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新:依法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的坚实保障

中国宗教杂志陈欣新

2016-06-0618:01:49

陈欣新:依法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的坚实保障

江南app下载-官方网站 讯 《慈善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政府已经公开肯定“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中央也明确提出,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此,如何在法治框架内从事慈善事业,就成为宗教界高度关注的事宜。

一、《慈善法》为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首先,《慈善法》明确保障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合法主体地位。《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其中,合法的捐赠主体就包括宗教团体。

其次,《慈善法》拓展了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种类。《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再次,《慈善法》保障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选择自由。《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意味着宗教团体作为捐赠人既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四,《慈善法》保障作为捐赠人的宗教团体的监督、知情和救济权利。《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该条还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

目前条件下,宗教界应考虑重点支持在以下领域开展慈善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1.突出“扶贫济困”作为核心任务。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将扶贫济困明确为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与首要原则。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对社会扶贫做了具体部署。宗教界应当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结合各地和各宗教实际,积极开展各类扶贫济困活动。应当注意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了解本地区需要帮扶救助人员情况,主动参与,主动作为,自觉服务于当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宗教界还应当开展精准扶贫,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做到真扶贫、扶真贫,致力于打造社会信得过的扶贫公益品牌。宗教界还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定点扶贫,创新帮扶形式,直接帮扶到县到村。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慈善义卖义演、建立扶贫志愿服务队伍等方式,从身边弱势群体帮起,从身边困难事办起,为营造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做出贡献。

2.发扬优良传统,以“捐资助学”方式支持作为国家发展根本的教育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扬济世利人精神,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目前,党和政府重点支持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领域就包括教育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捐资助学”与“办学”在我国的教育制度中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后者是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教育尤其是国民教育,应当为受教育者的综合、全面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应当在思想、信仰和良心方面,为受教育者创造宽松、自由和多元的环境,如果宗教因素过多地介入国家的教育制度尤其是国民教育制度,就可能使受教育者无法享受教育自由带来的益处。当然,宗教与教育不是必然矛盾的,反对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与鼓励宗教界捐资助学并不矛盾。

目前,法律实践中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宗教界以“捐资助学”等适当方式参与教育慈善事业。

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扶持和优惠措施

为了达到鼓励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目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政策:1.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2.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3.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5.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规制

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法律也设定了限制性规范。

第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要自觉抵制各种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

第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也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组织水平,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避免因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众负担,影响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规划、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培育专门人才队伍,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宗教局宗教工作专家库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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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慈善法》为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首先,《慈善法》明确保障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合法主体地位。《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其中,合法的捐赠主体就包括宗教团体。

其次,《慈善法》拓展了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种类。《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再次,《慈善法》保障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选择自由。《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意味着宗教团体作为捐赠人既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四,《慈善法》保障作为捐赠人的宗教团体的监督、知情和救济权利。《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该条还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

目前条件下,宗教界应考虑重点支持在以下领域开展慈善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1.突出“扶贫济困”作为核心任务。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将扶贫济困明确为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与首要原则。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对社会扶贫做了具体部署。宗教界应当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结合各地和各宗教实际,积极开展各类扶贫济困活动。应当注意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了解本地区需要帮扶救助人员情况,主动参与,主动作为,自觉服务于当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宗教界还应当开展精准扶贫,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做到真扶贫、扶真贫,致力于打造社会信得过的扶贫公益品牌。宗教界还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定点扶贫,创新帮扶形式,直接帮扶到县到村。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慈善义卖义演、建立扶贫志愿服务队伍等方式,从身边弱势群体帮起,从身边困难事办起,为营造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做出贡献。

2.发扬优良传统,以“捐资助学”方式支持作为国家发展根本的教育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扬济世利人精神,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目前,党和政府重点支持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领域就包括教育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捐资助学”与“办学”在我国的教育制度中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后者是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教育尤其是国民教育,应当为受教育者的综合、全面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应当在思想、信仰和良心方面,为受教育者创造宽松、自由和多元的环境,如果宗教因素过多地介入国家的教育制度尤其是国民教育制度,就可能使受教育者无法享受教育自由带来的益处。当然,宗教与教育不是必然矛盾的,反对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与鼓励宗教界捐资助学并不矛盾。

目前,法律实践中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宗教界以“捐资助学”等适当方式参与教育慈善事业。

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扶持和优惠措施

为了达到鼓励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目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政策:1.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2.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3.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5.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规制

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法律也设定了限制性规范。

第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要自觉抵制各种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

第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也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组织水平,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避免因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众负担,影响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规划、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培育专门人才队伍,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宗教局宗教工作专家库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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