。我国虽然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管理民间信仰的法律或法规,但民间信仰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在机构设置上出现了一些调整。民间信仰点的管理工作与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安定紧密相关。

畅通信息沟通和发布渠道(特别是针对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从而促进正确舆论导向和氛围的形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尚未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解决,这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除了加快相应宗教立法外,建立重大、敏感宗教事件或相关热点、焦点问题的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的沟通和发布渠道尤为必要。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应做到执法者必先守法,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接受社会各界和宗教界的监督。从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行政行为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宗教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力度,是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上,还需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监督机制。这一监督应是多方面的,有人大、政协、党委、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有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公民的监督,有政府对所属宗教工作部门的监督,有新闻媒介的监督。

大力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应对宗教工作干部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通过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其自觉性和意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提高其执法水平。

在宗教界中进行普法教育。对宗教界开展公民意识、爱国守法和国家意识的教育,增强宗教界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素养。要加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教育,政教分离原则的教育,使他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都要履行义务。一个好信徒,要明白国法高于教法,好公民首先是一个爱国守法的人。使宗教界人士通过普法教育自觉守法,使其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广大宗教信徒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配合、支持、监督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

对全社会进行宗教方面的普法教育。在我国,法律法规约束着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即管理主体;还约束着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即管理的客体;还约束着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所以,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教育,应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人才培养

要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管理,人才的培养不可缺失。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人才,至少需要包括宗教管理人才、宗教职业人才、宗教研究人才。强调宗教事务管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

宗教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具有法治观念、政策水平高、判断能力强、善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宗教管理人才,既是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的保障,也是有效管理、合理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根本。

宗教职业人才的培养。宗教职业人才是宗教生活实践的组织者和负责人,他们既是宗教文化的传承者,也是宗教活动和宗教文化方向的引领者。国家在宗教职业人才的培养上,应花大力气给予关注。目前,许多街道、社区、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年龄大、文化水平偏低,对于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理解粗浅,对宗教信仰如何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认识不够。所以,对宫庙负责人的培训非常重要,应对他们多传达国家有关宗教信仰管理的政策和要求,使他们掌握法规、政策,学会管理。

宗教研究人才的培养。宗教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改与完善,必须基于严谨的学术调查与研究,并使宗教研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宗教的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宗教研究人才的调查与研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宗教问题也越来越显得突出和重要。认真研究当今世界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做好我国的民族和宗教工作,使我国的宗教研究得到全新突破,不仅是学科研究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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